天天看點

起底“賞金獵人”

作者:濟南時報-新黃河

“賞金獵人”聽起來是一個神秘且富有傳奇色彩的職業,有人制作了一個App取名為“賞金獵人”。而在這個App中,所謂的“獵物”,就是路邊停放的車輛,拍下來便有可能獲得“賞金”,随手拍攝的一張照片就能讓使用者有機會成為“賞金獵人”。但這樣的行為,卻對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一起看“新時代推動法治程序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

“黑”入停車系統 非法擷取車輛行蹤

這款叫做“賞金獵人”的軟體,看起來就像是一款普通的應用軟體,推廣時宣稱使用方法非常簡單。使用者在下載下傳軟體後,隻需将自己看到的任何車輛拍攝下來,再将圖檔和車輛的位置上傳到平台,如果使用者上傳的資訊恰好是開發者所需要的,便會收到一定金額的打賞。這讓它很快便擁有了不少使用者,在軟體的使用者看來,這隻是随手一拍一傳的事情,并且拍攝的都是在公共場所停放的車輛,是以他們很難意識到這會和違法行為有什麼勾連。

起底“賞金獵人”

警方調查發現,軟體的開發者是一家投資公司的經營者謝某,他為何要掌握這些車輛的資訊呢?通過這些資訊他又能獲得什麼呢?這還要從謝某曾接到的一單生意說起。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朱錫平:謝某經營了一家名叫煜豐達的公司,他接到了上家找别人車輛的需求。

謝某經營的這家公司,原本的經營項目并不是尋車,但在經營的過程中,他發現可以将尋車作為主要業務來賺錢。

起底“賞金獵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李麗媛:謝某以前幫别人尋找貸款,進而尋找貸款時候抵押的資産,也就包括尋找車輛,後續在這個公司的發展過程當中,才逐漸演變到以尋找車輛為主。

當時,謝某專門找人開發名這款名為“賞金獵人”的軟體。但在使用了一段時間後,他發現,通過這款軟體尋車,自己擷取的車輛資訊存在滞後性,不能及時擷取車輛的位置資訊。

起底“賞金獵人”

不滿足于現狀的公司經營者謝某,想通過更加便捷的技術手段尋車,便讓員工黃某去尋找解決方案。為了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快速尋車,黃某通過網絡找到了軟體開發人員李某。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朱錫平:李某設計的這個軟體,他可以繞過某智慧停車平台的安全防護體系,能夠及時抓取到平台内錄入的車牌号,通過車牌号抓取到公民停車的個人資訊。

這就意味着,隻要是被這家智慧停車平台讀取了資訊的車輛,無論是何時進入停車場,停留多久後離開,謝某都可以通過新的軟體,輕易地擷取車輛資訊以及行駛軌迹。但謝某公司的業務不僅隻提供尋車這一項服務,它宣稱如果想要掌握目标車輛的實時動态,還可以提供一種實時GPS定位服務。

起底“賞金獵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朱錫平:所謂的商家可以實時掌握車輛的動态資訊,軌迹資訊,這就是所謂的貼G(GPS追蹤器)。

就這樣,謝某等人通過非法擷取車輛資訊的方式獲利超過650萬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李麗媛:謝某是以100塊錢一輛,僅僅是擷取到這個車輛實時的位置,那麼後續車輛的位置變更他是不提供的。如果是貼G,也就是貼GPS,是3500塊錢的價格。

庭審争議焦點 停車資訊算不算個人資訊

“黑”入停車系統,擷取車輛位置資訊,以此牟利,甚至進一步對目标車輛偷偷安裝定位裝置,掌握車輛的實時動态,讓個人行蹤,個人資訊洩露無遺。然而在庭審中,“停車資訊算不算公民個人資訊”成為了争議焦點。那麼,法院會如何認定的呢?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謝某等人辯稱,車輛位置資訊不應被稱為公民的個人資訊。是以,他們的行為并不屬于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安全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擷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停車資訊與日常生活習慣、規律、軌迹緊密相連,屬于個人資訊的一部分。

起底“賞金獵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朱錫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所講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用電子或者其他的形式記錄的,與公民的個人的身份,以及個人特定的活動相關聯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資訊,能夠鎖定公民的身份,跟公民的活動有關的資訊,都被稱之為公民的個人資訊。

被告人謝某還認為,自己尋找的部分車輛,是因為受到了貸款公司的委托,才對指定車輛的位置進行查詢,并且安裝定位軟體,不能判定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李麗媛:謝某是得到了部分的貸款公司的授權,那麼這些貸款公司也不排除有一些确實拿到了車主的定位的授權,是認為可以安裝GPS的,但是車主應該說沒有直接授權給謝某,由謝某來追蹤他們的車輛。

起底“賞金獵人”

也就是說,從法律層面來講,被告人謝某所謂的,得到了貸款公司的委托來查找車輛位置資訊,雙方的這種委托并不合法。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朱錫平:公民個人資訊能不能被擷取,首先要應該有法律的明确的授權,或者是公民個人明确的同意和授權以後,才能擷取公民個人資訊,這也是我們講的公民個人資訊真正的權利應該掌握在公民個人自己手上,就是公民個人資訊的自覺權。

起底“賞金獵人”

兩高2017年釋出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相關司法解釋明确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朱錫平:往往公民個人的行動的軌迹,或者與之相關聯的車輛的停車資訊等,都和公民的隐私、公民的私人活動關聯度非常高,這一類資訊往往也涉及到公民個人的安全和行動的自由。這一類也是屬于識别性很強的資訊,屬于公民個人資訊,也是法律所保護的法意。

法院審理認為,謝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系列案件五起,非法擷取車輛位置資訊累計超過40萬條,嚴重危害公民個人資訊安全。

起底“賞金獵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朱錫平:應該說他侵害的是不特定公民的公民個人資訊,涉及到公民的行動的自由,還有其他的一些隐私的空間。

法院一審判決,謝某等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0個月到3年3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法官指出,謝某等人非法擷取公民停車資訊、車輛位置、對車輛進行追蹤定位的行為,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起底“賞金獵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李麗媛:車輛的位置資訊,會不會潛在地危害到駕駛人員的安全,車輛位置資訊是不是有一個正當的、合法的途徑去使用,目前來看都不是謝某他們能夠保證的。

起底“賞金獵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鄧友華:我們認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還是比較大的,停車資訊涉及到公民的個人人身和财産的安全,必須要保護。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