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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燃煙花爆竹不合法!涉罪人員近親“連坐”不合憲!法工委出手糾錯

作者:觀察者網

據微信公衆号“法治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6日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報告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報告指出,2023年,法工委督促有關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糾錯改正,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對報送備案的或者現行的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存在合憲性、合法性、适當性問題的,督促和推動有關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或者制定新的規定取代原有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報告還公布了多起備案審查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有的涉及合憲性、涉憲性問題審查研究,還有的涉及生态環保地方性法規、民生地方性法規、有關單行條例、地方司法規範性檔案等規範性檔案。

其中第一、六、七起案例,格外引發輿論關注。

案例一:涉罪人員近親“連坐”不合憲

有的市轄區議事協調機構釋出通告,對涉某類犯罪重點人員采取懲戒措施,其中對涉罪重點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親屬在受教育、就業、社保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限制。有公民對此提出審查建議,認為這樣的限制措施實際上屬于“連坐”性質,應予停止執行。

大陸憲法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法工委研究認為,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者及于他人,這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有關通告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多項權利進行限制,違背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第二章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教育、就業、社保等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

法工委與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有關機關對通告予以廢止,支援有關主管部門在全國範圍内部署開展自查自糾,防止、避免出現類似情況,確定執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規範推進。

案例六:個别地方對私拆承重牆處罰标準過低

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複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組織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該處罰規定明顯低于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的罰款額度,并将“并處”改為“可處”,屬于放松管控的情形;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改變,涉及居民安居和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規應當嚴格執行上位法有關規定,不應放松監管。

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案例七:值得商榷的全面禁燃令

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公民和企業對全面禁止性規定提出審查建議。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制定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于銷售、燃放符合品質标準的煙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規定,同時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域;有關地方性法規關于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與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緻;關于全面禁售、禁燃的問題,認識上有分歧,實踐中也較難執行,應當按照上位法規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其餘案例内容如下:

案例二:有的司法解釋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轄區内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經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調用決定,被調用的檢察官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出庭支援公訴等各項檢察職責。有公民對此規定提出審查建議。

法工委在2022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中提出了原則性意見,請制定機關予以考慮。對被調用的檢察人員代表調入地人民檢察院履行出庭支援公訴等各項檢察職責是否需要經調入地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任職決定,涉及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的了解,也涉及對憲法有關規定和檢察官法有關規定的了解。

今年,法工委對這個問題進一步深入研究,在與制定機關充分溝通、形成共識的基礎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形成《關于調用檢察人員及其任免問題的有關情況和研究意見》,對被決定調用的檢察人員是否須經調入地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問題,區分不同情形提出具體的、明确的規範意見。制定機關于今年9月出台《關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确規定:“被調用檢察人員以檢察官身份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出庭支援公訴等職責的,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定程式任命為本院的檢察員。案件辦結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終止調用決定的,按照法定程式免去其前述檢察員職務。”

同時,法工委還對新規定出台前已辦結案件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

案例三:有的地方性法規對機關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名錄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制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規定。有關部門對有關表述内容提出疑問和意見,移送法工委審查和處理。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該規定對機關和個人相關違法行為處以罰款設定了前提條件,且對個人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數額低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處罰幅度,有放松監管之虞。

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廢止有關法規。

案例四: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對違法排放污染水源的污染物的,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有關部門對有關表述内容提出疑問和意見,移送法工委審查和處理。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該規定與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不一緻,減少了對情節嚴重的違法企業“責令停業、關閉”的處罰種類,執行中可能帶來放松管控的問題。

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及時對有關法規作出修改完善,確定生态環保法律得到嚴格執行。

案例五: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設機關在竣工驗收後,應當将變(配)電、二次供水、換熱、瓦斯調壓等設施裝置及相關管線等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所有權移交給專業經營機關。有關部門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建築區劃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屬于業主共有部分的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應當屬于業主共有,建設機關不能将其所有權移交給相關專業經營機關;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屬于業主共有,并不影響相關機關對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維修和養護責任;有關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涉及公民的财産權利,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不一緻。

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案例八:有的自治縣的單行條例将民族文化限定為某一特定民族文化。有關方面對這一界定提出不同意見。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是各民族長期共同交往融合形成的,既包括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文化,也包括本地區其他民族的文化;将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限定為某一特定民族的文化,與民族區域自治法關于“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關系”的規定精神不符合,沒有準确展現國家關于堅持各民族平等、促進各民族交流融合的精神。

法工委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正在抓緊修改。

案例九:有的自治縣的單行條例規定,該地區自治機關、企業事業機關在招幹招工考試時,同等條件下以使用特定民族文字答卷者優先錄用。有關方面對這一規定提出不同意見。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即國語和規範漢字;該條例關于用特定民族文字答卷者優先錄用的規定,與法律規定不一緻,應當作出必要修改。

法工委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正在抓緊修改。

案例十:有的省級法院、檢察院、警察局、司法局就辦理某類犯罪案件聯合發文,明确有關司法執法标準。有公民對這一檔案提出審查建議。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該聯合發文作為司法規範性檔案,對某類犯罪定罪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降低了法律規定的定罪标準,擴大了該罪的适用範圍;檔案内容屬于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超越了制定機關的權限,不符合立法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貫要求。

法工委通過備案審查銜接關聯機制與有關方面共同督促糾正該檔案。制定機關已廢止該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還督促各進階人民法院組織清理審判業務檔案,并認真做好司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據了解,備案審查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是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重要制度。大陸憲法和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和有關決定都對此作出明确規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專門制定《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為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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