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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展會知識産權保護|企業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與布局

作者:IPRdaily
印度尼西亞展會知識産權保護|企業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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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印尼知識産權環境,為企業在展會和市場開拓中可能遭遇的知識産權糾紛提供應對建議。”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杜仙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标事務所

印度尼西亞展會知識産權保護|企業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與布局

随着“一帶一路”深入發展,中國和印尼經貿聯系不斷提升。目前,中國已成為印尼第一大貿易夥伴和第二大投資國。對于“出海”印尼的中國企業,赴當地參展,通過産品現場展示、互動交流,成為促成合作的重要途徑。提前了解當地知識産權環境、進行風險預警和防範、提高維權意識和應對主動性,對于順利拓展海外市場至關重要。本文基于印尼知識産權環境,為企業在展會和市場開拓中可能遭遇的知識産權糾紛提供應對建議。

PART01

知識産權和法律法規

在印尼,知識産權被劃分為工業産權和著作權:工業産權包括專利(普通專利、簡易專利)、商标和地理标志、外觀設計、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以及內建電路布圖設計,著作權包括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根據印尼現行《專利法》(2016年第13号法律)和《創造就業綜合法》(2020年第11号法律),專利授予新的、具有創造性、可以在工業上應用的發明;簡易專利授予任何新發明,現有産品或工藝的開發,具有實際用途,并且可以在工業中應用。普通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 20 年,簡易專利的保護期限為 10 年。專利權人享有獨占實施其專利和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出租、分銷、或者使專利産品可以用于銷售、出租或分銷;或者利用專利方法制造産品,從事前項所述的各行為。

根據印尼現行《外觀設計法》(2000年第31号法律),外觀設計是指對以三維或者二維形式展現的形狀、構造、線條或顔色的組成,線條和顔色或者前述元素的組合所做的富有美感、能夠以三維或者二維形式實作,并且能應用于工業生産的産品、貨物、工業品或手工藝品的創造。印尼外觀設計保護的有效期為自申請之日起10年。外觀設計所有人具有獨占實施其外觀設計,以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出口和/或者分銷被授予外觀設計權的産品的權利。

根據印尼現行《商标和地理标志法》(2016年第20号法律)和《創造就業綜合法》,商标是由圖像、辨別、名稱、文字、字母、數字、顔色排列等形式的标志組成,其形式為二維和/或三維、聲音、全息圖,或兩個或更多這些元素的組合,以區分個人或法人在商品和/或服務貿易中生産的商品和/或服務。商标權通過注冊獲得,未經注冊直接使用該商标不産生商标權。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10年,期滿可以續展。商标所有人和/或商标被許可人可以對在類似商品和/或服務上非法使用相似或相同商标的其他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和/或停止一切與使用商标有關的行為。

根據印尼現行《著作權法》(2014年第28号法律)和《創造就業綜合法》,受保護的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利、财産權利和鄰接權:人身權利是作品創作者的固有權利,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修改其作品以及針對任何損毀作者名譽的行為進行維權的權利;财産權利是創作者或著作權人通過出版、發表、展出、複制、翻譯、改編、分銷、出租等行為從其作品中獲得财産性利益的專有權利;鄰接權是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的人身和财産性專有權、錄音制作者和廣播機構的财産性專有權。2014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了著作權國家性集體管理組織的設定,根據該規定,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隻有通過集體管理組織才能從商業性使用其著作權和鄰接權的第三方獲得經濟報償。

包括上述主要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在内,印尼具有相對完備的知識産權法律體系對各工業産權和著作權進行立法保護,有《內建電路布圖設計法》(2000年第32号法律)、《植物品種保護法》(2000年第29号法律)、《商業秘密法》(2000年第30号法律)等。此外,印尼還加入了保護知識産權有關的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條約,包括《專利合作條約》、《馬德裡議定書》、《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歐盟-印度尼西亞自由貿易協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東盟知識産權合作架構協定》、《東盟專利審查合作項目》、日本特許廳-印尼知識産權總局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等。

PART02

糾紛解決機制

知識産權權利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刑事、仲裁和其它替代性争議解決方式等多種途徑和程式對侵權者行使其權利或尋求救濟。

