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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章程诠釋:民生公司董事長鄭東琴的主角角色董事會并非虛設董事會議決權力民生公司的主角

說起人民國家衛生總公司也有董事會,很多人看起來茫然,要麼不知道事情的由來,要麼抱着虛假的偏見。我不知道的是,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股份形式存在的民營集團企業。它被稱為現代民族工業的代表,因為不僅業主是國民,而且涵蓋了航運、采礦、電氣、機械、紡織等,是現代民族工業興起的一個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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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26年成立以來,閩國民壽實業有限公司制定了規範的公司章程,畢竟鄭東勤留在日本學習法律和政府,然後從政多年。随着企業的發展,雖然做了一定的補充或修改,但性質、架構、責任等都沒有改變。

公司的組織制度可以概括為,公司的最高權利屬于股東代表利益,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産生董事會和監理,管轄總公司,下設總務處、航運局、商務處、會計處和經濟研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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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東勤,民生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是以,董事會在組織結構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不是今天人們錯誤地認為董事會什麼都不是。當然,可以了解的是,也許是曆史原因或某種炒作促成了這種虛假的幻覺。

事實上,民生公司董事會在公司經營中擁有無可争議的權力,擁有對外權利、人事權、會計權和監督權。

根據公司章程第22條的規定,董事會具有對外代表公司、選舉和罷免經理、召開股東大會、準許公司準入付款和所有賬目、決定與要執行的事件的交接、檢查經營狀況和監督決定執行情況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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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民生擁有62艘

此外,《公司章程》第26條規定,由公司總經理和董事會任命。公司章程第28條規定,總公司和部分公司員勞工數的增加或減少,應由總經理根據事務需要送出董事會準許,而第二十九條規定,總經理: 聯營經理、經理及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其餘員工的工資由總經理準許并報董事會審查。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是參與公司人員管理的。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95">董事會的權力</h1>

以1937年董事會為例,董事長鄭東勤、董事總經理有宋子文、魏文涵、胡維莊、周小懷四人,董事有劉航軒、張公權、杜月軒、黃仁志、康新如、唐偉志、何北鵬、杜正元、耿步成、李佐成、潘長軒、連雅各布等12人, 也就是說,董事會共有17人。此外,監理人員還有王一玲、甘殿軒、任望南、趙世生、王偉、薔德、周春琴、蔣祥林等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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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民生哈德爾董事會有四名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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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公司董事會董事名單,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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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常務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總經理可以向董事會送出提案報告并出席會議,但總經理在決定時沒有資格出席會議,因為總經理不是董事會成員。是以,公司的重大決策是由董事會決定的,形成一項議案,然後由董事會監督總公司的行政決策。

這可以通過解放後的董事會會議來證明。此次鄭東勤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讨論公私合營事宜,總經理送出了相關業務案例并出席。在作出決定時,留任的美國董事總經理闫洋初先生和監事何連先生均通過香港公司召集董事會,委托總經理代表出席會議,但公司規定常任董事應委托董事代理, 而監事應委托監事代理人,是以總經理沒有資格代表他們參與董事的決定。

<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96">民生的主角</h1>

民生公司始建于1926年召開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上,鄭東琴和李雲根、耿步成、李作成等九人當選為董事,鄭東勤當選為董事長。1927年至1929年,鄭東勤當選為民生公司董事或監事。1930年至1952年,鄭東勤任民生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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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民生社董事會監督

期間,公司總經理因幾年的空缺,宋世都等聯營公司按照章程和董事會任命為代理總經理的情況,有好幾年,但鄭東勤從未離開過董事長一職。是以,在民生公司重大決策和實施過程中,都有鄭東勤的影子。

這不難解釋為什麼民生總公司大樓在董事長辦公室頂層響起時常響起的原因。董事長鄭東勤希望召見下屬部門負責人約談此事,随後按響了秘書辦公室的門鈴,通知秘書立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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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後,鄭東勤建議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常務委員會每周召開一次會議。顯然,與公司合資公司有關的所有事項均應在董事會決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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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經理人将合影留念,前排鄭東勤(左七)董事長鄭東勤,左六任總經理胡維莊,左五總經理陸祖夫,左八任經理宋世度

毫無疑問,由于鄭東勤保護了民生的資産,儲存了大量黃金,避免了海外損失,200噸炸藥和數千桶石油走出山城,阻止了楊森炸毀重慶的陰謀,并督促扣押港船回國,最終赢得了中央人民政府貸款,支援民生公司轉向安全, 推動公司合資等,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栩栩如生的作用。

附錄

民生實業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份組成,并命名為民生實業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以此為目的,促進運輸業的發展。

第3條:本公司的業務如下:

1. 航空;2.機械;3.電氣工業;4.代理;5.投資。

第四條 公司在重慶設有總公司、分公司或者代理機構,必要時在各地設立。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公司總股本為100萬元,一股500元,一次性全額支付。

第6條:本公司股東以華人為限。

第7條:公司發行的優先股除享有普通股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1.年紅的百分之五。

2. 優先股發行權在後續發行中可用。

第八條 銀行全額支付的,公司應當給予登記的股票。

第9條:本公司的股份應自由轉讓,但轉讓人将股份返還給本公司并注明受讓人的姓名,位址和轉讓人,本公司應将其換成新股。股票因繼承關系,必須更改人名,程式與前一項相同。

第十條 如果發生股票損失,應向公司聲明需要補發股票,前提是有兩人以上的保證,并聲明三個月内不會發生争議,争議将得到解決。

第十一條 交換或實際發售新股的,應當收取每股一進制的費用。

第十二條 公司每年結算,盈餘為公積金的10%,每周派發1美分,剩餘部分為1美分,具體如下:

1. 特别公積金增加15%;

2. 雇員紅色薪酬增加30%;

3. 股東股息增加50%;

4. 資助文化基金增加5%;

5. 第一股東優先股股息增加5%。

第三章 股東大會

第十三條 公司每年在賬戶結賬後一個月内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但遇特殊緊急情況時,可以由董事會或者監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召開前必須有一半以上股份出席的,應當以出席股東權利的一半以上為由作出決定,但變更章程的決定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作出; 第二項規定。前款規定的股份數量不足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虛假方式決定,但不适用解散、兼并。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對每股擁有一股決定權,但一名股東持有11股以上股份的,每2股11股,一名決定權,30股以上股東有權決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委托家庭成員或者其他股東的代表出席會議,但須出具準許書并交存董事會。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主席由股東推動。

第四章 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17人,監事8人,四股以上股東選舉為董事,2股以上股東任監事。

第十九條 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産生,取得半數票出席股份時,應選舉産生。

第二十條 董事的任期為兩年,監督期為一年,但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一人,常務董事四人,全部由董事選舉産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的職權如下:

1. 公司外部代表;

2、經理的選拔和辭退;

3. 召開股東大會;

4.準許公司,通路資金和所有賬戶;

5、決定應與事件有關;

檢查商業狀況;

監督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緊急事項,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五章 從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總理的經營事務,有一名助理協助總經理履行職責,發生事故時,總經理可以擔任其代理人。

第二十六條 因協會原因任用總經理、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各分公司有一名經理,分公司總經理負責分公司的事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總部和部分地區員勞工數的增加或減少,應當根據事務需要,由總經理報董事會準許。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經理、經理的工資和工資由董事會決定,其餘員工的工資由總經理準許,報董事會審查。

第6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決事項,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的各類業務,屬于特許經營業務範圍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總部準許。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送出準局長辦公室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對本章程有修改的,由股東會依法決定,報主管機關修改。

以上公司章程摘自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周年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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