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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瞞就業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後果很嚴重,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江門人社

前言

失業保險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如果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重新就業,應當及時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隐瞞就業事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屬于騙保行為,一經查實,将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2019年1月,某市人社部門收到舉報人來電,稱某酒店員工胡某疑似在就業的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經核查,發現胡某于2018年5月到2019年1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已重新就業。2018年7月,胡某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驗證時未如實告知重新就業的情況,涉嫌以欺詐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且數額較大,該市人社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該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認定,2018年4月胡某失業,于同年5月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期間,胡某重新就業,于2018年5月16日入職某酒店任司機,酒店為其辦理參保時發現無法辦理,經詢問胡某表示自己正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緻使其不能參保。于是酒店要求胡某停止領取待遇以便參保,胡某表示知道卻一直未辦理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胡某隐瞞自己重新就業的事實,繼續每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至2019年1月,騙領失業待遇共計人民币16169.4元。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已全額退還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态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二)案例二

2012年3月,徐某在無真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委托某電子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4月,徐某來到某房地産公司工作,但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徐某主動向公司提出,不需要為自己繳納社保。同年12月,原電子公司停止為徐某繳納社保。随後,徐某隐瞞其有工作的實際情況,謊稱已經與該電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經稽核通過後,自2021年2月至11月,徐某騙取失業保險待遇共計1.5萬餘元,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共計3000餘元。

徐某工作的房地産公司發現徐某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被告人徐某家屬代為退回全部違法所得。

當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構成詐騙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7000元。

(三)案例三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間,被告人朱某在辦理失業登記後,隐瞞其在某電器有限公司已就業的情況,從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處騙取失業保險待遇共計人民币9906.6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朱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歸案後,已退還了全部贓款。

當地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錢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案發後被告人朱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2000元。

二、重要提醒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已核定但未領取完的期限不會廢棄,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不要覺得中斷領取就會吃虧。

江門市人社局提醒您,近年來依托大資料比對、系統預警監測等參保人隻要重新參保繳費,重新就業的關聯資訊就可以直達監管,參保人切莫以身試法。國家以零容忍态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套保或挪用貪占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切莫貪圖眼前利益,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伸手必被捉。

隐瞞就業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後果很嚴重,切勿以身試法
隐瞞就業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後果很嚴重,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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