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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美、日産的進口氫碘酸所适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對美、日産的進口氫碘酸所适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

據商務部網站15日消息,商務部釋出公告,将針對原産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所适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公告全文如下:

商務部:對美、日産的進口氫碘酸所适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

2018年10月15日,商務部釋出2018年第80号公告,決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對原産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美國123.4%,日本41.1%,實施期限5年。

2023年8月11日,商務部收到泰安漢威集團有限公司代表國内氫碘酸産業送出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産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進行期終複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産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産品和中國同類産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産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産業及産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氫碘酸産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送出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對原産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所适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現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産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繼續按照商務部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的征稅産品範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艾菲納化工有限公司 123.4%

(Iofina Chemical,Inc.)

2.其他美國公司 123.4%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1.1%

二、複審調查期

本次複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複審調查産品範圍

複審調查産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适用的産品,與商務部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适用的産品範圍一緻,具體如下:

中文名稱:氫碘酸,又稱碘化氫。

英文名稱:Hydriodic Acid,Hydroiodic Acid或Hydrogen Iodide,簡稱HI。

化學分子式:HI。

化學結構式:

産品描述:氫碘酸是碘化氫的水溶液,新鮮時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在空氣和日光下很快析出碘而變為棕褐色。分子量為127.91,常壓下沸點在100℃-130℃之間,熔點範圍在-50.8℃-0℃之間。具有強腐蝕性和強還原性,稀釋的氫碘酸與許多金屬(包括鋁、鋅、鈣、鎂、鐵、錫和所有堿金屬)反應産生易燃氫氣,并與這些金屬的氫氧化物、碳酸鹽和鹽反應産生金屬碘化物。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合成醋酸的催化劑、制備碘化物、還原氧化石墨烯、內建電路蝕刻劑、化學和醫藥中間體、消毒劑、染料及香料的原料、分析試劑等,是有機化學中重要的還原劑。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111990。該稅則号下除氫碘酸以外的其他産品不在本次被調查産品範圍之内。

四、複審内容

本次複審調查的内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産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緻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釋出之日起20日内,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資訊、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産和銷售同類産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下傳。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資訊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送出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送出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内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緻。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群組織。

六、查閱公開資訊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下傳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56)查找、閱覽、抄錄并影印本案申請人送出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資訊,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影印案件公開資訊。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産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釋出之日起20天内将書面意見送出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資訊,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下傳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内送出完整、準确的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資訊。

九、資訊的送出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送出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資訊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送出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送出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内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緻。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送出的資訊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資訊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資訊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資訊,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資訊能有合理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送出的資訊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将視該資訊為公開資訊。

十、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内提供必要資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3年10月16日開始,應于2024年10月16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系方式

位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号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一處

電話:0086-10-65198176、65198435

傳真:0086-10-65198172

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