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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家長在兒童遊樂場蕩秋千,摔成十級傷殘誰來賠?是誰的責任

作者:愛思考曆史

31歲的吳某帶着兩個小孩在湘鄉市某寶貝樂園遊樂場玩耍時,正在蕩秋千裝置上的鎖鍊突然斷裂,導緻吳某摔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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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檢查吳某左内、後踝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醫院診斷吳某需要住院17天,共計花費醫藥費22423.1元。醫生還建議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

遊樂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承擔部分責任

吳某起初向遊樂場管理方索賠,要求對方承擔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但是遊樂場方面拒不賠償,于是吳某将此事訴至法院,要求遊樂場賠償醫藥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8561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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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法院認為,作為公共場所,遊樂場有責任對進入其場所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然而在此事故中,遊樂場未能盡到裝置安全維護的謹慎義務,導緻設施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但是法院也指出,吳某作為遊樂場的使用者,也應承擔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她進入明确标注為兒童遊樂設施的遊樂場,并在體重明顯超過提示标準的情況下使用設施,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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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慮各方過錯與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遊樂場需承擔60%的責任,向吳某賠償損失總額的60%,共計118760.72元。該判決結果經雙方當事人無異議,已生效執行。

兒童樂園須提高安全設施維護标準

本案中,雖然事故發生的具體遊樂場标注為“寶貝樂園”,但實際上它更類似于兒童遊樂場。作為經營此類場所的管理方,必須意識到自身承擔着更高的安全保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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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兒童這樣的特殊群體,其自我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均較低,如果管理方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極易導緻意外事故的發生。是以,兒童樂園在裝置安全方面,必須采取更為嚴格和謹慎的措施。

家長也需承擔監護責任謹慎使用設施

在帶孩子進入公共遊樂場時,家長首先需要注意觀察現場是否有明确的安全警示,并根據自身情況和孩子情況判斷是否适合使用某些設施。對于一些隻适合兒童使用的設施,成人應該要有足夠的判斷力不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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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孩子使用設施時,家長必須全

程進行監護陪同。注意孩子的各項動作是否符合安全規範,發現可能的安全隐患應及時制止或轉移孩子的注意力。切不可讓孩子獨自在設施上玩耍而無人看管。

隻有遊樂場管理方和參與的家長共同提高安全意識小心謹慎,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此類傷害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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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判決展現公平司法

本案中,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條,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确界定,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确定相應的責任份額。這展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維護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類糾紛,也有利于更新經營場所管理方和公衆的安全意識,促使整個社會的安全管理水準得到提升。這對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遊樂場作為公共場所,有責任保障進入其場所的公民人身健康安全。但公民作為使用者也應謹慎注意,共同營造安全的公共環境。兒童樂園等特殊場所還應進一步提高裝置維護和安全管理标準。相關部門需要加強監管,形成全社會的安全文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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