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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向國際法院訴訟,指控以色列違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作者:地球村見聞錄
南非向國際法院訴訟,指控以色列違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國際法院/Frank van Beek。位于荷蘭海牙和平宮的國際法院在舉行聽證會。(資料圖檔)

南非今天向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送出訴訟申請,指控以色列違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的義務,侵害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

“具有滅絕種族的性質”

根據訴訟申請,“以色列的行為和不作為……具有滅絕種族的性質,因為這些行為是以特定意圖實施的……旨在摧毀加沙的巴勒斯坦人,而這個群體是更廣泛的巴勒斯坦民族、種族和族裔群體的一部分”,而且“以色列通過其國家機關、國家從業人員和其他按照其訓示或在其指揮、控制或影響下行事的個人和實體對加沙巴勒斯坦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的義務”。

訴訟申請還指出,“特别是自2023年10月7日以來,以色列未能防止滅絕種族行為,也未能起訴直接和公開煽動滅絕種族的行為”,“以色列已經、正在并有可能進一步對加沙的巴勒斯坦人民實施滅絕種族行為”。

管轄權

南非尋求以《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款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九條作為國際法院管轄權的依據,向以色列提起訴訟。

南非和以色列都是這兩個公約的締約國。

申請訓示臨時措施

在訴訟申請中,南非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41條和《法院規則》第73、74和75條送出了訓示臨時措施的請求。訴訟申請請求國際法院訓示臨時措施,以“保護巴勒斯坦人民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享有的權利免遭進一步、嚴重和無法彌補的損害”,并“確定以色列遵守《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的義務,不參與滅絕種族行為,并防止和懲罰滅絕種族行為”。

根據《法院規則》第74條,“訓示臨時措施的請求應較一切其他案件居優先地位”。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設在海牙,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法院根據《聯合國憲章》于1945年6月設立,1946年4月開始運作。

國際法院的15名法官由大會和安理會選出,任期九年。

國際法院具有兩個職責:第一,依照國際法,通過具有限制力且不得上訴的判決,解決各國向其遞交的法律争端;第二,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送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南非向國際法院訴訟,指控以色列違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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