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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國司法轉型的根本力量 —政治變革的推動

作者:青史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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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國司法轉型的根本力量 —政治變革的推動

文|青史耀華

編輯|青史耀華

«——【·前言·】——»

從客觀上講,近代早期英國的司法轉型隻是英國司法現代化程序中的初級 階段,司法獨立和現代化改造的道路還很漫長。但無論如何,英國司法終于從中世紀封建體制中脫胎,完成了近代英國司法現代化的階段性任務。

近代早期英國司法轉型的根本力量 —政治變革的推動

斯圖亞特 王朝的結束作為一個重要拐點,标志着英國司法開始沿着一條平穩的道路前進, 直到工業革命後的19世紀,才開始新一輪的轉型。

«——【·政治變革的推動·】——»

不難發現,近代早期英國司法的發展曆程,并非一場完全的内部改革,推 動轉型的力量即來自于法律職業者自身的努力,也離不開更根本的力量 ——政 治變革的推動。

近代早期英國司法轉型的根本力量 —政治變革的推動

16世紀是英國政治發展史上最關鍵的轉型階段之一,16世 紀的宗教改革、王權興起、立法權擴張與17世紀的兩場憲政革命從根本上改變了英國的國家屬性和政治模式。誠如孟德斯鸠在18世紀以—個局外人眼光指出 的:英國"外表是君主政體,實際上卻是共和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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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信奉絕對君主權 為的霍布斯也不得不承認,法律作為國家的一條臂膀,存在于議會手中。顯 而易見,近代早期英國的司法改革是與政治變革同步的,或者說,司法的變化 既反映了政治變化,也同步影響着政治變革。讓我們回到近代早期英國司法的 發展史來說明這種同步性。

近代早期英國司法轉型的根本力量 —政治變革的推動

首先,衡平法與專制王權互相強化、共同興起。我們在第二章第四節己經 讨論過這個問題。衡平法與王權之間是一種同步發展、互相強化的關系。國王 權威為衡平法的興起提供了堅強後盾。同時,衡平法院也服務于王權,推動王 權進一步加強,兩者互為依托、互相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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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司法發展的停滞或倒退往往緣于政治沖突或革命。無論是哪一股政 治力量都企圖控制司法機器,以法律名義打擊對手或維系統治。在憲政沖突激 烈的早期斯圖亞特王朝,專制王權取得對議會的優勢,司法依附于王權,法律 遂成為霍布斯所稱的"主權者(專制君主)向臣民公開做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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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爆 發後,議會在戰場上取得了對國王的優勢,成為新的"主權者"。司法又轉而 成為執行"新主權者"指令的工具。王權複辟後,政治妥協盡管維持了暫時的 穩定,但查理二世統治後期,憲政沖突再起,司法再度淪為國王與議會争奪的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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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司法基本獨立的實作建立在議會與國王達成的政治妥協基礎之上。 司法在傳統上對王權的從屬性是司法無法獲得獨立地位的主要原因,在這種情 況下,依靠國王任命的法官試圖在司法内部保持獨立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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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柯克 法官最早意識到這點,他後來投身政治革命,并選擇議會作為鬥争舞台,取得 一定成果。後來的法律職業者大多追随柯克的腳步,通過政治鬥争來實作司法 目标。無論是1640年革命還是光榮革命中處處可見法律職業者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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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合作也得到了議會的補償。革命時期,議會曾多次嘗試司法改革,特别是黑爾 上司的司法改革委員會提出過許多影響深遠的改革建議。複辟時期,議會為法 院的改革保駕護航,諸多成果在議會法令的保障下得以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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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榮革命後,法 律至上原則的确立為司法基本獨立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條件。國王最終放棄了法 律特權,而議會為司法的獨立行使提供了可靠的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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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除了政治變革作為司法轉型的直接動力外,近代早期英國社會的轉 型也為司法轉型提出了時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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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紀英國±地的流轉與産權的變遷、 社會階層的重構、工商業的興起、人們思維方式、文化教育水準的更新等等, 都或多或少地作用于送個國家的上層建築,推動着英國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 變革。司法作為這一宏觀壯會轉型的組成部分,緊随時代腳步,在多方面因素 作用下,完成了曆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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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進的經驗主義道路·】——»