1、民事訴訟

權利人可以在商事法院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印尼在雅加達、泗水、三寶壟、棉蘭和望加錫設立了5個商事法院,審理破産和知識産權案件。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一般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如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在印尼境外時,必須向雅加達商事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需要準備起訴書、訴訟代理人委托書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并繳納訴訟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商事法院應當在立案後的90日内作出判決,經最高法院院長準許同意的,可以延長30日。但實際上,商事法院通常會在9-12個月内對一審知識産權案件作出判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如一方不服商事法院的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14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确認侵權的,權利人有權獲得賠償并要求對侵權物品進行處置。處置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要求對侵權商品進行銷毀,另一種是權利人要求法院沒收制造侵權商品的工具和材料。

需要了解的是,在對案件所涉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具有執行力的終局決定之前,由于案件的具體、特殊的緊急情況,因侵權而受到傷害一方可申請商事法院簽發臨時禁令。

根據印尼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申請臨時禁令需提供知識産權所有權的證明、侵權證據、被控侵權産品的清晰描述和提供與禁令限制貨物價值相當的擔保。當事人提出臨時禁令申請後,一般會在一周内收到準許或拒絕的決定。臨時禁令一經做出,當事人必須執行,不遵守臨時禁令的行為将構成刑事犯罪。臨時禁令執行後,商業法院的法官會在30日内舉行雙方聽證會,并決定維持或撤銷臨時禁令。如果臨時禁令被撤銷的,申請人已支付的保證金應立即退還給因臨時禁令而受到限制的一方。如果臨時禁令被維持的,已支付的保證金必須退還給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和/或,申請人可以向警察調查官員或公務調查員報告侵權行為。

2、刑事程式

在發現侵權行為後,權利人可以先通過發送警告函的方式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方仍然未停止侵權的,權利人可以向印尼知識産權總局調查員或者向警方舉報,警方開展搜繳行動,随後案件進入調查階段。權利人在搜繳後提出訴訟申請的,警方将調查案件檔案移交至公訴部門,由公訴部門決定是否在刑事法院提起公訴。起訴前,權利人可以選擇調解、談判或仲裁等替代性争議解決的方式處理侵權糾紛,如果上述方式均不能達到滿意結果,權利人最終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就目前來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通過庭外和解來解決。故意侵權行為人可能會受到刑事的制裁包括監禁和/或罰款。

與其他知識産權不同,涉及著作權的刑事訴訟,著作權權利人必須在訴訟前采取諸如調解、談判和仲裁等替代性争議解決機制,隻有在替代性争議解決機制失敗後才能進入起訴階段。

對于故意侵犯專利權,可判處最高4年監禁和/或最高10億印尼盾的罰款;如造成健康和/或環境問題,可判處最高7年監禁和/或最高20億印尼盾的罰款;如導緻人類死亡,可判處最高10年監禁和/或最高35億印尼盾的罰款。

對受保護的外觀設計未經權利人許可而進行使用、生産、銷售、進口、出口和分發的行為,可判處最高4年監禁和/或最高3億印尼盾的罰款。

對于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标完全相同(整體上相似)商标的,可判處最高5年監禁和/或最高20億印尼盾的罰款。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标類似商标的,可判處最高4年監禁和/或最高20億印尼盾的罰款。侵權商品威脅人類健康、環境或導緻人類死亡的,可判處最高10年監禁和/或最高50億印尼盾的罰款。買賣已知或合理懷疑為假冒商品的,可判處最高1年監禁和/或最高2億印尼盾的罰款。

《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許可出租著作權作品,并用于商業用途,可判處最高1年監禁和/或最高1億印尼盾的罰款;未經許可翻譯、改編、表演或傳播著作權作品,并用于商業用途,可判處最高3年監禁和/或最高5億印尼盾的罰款;未經許可出版、複制、分發或發表著作權作品,并用于商業用途,可判處最高4年監禁和/或最高10億印尼盾的罰款。

3、仲裁和替代性争議解決方式

可以通過知識産權仲裁與調解協會仲裁解決争議。替代性争議解決方式(ADR)主要受《仲裁法》監管。《仲裁法》将ADR定義為通過當事人約定的程式解決争議或意見分歧,即通過協商、談判、調解、調停和專家評估的方式在法院外解決。

