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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騙到錢!一名緬北電詐人員回國領刑!

作者:案件趣聞

河南省駐馬店市男青年小明,大專畢業後一直沒有找到稱心如意的工作。

他在網絡上看到了“緬甸打工,上班輕松,月入過萬,走上人生巅峰!”的廣告宣傳。

小明難以抵擋高薪誘惑,懷着美好的願景輾轉來到緬甸。

小明發現,緬甸并非遍地黃金。

沒有騙到錢!一名緬北電詐人員回國領刑!

小明先是在一家中國超市幹售貨員,工資微薄。

小明又自己倒賣槟榔賺錢,可是入不敷出,生活難以為繼。小明通過飛機的聊天軟體,應聘到一家聲稱“隻要會上網,會用手機和客戶聊聊天,就可以輕松月入10萬”的公司工作。

小明來到公司以後,公司首先發給他們一人一部手機,教會他們聊天的“劇本”。就讓他們開始實施“殺豬盤”式的詐騙行為。

小明在部門經理群組長的帶領下,夥同小組其他成員通過假冒的炒股老師在QQ群講解股票知識、使用固定話術與被害人聊天,擷取信任後誘導被害人在虛假股票平台下注,再通過背景控制投注輸赢的方式實施詐騙行為。

沒有騙到錢!一名緬北電詐人員回國領刑!

小明在該公司工作兩個多月,隻得到了底薪16000元,由于自己沒有完成任何詐騙業績,還經常遭到上司的責罵毆打。

小明覺得發财無望,反倒有生命危險,伺機逃離公司,回到了國内。

小明在境外電信詐騙集團實施詐騙,時間長達兩個多月,盡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的規定,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幫派,在境外針對境内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的,屬于具有詐騙的其他嚴重情節,應該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小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等全案情節,依法對小明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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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

三、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幫派,在境外針對境内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