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稅被罰2.99億導緻影視劇無法上線,鄭爽被判賠償投資方6000萬

在因偷逃稅被罰2.99億後,演員鄭爽還被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今天(26日),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釋出的典型案例中,獲知了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鄭爽被判退還服務費3050萬元及利息,并賠償6000萬元。
2016年1月13日,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簽訂《策劃服務合同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制作電視劇提供相關策劃服務,包括項目落地執行、内容與品牌策劃、藝人挑選、項目營銷策劃等。策劃服務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個實際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劃服務費總計3050萬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均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有關雙方合作具體細節,雙方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予以詳細約定。
另外,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系個人獨資企業,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投資人為鄭爽。2017年11月23日,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經核準登出。
2016年1月13日,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簽訂《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間,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分多筆向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計3050萬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視劇服務費。
2015年12月28日,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又與深圳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簽訂《影視節目獨占授權合同書》,授權該公司使用涉案電視劇的獨占資訊網絡傳播權,授權期限五年,約定有授權費金額;合同簽訂後,如授權内容主要創作人員實施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導緻授權内容無法按約定期限在網際網路傳播,深圳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已支付款項并賠償損失。2016年2月,深圳某公司分兩筆支付了2520萬元。
2016年2月5日,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與某廣播電視台簽訂《電視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書》,許可某廣播電視台使用涉案電視連續劇及其著作權,某廣播電視台下屬公司成為該劇投資方之一,投資比例5%,許可使用費合計7700萬元;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違約除應返還全部許可使用費外還應支付約定許可使用費總額100%的違約金。
杭州某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受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專項審計報告》,載明涉案電視劇項目已收到五家投資方合計1.83餘億元的投資,截至2020年12月項目已支出費用合計1.74餘億元,其中演員勞務費1.21億餘元,所發生費用均已簽訂合同協定并已實際支付。
2021年8月,上海市稅務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追繳鄭爽稅款、加收滞納金并處罰款合計2.99億元。鄭爽未提出異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複議或起訴,并已在規定期限内繳清全部稅款和滞納金。
涉案電視劇已制作拍攝完畢,尚未申請發行許可。海甯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遂訴至松江法院,要求确認《策劃服務合同書》及《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解除;被告鄭爽退還服務費3050萬元及利息,并賠償經濟損失6000萬元。
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确認《策劃服務合同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