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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西周

作者:奮鬥中的考研小白

立法思想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展現民本思想)

明德慎罰:實施德教、用刑寬緩一(即以“德教”治理國家,化成天下;在制定法律、實施刑罰時應當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地用嚴刑重罰來迫使臣民服從。但這并非削弱刑罰的威懾而是為了更有效、更準确地施用刑罰,防止因濫刑而激化沖突)

中國法制史——西周

法律形式

刑:

九刑(周朝的九篇刑書)

禮:

家族範圍内以父家長為中心:親親父為首

社會範圍内以君主為中心:尊尊君為首

吉禮:祭祀

兇禮:喪葬

軍禮:行兵打仗

賓禮:迎賓待客

嘉禮:冠婚

:互為表裡,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西周法制的完整體系。

:禮,是要求人們自覺遵守的積極規範,側重于預防,強調道德教化。刑,是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側重于事後的處罰,着重于懲罰制裁。若道德教化不成,對于嚴重違禮的行為則要适用刑罰,即“失禮則入刑”。

“禮不下庶人”,禮主要不是為庶人設立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禮的限制,任何越禮的行為都要受到懲罰,對庶人更是如此。“刑不上大夫”,刑罰的目的主要不是針對貴族,貴族犯罪在适用刑罰上可以享有減免特權。貴族若有嚴重犯罪,一般不适用肉刑,也可被放逐乃至賜死,但處死不在市朝行刑,以展現貴族尊嚴。

刑法制度

①罪名

1.毀則為賊(毀壞禮法),埯賊為藏(窩藏賊者),竊賄為盜(竊取财物),盜為姓(偷盜國器寶物)

2.寇攘奸宄:劫奪竊盜

3.五過之疵(司法官渎職犯罪)

(1)惟宜:秉承上意,依仗權勢

(2)惟反:利用職權,報私恩怨

(3)惟内:内親用事,暗中牽制

(4)惟貨:貪贓受賄,敲詐勒索

(5)惟來:接受請托,徇私枉法

《呂刑》規定,犯有五過之疵者,“其罪惟均”,即司法官和罪犯受同樣的懲罰

4.内奸、外奸

5.殺人越貨(殺人并搶奪财物)

6.不孝(不尊敬父母長輩),不友(兄弟之間不親近友愛)

7.違抗王命

②刑種

九刑:墨、劓、剕、宮、大辟

流、贖、鞭、撲(多用于貴族和官吏)

③定罪量刑

“中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強調量刑時要恰如其罪,不可畸輕畸重

“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在政權初建之時,用刑應輕緩,以穩定人心;在國家動蕩、社會混亂時,應用重刑來震懾犯罪,恢複秩序;在政權安定時,用刑應以不輕不重的“中典”為準,以維持秩序。)

“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主張結合犯罪的主客觀情勢權衡量刑,不可一味地從輕或從重。)

刑不上大夫,同罪異罰(展現宗法等級制度)

“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于市。凡罪之麗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一般人犯殺人或盜賊罪,要在鬧市正法,并暴戶三天示衆;而王族和有爵位的貴族犯死罪,則由甸師氏秘密處死,一般不當衆行刑)

“公族無宮刑。”(應處宮刑者,由貴族們議決減免)

“八辟麗邦法”,公開賦予特定身份者享受減免刑罰的特權。

幼弱、老耄、蠢愚,除犯故意殺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人有小罪,非(故意),乃惟終(慣犯).....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偶犯),乃惟眚(過失)災....時乃不可殺。”

意即:一個人犯有小罪,但出于故意,并一貫違背法律,堅持不改,這樣的人雖犯罪也不能不殺;一個人犯有大罪,但出于過失而偶然犯罪,并知道悔過,那就不應該殺

“罪無正律,則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具體規定是“上刑适輕,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即在無法律明文規定情況下的類推适用

