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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僅10萬存款,買下200萬房子,發現負擔不起讓開發商退還訂金

作者:迷惘在桂

月入五千元收入,月供七千。如今懊悔,望退訂金,終止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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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一位餘姓先生在樓盤參觀過程中被專業售樓人員熱忱相待,進而心甘情願地購買了一套總價高達191萬元的住房。不幸的是,雖然已經全力備足了10萬元的儲蓄,卻仍然無法滿足地方購房政策規定的最低首付标準——即需付清38萬元作為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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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慶幸的是,銷售人員以友好姿态允諾提供28萬元的“黃金券”,并保證若銀行稽核通過借款申請,開發商将負責補足剩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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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當時的沖動,餘先生聽從了建議,爽快地支付了十萬元訂金給開發商。然而,當他逐漸恢複理智時,意識到每月需償還高達七千元的負擔,而他的收入僅為五千元,這個問題對他來說可謂艱巨。在此巨大的壓力之下,他開始反思自己的決定,并期望得到開發商的了解和協助,考慮退還部分訂金或者撤銷合同。

餘先生抱歉地表示:因自身資金有限,首付無法達到标準,在銷售人員勸導下決定購買。現深表歉意,請求開發商了解,并願協商退回所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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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第577條中明确指出,若房地産企業無法完全履行承諾或項目未按約定完工,需承擔由此産生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然而,部分開發商推出“黃金券”代替首付款的做法,不僅違反了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而且使這類交易失去有效法律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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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盡管涉及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是自行決定并自願的,滿足尊重法規和行政規定的被認同需要同時, 也務必嚴守公共秩序與良俗規範。是以,在此次争議事件中,開發商所實施的"黃金券"取代首付的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餘先生雖對此次紛争負有部分責任,但因為協定未能帶來實質性的法律限制力,故其行為不被視為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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