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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買房子登記孫子名下,事後發現孫子非親生,索要房子被拒

作者:奇妙荷葉szT

男子無意中揭示兒子并非血脈相連,法院判決結果頗感驚訝!

近段時間以來,廣州市法院審理完成了一起牽涉親子關系以及房産所有權争議的案件,然而,其結果既出乎人們的預期,又令人深思。就在兩年前,男子羅某偶然間發現自己的兒子小羅竟然并非血緣所出,随即毅然決然地與原配夫人李某離婚,而且堅持要求将二人共有的房産拿來為己所用。可是,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卻有些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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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此案發生于數年前,彼時,羅某的母親慷慨解囊買下了一處房産,并将房産的所有權登記在羅某及小羅的名下。然而,随着時間的推移,羅某逐漸意識到小羅并非自己的親骨肉,于是他在與李某協商離婚之後,決定在離婚協定中明确房産的所有權應屬于他。

可是,時至今日,羅某發現但李某和小羅并未按照先前的約定将房産轉移給他,無奈之下隻好向法院起訴,懇請法院将房産如數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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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羅某坦誠并詳盡地闡述了事件的來龍去脈,并出示了母親出資購置房産、對房産内裝飾設施進行裝修和修繕的費用憑證等一系列相關證據,同時他還強調,自己和母親當初在購房之際,皆誤以為小羅為自己的親生子,是以才會将房産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和小羅的名義之下。如今小羅并非親生,他便覺得小羅對這套房産的擁有權是不合情理的,故而主張重新确立房産所有權的歸屬。

然而,小羅及其母李某卻對此持有異議。小羅認為,自己取得的房産所有權乃是贈予之故,同時他作為共有人,同樣享有羅某所擁有的權益。至于李某,她聲稱自己并未能成為涉案房産的注冊人,是以對房産所有權的歸屬并不關心。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運用了相關法律條款,并給出了意想不到的判決結果。首先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于适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中的相關條例,本案應依照民法典實施之前的法律法規進行裁定。再者,依據《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如果婚後父母為了孩子購置不動産,且将所有權登記在孩子的名字下面的話,那麼就可視作父母贈送給自家兒女的禮物,這時候這套房産就變成了孩子的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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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法律條款,法庭判定這次争議涉及的房産乃是羅某的母親單獨出資購買的,然後将所有權登記在羅某和小羅的名下,這實際上就是一種贈與行為。是以,這個房産應當被視為是羅某和小羅的共同财産,而非任何夫妻二人的共有财産。并且,即使在離婚協定中有明确約定,這條約定也并不能對小羅産生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法庭還進一步說明,《物權法》所定義的不動産物權登記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效應。由于此次争議涉及的房産已經依法準确無誤地登記在羅某和小羅的名下,是以這份登記具有法律可執行性。

綜合考慮以上各點因素,法庭果斷拒絕了羅某的訴訟申請,也就是說他并沒有資格能夠直接要求将房産歸還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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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案件引起各界人士的強烈關注,社會輿論紛紛發表各自的看法和觀點。有人贊成羅某在知曉真相後探索自我權益的努力,因為他自始至終都在細心照顧小羅,并且付出諸多心血。然而,法院最終做出的判決結果的确讓人倍感驚訝。

這個案例進一步引發了大家對親子關系與财産權益的深入思考。在類似的情境下,如何恰當地運用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來確定各方的正當權利,這仍然需要政府部門的進一步研究和完善,以便能更好地服務大衆。

總的來說,法院這次的判決結果為我們深刻诠釋了這樣一個道理——在處理類似的親子關系以及财産紛争問題時,法律的運用必須保持謹慎精準,我們必須充分了解并遵從相關的法律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