"上刑”指重罪本應重處,“适輕”指具備從輕事由,“下服”,即類比較輕的罪處罰、減等服刑;反之亦然

上下比罪原則的提出,擴大了刑事懲罰的範圍,使審判者在定罪量刑時有較大的随意性。在刑事法律發展早期,由于作為審判活動法定依據的法律條款嚴重不足,上下比罪原則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法條不足的缺陷,能有效調整社會關系、維持社會秩序,并從總體上維護統治階級利益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适用五刑有疑的,可減為五罰(即贖刑)處理,如仍有可疑的,則予以赦免,展現“明德慎罰”)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日訊群臣,二日訊群吏,三日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即:通過三次訊問來使對平民訴訟的判斷正确無誤。一是訊問群臣,二是訊問群吏,三是訊問群眾。聽從他們的意見來決定誅殺還是從寬,決定适用重刑還是輕刑)

民法制度

①身份

分封制:西周初年為保證周族家天下的穩固,實行“封邦建國”的分封制。周天子對王畿之外的土地實行“授民授疆土”,即把土地、人民封賜給各級諸侯,各級諸侯又分封制把自己封國内的部分土地封賜給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采邑内的部分土地給其臣屬(“士”),這樣層層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之間嚴密的等級結構。

宗法等級制度:

1.宗祧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2.大宗與小宗權利義務關系明确,相輔相成

3.家國一體,親貴合一,等級秩序分明一、

②債權

司約(管理立契事宜的專職官員),質人(市場管理人員)

買賣契約:質(大)劑(小),均由官方制作,作為處理買賣糾紛的憑證。

借貸契約:傅别,債權人執左券,債務人執右券,司法官以其為憑證審理有關債權債務糾紛案件。

③婚姻家庭

“婚禮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締結婚姻的目的是兩個,而不是,或主要不是男女雙方個人的結合,是為了

1.一夫一妻多妾制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須由父母主持,并通過媒人撮合,否則,婚姻便是不循禮法)

3.“同姓不婚”(1)“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後代的健康和宗族的繁衍。(2)“取于異性,是以附遠厚别也。”加強與其他部族的政治聯系。

4.履行“六禮”程式:納采、問名、納吉、納征(納币)、請期、親迎

七出:(丈夫或公婆單方面解除婚約)

(1)無子

(2)淫

(3)不順公婆(不事姑舅)

(4)口舌多言

(5)盜竊

(6)妒忌

(7)惡疾

其内容的設定和權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護為中心,旨在保障家族的穩定和延續,也展現出明顯的男尊女卑觀念

三不去:

(1)有所娶無所歸(無家可歸)

(2)與更三年喪(為公婆守孝)

(3)前貧賤後富貴

對男方單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實質并非維護女子權益,出發點仍然是維護禮治和倡導宗法倫理道德。

④繼承

身份繼承、财産繼承→嫡長子繼承制

“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诘四方”,意即:輔助周王掌管全國司法工作。

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意即:協助大司寇審理案件,處理獄訟。

此外還有各種專職的屬吏如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處理各司法事務。

訴訟制度

“獄”:相告以罪名者

“訟”:以财貨相告者

“斷獄”:審理刑事案件

“聽訟”:審理民事案件

“鈞金”:刑事訴訟費(三十斤銅)

“束矢”:民事訴訟費(一百支箭)

審判制度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西周總結出一套“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的經驗,即運用察言觀色進行審訊,以判斷當事人陳述的真僞,“五聲”亦即“五聽”

①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理屈者則言語錯亂

②色聽:“觀其顔色,不直則赧然”,觀察當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則面紅

③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觀察當事人的呼吸,無理則喘息

④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觀察當事人的聽覺,理虧則聽語不清

⑤目聽:“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觀察當事人的眼睛與視覺,無理則雙目失神

“五聽”是通過觀察被訊問者的感官反應以确定其陳述之真假,雖然近于主觀,但比起夏商的“神判”顯然前進了一大步,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審判心理學的萌芽,周以後曆朝的司法實踐都沿用了“五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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