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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業解讀張培萌案:時隔三年拘留合理,毆打嶽母未達“量刑标準”

作者:周到用戶端
律師專業解讀張培萌案:時隔三年拘留合理,毆打嶽母未達“量刑标準”

12月14日,短跑名将張培萌因毆打嶽母被警方行政拘留一案,引起熱議。

2020年8月24日,在與妻子分居期間,張培萌來到嶽母家中抱走女兒。過程中,嶽母被張培萌打傷,警方的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同年12月28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哈爾濱市警察局道裡分局對張培萌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此後,張培萌多次提請行政複議,警方對其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開庭,均駁回張培萌的訴訟請求。

2023年12月11日,張培萌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由哈爾濱警方協調北京市警方異地執行,執行期限5日。

由于此案引發了廣泛的社會影響,不少讀者對該案存在諸多疑問。為此,晨報記者專訪北京盈科律師上海律所的張莉律師,針對該案進行專業解讀。

律師專業解讀張培萌案:時隔三年拘留合理,毆打嶽母未達“量刑标準”

Q 新聞晨報·周到:張培萌毆打嶽母是在3年前,行政拘留為何卻等到3年後執行?

A 張莉律師:根據此前報道,在2020年12月14日短跑名将張培萌因毆打嶽母被警方行政拘留,但是時至2023年12月11日張培萌被北京市警方異地執行。為什麼處理決定之後會間隔那麼久才予以執行的?

因為張培萌對警方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了行政訴訟,是以執行才會間隔這麼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準許,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準許。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内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準許,進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準許。

張培萌對行政處罰不服經過了行政複議程式,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一審六個月,再加上二審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三個月審限,以及行政訴訟提起訴請的審限時間,本案案件移送的時間等各個因素,其中又有新冠疫情因素的疊加等,是以在時隔三年左右的時間執行有一定的合理性。

律師專業解讀張培萌案:時隔三年拘留合理,毆打嶽母未達“量刑标準”

Q 新聞晨報·周到:根據媒體報道,張培萌在3年内至少2次提請行政複議,警方對其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依據哪條相關法律規定?

A 張莉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可以暫緩執行。

Q 新聞晨報·周到:網上個别聲音認為,因為張培萌是名人,直到3年後才被執行“行政拘留”。針對這類聲音,在普通人遇到類似案件時,是否享有同樣的行政複議權利?

A 張莉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對于公民是普遍适用的,不會因為張培萌是短跑名将而給予的特殊照顧。

律師專業解讀張培萌案:時隔三年拘留合理,毆打嶽母未達“量刑标準”

Q 新聞晨報·周到:哈爾濱市警察局道裡分局對張培萌執行的是“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該處罰的依據是什麼?女婿毆打嶽母的量刑标準是什麼?

A 張莉律師:此事件中張培萌的毆打行為應該是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準,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标準為被害人的傷殘等級,經鑒定為輕傷及以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傷殘等級認定标準)2023版》對照,緻人傷害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才能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Q 新聞晨報·周到:處罰書中表示:“哈爾濱市警察局道裡分局協調北京市警察局異地執行”。“異地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張培萌是否在北京遭到了行政拘留?

A 張莉律師: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20修訂)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準許,可以在異地執行。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一般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鑒于張培萌的居住地可能在北京市,是以就由其居住地公安機關異地執行,此操作是有法律依據,既節約了司法資源,也便利了被行政處罰人員。

律師專業解讀張培萌案:時隔三年拘留合理,毆打嶽母未達“量刑标準”

Q 新聞晨報·周到:鑒于張培萌在妻子控訴孕期出軌、家暴的前提下,哈爾濱警方已掌握其毆打嶽母的事實,針對他本人親自前往嶽母家抱走女兒的事實,這是否觸犯了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A 張莉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父母是第一任的老師,父母的言行會對孩子産生重大的影響。在離婚訴訟,包括孩子撫養權的案件當中,有些當事人會有不正确的觀念,争奪孩子,把孩子藏起來就更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但是他們往往忘記掉,在争奪孩子的過程中,其實會對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對于孩子來說,父母雙方是同等重要的,不能隻由孩子一方父母撫養,而拒絕另一方共同參與孩子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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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新聞晨報·周到:在父母申請離婚期間,針對未成年兒童的保護,大陸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A 張莉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機關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如果離婚訴訟過程中,父母一方做出未成年人的傷害行為,或者是嚴重侵犯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院是可以采取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Q 新聞晨報·周到:妻子控訴張培萌家暴,張培萌本人也在網絡控訴妻子家暴自己,在這樁家庭糾紛案中,未成年兒童的權益如何能夠得到保障?

A 張莉律師:大陸對于青少年保護一直很重視,從最早的青保法到完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可以看到法治的健全與完善過程。

大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法對于家庭暴力的預防,以及家庭暴力的處置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有完整的程式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家暴法運用了社會動員及監督的做法,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家庭暴力及侵害青少年權益的行為,需要向公安機關報案。有社群及公安關聯的機制。

律師專業解讀張培萌案:時隔三年拘留合理,毆打嶽母未達“量刑标準”

【事件經過】

2020年8月24日,在與妻子分居期間,張培萌來到嶽母家抱走女兒。過程中,嶽母被張培萌打傷,警方的傷情鑒定為輕微傷。

2020年12月28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哈爾濱市警察局道裡分局對張培萌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此後,張培萌提請行政複議,警方對其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複議決定書》顯示,張培萌稱不存在毆打嶽母的行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産生争議,張培萌抱回孩子的行為不違反行政法律相關規定,處以5日行政拘留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應當依法撤銷。

2021年5月8日,哈爾濱市警察局作出維持原有5日行政處罰的決定。哈爾濱市警察局稱,張培萌在抱走孩子的過程中采取了違法行為,對其嶽母使用了暴力的手段,進行毆打。根據相關當事人證言以及傷情診斷書等證據,證明張培萌存在對其嶽母的毆打行為,是以哈爾濱市警察局對張培萌給予了相應處罰。

此後,張培萌繼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撤銷哈爾濱市警察局道裡分局及哈爾濱市警察局對其作出的5日行拘的行政處罰及複議維持決定。此後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開庭,均駁回張培萌的訴訟請求。

2023年12月11日,張培萌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由哈爾濱警方協調北京市警方異地執行,執行期限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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