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敏,男,漢族,1972年11月生,四川中江人,1992年1月參加工作,2000年7月加入中國共産黨,曾任攀枝花市西區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區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區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
2022年10月,黃敏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攀枝花市西區紀委紀律審查和仁和區監委監察調查。
2023年3月,黃敏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3年6月,黃敏因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25萬元。
【案探】
“‘眼看他起朱樓,眼看他宴賓客,眼看他樓塌了’,此時此刻、此情此景,《桃花扇》中的這句經典唱詞,成為我人生最真實的寫照,可是一切早已悔之晚矣……”2023年3月,攀枝花市西區林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敏在留置點裡泣不成聲。面對桌面上的處分決定書,“開除黨籍”四個字更是讓他悔不當初。
攀枝花市西區林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敏接受審查調查。
黃敏出生于一個典型的“攀二代”家庭,4歲時跟随母親從德陽中江遷至攀枝花市。職高畢業後,黃敏通過招幹考試,成為了一名街道辦幹部。随後,他一步步成長為西區城管、住建、林業等重要部門的“一把手”、正科級上司幹部。
“不要貪、不要占,才能平平安安……”1997年6月,看着幾個事業蒸蒸日上的兒女,黃父臨終前留下遺言。黃敏的父親生前曾在西區檢察院工作,先後在反貪、渎職、公訴等多個崗位工作。往日父親循循善誘的教育,還聲聲在耳:“認真做事,踏實做人;不貪不占、活得心安。”而黃父的那些諄諄教誨,今天看來更是成了令人唏噓的回憶。
談及自己參加工作的前二十年,黃敏自認是謹慎的:“我時刻謹記父親的教誨,不能觸犯紀律底線,不能去收受别人錢财,偶爾收個紅包、禮金,也都是正常的人情往來。”殊不知,黨員幹部“違法”,無不始于“破紀”。就是在這種錯誤思想下,黃敏的底線逐漸失守。
2011年底,某運輸企業負責人陳某為感謝黃敏的照顧,以拜年名義送其600元超市購物卡。這是黃敏收受的第一個紅包,他坦言:“我當時覺得這就是小錢,還是‘自己人’送的錢财,不會出問題。”之後,黃敏開始放縱自己,多次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李某、劉某某等人安排的宴請;多次收受劉某某、李某、田某等人,以拜年拜節等名義送的各類高檔煙酒。
黃敏口中的“自己人”,其實是另有所圖。2017年年底,“自己人”李某在飯店宴請黃敏,以此感謝其在工程項目監管、竣工驗收等方面提供的支援和幫助。飯後,李某将5萬元現金送給前來赴宴的黃敏,希望得到其更多的幫助支援。這是黃敏收受的第一筆賄賂。至于為何送錢,黃敏心知肚明,可是這5萬元錢,他收得并不踏實。至少有半年之久,他碰都不敢碰。
欲望之門一旦打開,被金錢裹挾的黃敏徹底迷失了方向。2018年至2019年期間,商人劉某某所在公司先後中标西區某社群廣場打造、某片區改造工程I标段等項目,在明知劉某某示好是為了拉近關系的情況下,時任西區住建局局長的黃敏依舊收下了其送來的20萬元現金。
嘗到“自己人”帶來的甜頭後,此時的黃敏早已把原則和底線抛之腦後,一步步深陷違法犯罪泥潭而不自知。甚至,當時任西區發改局局長祁某某(已另案處理)找他密謀圍标串标事宜,亦是一拍即合、欣然同意,企圖建立“鐵哥們”關系,攫取巨額非法利益。2019年,按照“一起掙錢”的約定,在西區實施危舊房棚戶區改造棚改騰空房拆除項目過程中,由祁某某充當“中間人”,黃敏提前透露招标檔案資訊,與承包商邱某某協調“量身定制”中标事宜。不久之後,邱某某順利中标,奉上了100萬元的“感謝費”,祁某某、黃敏各自分得50萬元。
2022年8月,得知祁某某被留置後,黃敏立即找到商人劉某某、邱某某,叮囑二人不要承認和自己有經濟往來,并與邱某某串供,企圖對抗組織調查。黃敏自認為安排得“天衣無縫”,“同盟”般的朋友一定不會有問題。而在組織調查過程中,他精心安排的一切“瞬間就土崩瓦解”,“我之前做的這些是很可笑的,其實并沒有什麼作用”,黃敏這時才明白,自己所謂的“鐵哥們”根本不存在。他們之間的關系,不過是互相利用建立起來的“苟苟營”罷了。
非法獲得的錢款無論怎麼“洗”都洗不掉違紀違法的“顔色”,無論如何“閃轉騰挪”,到頭來都隻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經審查調查,2017年至2019年間,黃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招标、行業日常監管、工程竣工驗收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計130萬元。
“愧對組織的培養、群衆的信任和父親的囑托,我沒能守住黨紀國法底線,被眼前的利益迷惑,也徹底讓自己的人生‘爛了尾’,最終成了金錢的俘虜、人民的罪人……”黃敏忏悔書的結尾,字字句句都透着深深的悔意。然而,一切為時已晚。
【案析】
古人雲,“不聽老人言,吃虧在眼前。”黃敏之是以走上這條不歸路,是思想上的松懈,導緻行為上的失範,面對錢權缺定力、錯把“圍獵”當“真情”,加之不注重平時的修養,必然釀成人生的大悲劇。黃敏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購物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幹預和插手項目招投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招标、行業日常監管、工程驗收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數額巨大。黃敏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黃敏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黃敏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罪。
1.《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A錢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财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僞造、銷毀、轉移、隐匿證據的;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産品等财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二條: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黨員上司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應當随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五條: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财産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A錢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從業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來源:廉潔四川】
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将及時進行處理。郵箱位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