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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鍊條打擊盜采海砂犯罪,更好守護“海洋藍”

作者:臨夏市人民檢察院

全鍊條打擊盜采海砂犯罪

——從《辦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證據指引》的印發看如何更好守護“海洋藍”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中國海警局執法部聯合印發《辦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證據指引》(下稱《指引》)。為何出台這份檔案?将對相關執法司法活動産生哪些影響?近年來打擊盜采海砂違法犯罪有哪些行動和成效?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盜采海砂發案量大

危害更不容小觑

随着城市建設的加速發展,市場對砂石類建築材料的需求愈發旺盛,海砂價格也水漲船高,出現了不少盜采海砂的違法犯罪現象。

近年來,檢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打擊涉砂違法犯罪活動,但巨大的利益驅動導緻盜采海砂犯罪仍然屢禁不止。據統計,2018年至2022年,沿海11省市檢察機關對盜采海砂犯罪案件提起公訴689件1878人。其中,2022年提起公訴197件488人,件數和人數比2018年分别上升了258%和190%。

依法嚴厲打擊盜采海砂犯罪,具有怎樣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據了解,海上涉砂類案件占海警機構辦案總量的20%以上,是海上違法犯罪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盜采采砂會對開采區的海洋水文動力、海水水質、海底底質、生物底栖環境造成破壞。特别是在海灣等沿岸近海非法開采海砂,會嚴重改變原始海床結構,引發海岸侵蝕、海水倒灌等生态災害。

除了對生态環境的破壞,盜采的海砂流入建築市場,也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海砂含有一定量的氯鹽,容易導緻混凝土結構中的鋼筋鏽蝕,進而降低混凝土結構的耐久性和承載力,是以,如果将海砂直接用于建築行業,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全國人大代表、青島海洋地質研究所副所長印萍告訴記者。

那麼,盜采的海砂容易流入建築市場嗎?印萍代表介紹,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等部門印發的《關于加強海砂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及用砂品質進行抽查,隻要氯離子不超過國家規定的0.03%即可;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砂場的管理,隻要砂場具有相關資質、在許可範圍内經營即可。由此,海砂極易流入建築市場。

也就是說,目前對于混凝土中使用的海砂氯離子含量的檢測,尚無強制性規定,對于洗砂裝置也無強制标準。若監管未到位,存在的建築安全問題很可能會發生,危害人民群衆的生命健康和财産安全。印萍代表建議,對于含海砂混凝土的制作、加工及監測等環節,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準确把握證據

精準定罪量刑

記者仔細研讀後發現,《指引》通過細緻列舉條目化的證據清單,進一步明确了審查海上涉砂刑事案件的工作重點和方向等,有利于依法嚴厲打擊盜采海砂犯罪。

制定《指引》的初衷是什麼?最高檢第一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司法實踐中,由于盜采海砂船隻流動性強,采砂團夥不斷變換交易模式,尤其是在被執法司法人員發現後,行為人往往會迅速銷毀證據,可能會導緻定案的客觀證據缺乏,證據鍊條較為薄弱。是以,辦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往往存在調查驗證困難等問題,不利于實作全鍊條打擊盜采海砂犯罪。

為何《指引》分别對非法采礦罪與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兩個罪名的驗證作出具體規範?據介紹,除個别案件外,被查獲的海上涉砂刑事案件,多以非法采礦罪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定性。而對于這兩個罪名如何适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考慮到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以上遊非法采礦罪的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兩罪在證據内容上存在較大重合,《指引》對兩個罪名的驗證要點均作了重點提示。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6月,最高檢和中國海警局聯合釋出了5件辦理海上非法采砂相關犯罪典型案例。其中,4件為非法采礦案,1件為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案。從涉及的法律問題來看,主要包括事前通謀共同犯罪的認定、涉案海砂價格的認定、受雇人員的法律責任、替代性修複責任的承擔方式等。案例的釋出,對于指導辦案機關依法準确辦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聯合打擊犯罪

不斷走向“深水區”

黨中央高度重視海洋生态文明建設和海洋生态環境保護,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像對待生命一樣關愛海洋”。基于此,《指引》的制定,被認為是依法打擊整治盜采海砂違法犯罪活動的又一積極舉措。近年來,最高檢與多個部門聯合,多措并舉,依法打擊涉海砂違法犯罪活動。

2022年7月、2023年2月,最高法、最高檢、中國海警局聯合先後在福建、廣東、海南、浙江四省召開座談會,共同研究探讨辦案中的疑難問題,對依法打擊涉海砂違法犯罪、統一法律适用标準達成共識。

今年5月20日起,最高檢、公安部、中國海警局聯合部署沿海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海警機構開展為期6個月的打擊整治盜采海砂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6月8日,世界海洋日,在“法治護航 助力海洋強國建設”新聞釋出會上,最高法、最高檢、中國海警局聯合釋出《依法打擊涉海砂違法犯罪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重點圍繞罪名适用、主觀故意認定、下遊行為的處理、勞務人員的責任認定等作出細化規定。

針對實踐中涉海砂犯罪由“采運銷”一體化向采運分離、“采運銷”專業化演變等新情況,《紀要》明确,對于過駁和運輸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長明顯違背航海正常操作或者存在顯著異常行為,且不能作出合了解釋的情形,可以認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根據201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海警機構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最高檢與中國海警局聯合釋出了《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指導意見》。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檢察機關在各級海警機構設定履行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職能的辦公室有190餘個,已經覆寫全部沿海省份,海上刑事案件辦理質效得到有效提升。

全鍊條打擊盜采海砂犯罪,更好守護“海洋藍”

來源:檢察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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