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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套路貸案件的法律法規——以楊某詐騙案為例

作者:李律依法
淺論套路貸案件的法律法規——以楊某詐騙案為例
淺論套路貸案件的法律法規——以楊某詐騙案為例

貸款本是為錢财不夠的機關或者個人而提供的管道,但随着民間借貸市場的高速發展,傳統金融機構的貸款已經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的需求。

民間借貸市場逐漸發展繁榮,可以說,已然成為傳統金融借貸市場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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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緊随而來的是民間借貸領域的亂象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因為缺乏配套的金融監管制度,“套路貸”違法犯罪也呈高發趨勢。

案件摘要

楊某,為了實作通過從事網絡放貸賺錢的目的先後糾集具有共同目的,幾人形成固定的團隊,在租賃房屋成立網絡放貸工作室并從事放貸活動。

主要通過微信、QQ群聯系有借貸需求的借款人,以借貸需留存資訊為名擷取被害人家庭、學校、親朋的聯系方式以及手機、通訊錄等資訊資料,通過付款軟體等網絡平台簽訂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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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後按照不等的比例收取中介費、人工成本費、利息等,并将到期無法還款的借款人介紹到其他網貸公司,讓借款人繼續借錢還貸,對于無法及時還款的被害人電話威脅、恐吓或發垃圾短信的方式催款,幹擾被害人正常的生活來催收債務。

而楊某等人通過電話轟炸威脅恐吓、發垃圾侮辱短信。在借款人不接電話之時,利用之前借貸時已掌握的借款人家庭、學校、親朋的聯系方式打電話給其親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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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等人用這樣的方式使得被害人基于害怕或恐懼自己的名譽掃地問題償還虛增了的債務,一部分借款人因為不堪其擾患上抑郁症。

經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實施“套路貸”活動,詐騙公民财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套路貸”泛指在民間借貸行為中的一類具有類似犯罪表現形式的違法行為。而“套路貸”犯罪最常涉及的罪名為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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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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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楊某詐騙被法院認定為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由高利貸衍生而來的一種比較隐蔽的新型犯罪形式——“套路貸”犯罪。

縱然“套路貸”犯罪多有興起,但會根據現行法律的了解進而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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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放貸過程中如何界定存在詐騙行為。

在法院看來,楊某在簽訂合同時,先用行業慣例的名義訂高借款合同後,通過現金或者私人賬戶轉賬的模式要求借款人返還部分資金以達到隐瞞真實借款金額的目的。

被害人被騙簽訂合同并傳遞财産的行為看似“自願”,但實際上是基于錯誤認識而做出的處分行為,本質上違背了被害人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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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楊某的催債手段直接嚴重幹擾和影響了被害人家庭生活和正常經營,足以使被害人内心産生恐懼或心理強制,且考慮到“軟暴力”讨債行為的暴力本質和危害 後果,足以認定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而“套路貸”的手法基本類似。

諸如以公司經營性質長期放貸的團夥,給借款人出示均為格式合同。這就要求在簽訂合同前出借人必須 對于合同風險條款明确告知,所簽合同的意思表示自願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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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合同存在着合同法中重大誤解情形,屬于可撤銷合同。若故意在合同簽訂時隐瞞,在合同 簽訂後以行業慣例為由要求借款人簽訂借款金額虛高的協定,或者額外簽訂一系列委托手續協定。

另外便是在借款人表示無力還款或者以行為表示無後續還款能力後,出借人會推薦其他貸款平台或者直接轉到由自己控制的其他貸款平台來對借款人的本金進一步壘高甚至翻倍。

這使得借款人在利滾利的深淵越跌越深,無法脫離出借人的掌握,也讓償還本息變得不可能,直到變賣自身财産予以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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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楊某在貸款催收過程中是否存在敲詐勒索的行為。

《刑法》第 274 條規定了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迫使對方交出财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與其他财産取得型犯罪最大的差別在于行為人采用的是暴力脅迫的手段,被害人基于害怕或恐懼的心理被迫交出财物。 故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核心在于需判斷其在催債行為中是否 存在暴力脅迫造成他人心理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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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套路貸”犯罪中,将“軟暴力”也以是否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為标準,分為滋擾性質軟暴力和脅迫性質軟暴力,而楊某頻繁向被害人打電話騷擾并不會實際影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生産生活,進而出現滋擾性質軟暴力。

“套路貸”毀了大多貸款人的生活,被害人由于深陷其中導緻抑郁甚至家破人亡,人才兩空的情況常常見諸于 社會輿論中,也确實嚴重侵害了人民的生活生産安全,擾亂了社會秩序。

遠離“套路貸”,從正規管道進行貸款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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