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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将施行:建立目标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加緊法律“緊箍咒”

作者:紅星新聞

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有哪些意義?如何強化生态保護理念的?

日前,針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劉海濤表示,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于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讓人民群衆更好享受碧海藍天、潔淨沙灘,保障生态安全和公衆健康,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作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都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目标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

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如何加強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劉海濤介紹,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壓實部門和地方責任,明确職責分工,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環境品質負責,強化沿海地方區域協作機制,實行海洋環境保護目标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将施行:建立目标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加緊法律“緊箍咒”

資料圖

同時,加強陸海統籌、區域關聯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推進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增加生态環境分區管控、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海域排污許可管理、約談整改、資訊共享、信用評價、查封扣押等制度,完善規劃、标準、監測、預警、調查、環評、應急等制度。

此外,明确國家加強海洋環境品質管控,推進海域綜合治理,嚴格海域排污許可管理,提升重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

生态環境部海洋司副司長胡松琴介紹,這次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聚焦海洋生态環境保護的突出問題,總結海洋生态環境保護的實踐經驗,有許多制度創新和務實管用的舉措。比如建立了海洋環境目标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

具體來說,胡松琴介紹,這次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确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環境品質負責,實行海洋環境保護目标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于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标的海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區域限批和約談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措施,這将有利于進一步壓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為地方政府落實海洋生态環境治理任務措施目标加緊法律“緊箍咒”。

完善海洋生态保護補償制度

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實施,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林丹答記者問時表示,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生态破壞的行為納入本法的适用範圍。同時,将“保護優先”作為海洋環境應當堅持的原則之一,充分強調保護優先原則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引領作用。

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将施行:建立目标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加緊法律“緊箍咒”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灣。圖據新華社

同時,本次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進一步明确了有關部門在海洋生态保護方面的職責,林丹介紹,包括有關部門在生态保護和修複方面的職責及監管職責、宣傳教育職責、輿論監督職責等,将海洋環境保護目标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内容。

在加強海洋生态保護的制度設計方面,林丹介紹,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強化了海洋生态環境保護規定的引導作用,細化生态保護紅線要求,優化海洋環境标準和監測調查體系,增加開展海洋生态環境品質狀況調查、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生态預警監測等規定。完善海洋生态保護補償制度,增加國務院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支援開展海洋生态保護補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海洋生态保護補償資金的要求。

任何機關和個人

有權監督檢舉破壞海洋生态的行為

林丹還介紹,本次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多措并舉強化海洋生态保護工作。

如在第三章海洋生态保護中增加國家加強海洋生态保護,提升海洋生态系統品質和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的總體要求。按照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總體要求,完善涉海自然保護地劃定與分類标準的規定;增加健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保護體系,維護和修複重要海洋生态廊道等規定,防止各種行為包括開發利用行為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增加科學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藻場、海草床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統的規定等。

林丹表示,在第四章陸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章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第六章廢棄物傾倒污染防治和第七章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中,都相應增加了生态保護要求,避免或者減輕航行、勘探、開發、生産、旅遊、科學研究等活動對海洋生物的影響等。

此外,林丹強調,法律還賦予了任何機關和個人對破壞海洋生态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的權利,對破壞海洋生态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張炎良 北京報道

編輯 張尋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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