英國是現代化的母國,其在傳統與變革之間遊走的漸進式道路具有典型的 内生性與民族持色。司法轉型作為英國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展現出自己 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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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覽近代英國司法的演進史,我們能夠發現,英國這個獨特的國家具有一 種内在的民族自豪感,珍視傳統和創新精神推動其走出一條獨特的、漸進的現 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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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轉型,歸根結底還是司法的現代化。英國的道路有着自己的 特點,它是"典型的内源自發型……是完全依靠本主資源和内部為量開始和完 成司法現代化的。"這種原生性使英國司法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并未出現突然 斷裂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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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以來,英國司法經曆了多次大的轉型,但至少在表面上, 英國司法體系并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送種對傳統的繼承塑造了英國司法的保 守主義色彩。保守主義根植于英吉利民族珍視傳統的民族特性之上,這種特性 是由"不列颠最早的法律觀念、行為模式和習慣"造就的。

不過,這種表面 上的保守性并不能掩蓋英國司法不斷發展的内在現代性。正如卡内岡所說: "英格蘭法律史在過去八個世紀的發展中沒有出現過徹底的斷裂,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任何發生改變的時期,畢竟英格蘭法律發展史不是一個如睡美人般靜止 不動的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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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後的英國司法正如一座不斷裝爾各種現巧化家具、家 電的千年古堡。這種形式上的保守主義和對内在現代性的追求正是英國司法發 展道路的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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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形成這種特點的主要因素在于英國的經驗主義法律哲學。柯克在 "禁令案"中提出的"技藝理性"理論正是這種哲學的有力洽釋。他認為:司 法裁決"并非基于'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而是基于技藝理性和法律 的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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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口藝術,任何人都必須經過長期的研習與實踐才能真正掌握 法律。17世紀另一位法學家、法官馬修黑爾傳承了柯克思想的衣體,他 在批駁霍布斯的自然理性時盛贊英國法律的經驗主義:"隻有最明智者才能意 識到法律乃是不斷重複的、長期經驗的結晶……它是人類最明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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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克與黑爾所稱的經驗主義的确是英國法律的基本特色之一。與柯克、黑爾兩 人的法律生涯一樣,普通法職業者在從業前接受的法律教育和後來的司法實踐 都以經驗為基礎,他們養成的是從個别到個别和因襲先例的思維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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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把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奉為最高信條,這與大陸法系崇尚邏輯 推理、注重抽象概念,從個别到一般,再從一般到個别的思維模式大相徑庭。 是以,隻有浸湘在古老傳統和經驗哲學中的英國人自己才能了解他們的司法理 念與模式,也隻有他們才能使各式各樣的現代化裝置在司法體系這座"千年古 堡"中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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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主義在司法實踐中最鮮明的展現是英國法獨特的判例主義。布萊克斯 通曾對判例主義的優勢給予過較高的評價,他說:"當新的訴洛中再次出現同 類案件時,遵循先例是一項既定的規則","除非存在明顯荒謬性或不合理, 否則先例和規則必須被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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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判例原則的優勢,他強調;一方面可^"保持司法天平的穩定性與公正性,不易因為後任法官的個人觀點而産生波 動";另一方面經過判決的法律成為"永久性的規則",後任法官"不能憑其 個人情緒随意對其加以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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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主義使英國法官在創造判例的過程中, 不自覺得充當了立法者的巧色。對判例的尊重反映了法官對傳統的珍視,判例 的創造又濕示了法官的創造精神,因而,判例主義訖釋了英國既保守又富于創 新的法律精神,也展現了英國司法中的經驗主義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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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19世紀的詩人下尼 生(AlfredTennyson)這樣頌揚作為英國法标志的判例主義;"這國止有公正、 古老之名/有個穩定的政府在治理/憑着一個又一個判例/自由慢慢地擴充到 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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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國司法的轉型呈現給我們的是一條在傳統與變革之間尋找平衡、在 保守主義的表象下追求現代牲的獨将道路。我們可以将之概括為漸進的經驗主 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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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注重傳統與實踐的經驗主義保證了英國司法發展的平穩與持續,但在送種法律哲學的引領下,英國司法現代化的道路卻一度落在許多後發現代化國家的後面,直到20世紀,英國仍然在司法獨立的道路上徘徊。司法獨立的 漫長與曲折無疑是這種保守主義哲學的産物。

«——【·結語·】——»

與柯克同時代的哲學家、大法官弗朗西斯培根盡管在司法改革方面有着 突出成就,但他的司法從屬于王權主張卻是傳統的。他認為法官作為國王司法 權力的代理人,應聽從國王的指令,甘當"王座下的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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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哲學家霍 布斯繼承培根的主張,堅稱法官應與主權者保持一緻,完全聽命于主權者的指 示與指令。他所謂的"主權者",在17世紀王權專制的時代,就是英國的絕 對君主。培根與霍布斯的主張成為專制王權控制司法的理論工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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