《仲裁法》沒有規定進行替代性争議解決的詳細規則和程式。争議各方可自由選擇替代性争議解決規則和程式。盡管印尼已經準許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但國際仲裁裁決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執行。自1968年以來,印尼一直是《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争議公約》(ICSID公約)的簽署國。但是,印尼将由執政當局釋出的國家行政決定引起的争議排除在ICSID可能解決的争議類型之外。

此外,向侵權人發送警告函也是一種常見的争議解決方式。在發現侵權行為後,權利人可以先通過發送警告函的方式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警告函是一種較為溫和的解決争議的手段,成本相對來說較低,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需要注意,警告函應使用印尼語。

PART03

展會知識産權風險應對

展會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向潛在的商業夥伴和客戶展示創新和想法的平台,以及向他人學習和合作的機會。然而,以這種方式向公衆披露創新,也帶來一定程度的侵權風險。目前,大陸企業在海外展會通常遇到的專利風險包括警告函、臨時禁令、海關扣押和直接的侵權訴訟等。在前面對印尼知識産權法律法規以及糾紛解決機制了解基礎之上,對于赴印尼參展企業,可從以下方面考慮風險應對。

提前儲備專職人員和海外服務機構。在參展前安排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處理展會現場的知識産權事宜,就參展可能遭遇的各類情況做好統籌準備。同時,企業可建立一些合作夥伴關系,包括掌握一些當地的知識産權代理機構、知識産權律師事務所的資訊,尋找能力較強、水準較高、對華友好的機關機構,與之建立起合作關系和聯絡機制。這可使得在風險發生時及時獲得專業建議和指導,對于有效響應和處理是非常有益和必要的。

做好海關查詢和備案。查詢與參展産品關聯度較大的知識産權是否已在國經海關進行備案,提前進行風險布控;将自身在參展地獲得的知識産權進行海關備案,以阻擊競争對手。需要注意,印尼海關知識産權備案僅适用于商标和著作權。并且,海關備案系統并不針對自然人開放,隻有在印尼本土的法人實體或者在當地設有子公司的外國公司才有資格在海關進行登記備案。

收到警告函後,核實警告函的發出人是否為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判斷自身産品是否構成侵權(如侵權事實是否清楚和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等)。如果認為内容屬實且标的值合理,可以與該企業進行溝通協調,盡量選擇和解,以避免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式或遭受臨時禁令等強制措施。如果認為不構成侵權,可拒絕簽署警告函,同時可以提出反警告,并向法官或者海關書面申請保護。如果對方的無理警告給自己造成了損失,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承擔因非法幹涉他人商業經營活動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遭遇相關執法人員根據臨時禁令前來扣押或沒收展品時,應沉着冷靜,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以及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協調處理,并積極尋找一切維權途徑,盡力降低企業損失。企業可在律師等專業人員的幫助下尋求解決途徑,可依照當地法律向相關部門提出異議、申訴、上訴等,并送出證明未侵權的相關證據。同時,應避免因抵抗或妨礙執法而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

如遭遇侵權訴訟,可采取的措施包括針對訴訟程式提出異議、進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提出專利權無效請求、提起反制性質的訴訟等。在遭遇他人侵權時,參展企業可通過展會舉辦方設立的知識産權投訴部門、展會舉辦地的知識産權行政和司法部門采取維權措施。結合前文提及的各種糾紛解決機制,可選擇的手段包括警告函、溝通協商、申請執法、申請禁令和提起訴訟等。

在選擇風險應對方案時,可能的考量因素包括相關技術或産品的市場、生命周期、對企業的重要性;應對成本(例如許可、規避、訴訟等的成本)及企業應對能力;尋求外部資源的能力,例如與權利人競争對手合作的可能性、與已取得許可的第三方合作的可能性等。

PART04

結語

印尼是大陸在東盟第二大投資目的地,2022年11月,雙方簽署《共建“一帶一路”倡議與“全球海洋支點”構想對接架構下的合作規劃》,經貿關系進一步加深。中國企業在拓展印尼市場過程中,也應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和侵權風險防範意識。提前了解當地知識産權環境,加強知識儲備,在發生糾紛時,盡快運用當地司法執法資源,及時、準确地融入法律程式,做好糾紛應對,有效保護企業核心競争力,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印度尼西亞展會知識産權保護|企業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與布局

(原标題:印度尼西亞展會知識産權保護)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杜仙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标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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