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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康:促進共同富裕相關的規範财富積累機制

作者:賈康
賈康:促進共同富裕相關的規範财富積累機制
本文系賈康先生在2023秋季莫幹山會議(第十七屆新莫幹山會議)上的發言(2023.9.2,上午)。

按照今天上午的主題,我借這個機會就促進共同富裕相關的“規範财富積累機制”問題談一些作為研究者的探讨性意見。

在二十大的政治報告裡,收入配置設定和财富規範化這個視角上,有這樣的一段話:多種配置設定形式并存,堅持多勞多得,鼓勵勤勞緻富,促進機會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範收入配置設定秩序,規範财富積累機制。我自己領會,這裡面至少是六層意思。第一是我們要堅持多種收入配置設定方式,按勞配置設定和按要素配置設定并存;第二是在按勞配置設定方面繼續堅持多勞多得,不搞平均主義,鼓勵勤勞緻富——這也是“把激勵搞對”的中央一貫的指導方針;第三是要注重機會的公平,這是公平概念裡十分重要的大前提;第四是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是在優化收入配置設定、促進共同富裕裡“擡低”這個原來已有方針的繼續表述;第五是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就是所謂“擴中”,這也是有連續性的;第六層意思,則既講了收入配置設定,又講了财富積累,是可連在一起來領會的規範收入配置設定秩序和規範财富積累機制——前面的一半這個表述--“規範收入配置設定秩序”,過去已經說過多次人們耳熟能詳,而後面一半的“規範财富積累機制”,被社會廣泛評價為是我們國家最高層級檔案裡有新意的用語。我注意到在二十大以後,雖然在這方面基于不同視角的探讨有所展開,但似乎展開得還不夠。我試圖在這方面加入讨論,來談以下三大層次的看法:

一個是要在基本概念上談一下怎麼認識收入配置設定和财富積累的概念和它們的關系。第二是落到财富的積累機制實際上必然聯系到多樣化的來源,需要分析梳理。後面還有第三,是思路和對策建議這方面自己的初步看法。

第一層次,先簡單說一下,我認為從學術角度來講,收入是一種流量,是個時期概念,即在一個時間段裡形成的以統計資料衡量的結果(類似一段時間内一筆筆的“入庫”),而财富,它顯然是個存量,是個時點上的概念,即在某一個特定時點上可以由統計資料衡量的規模狀态(類似于“期末庫存”)。在現實生活中間,很多的财富初始狀态是表現為收入,表現為流量,當流量積累為某一個時點上的存量,那麼我們可把它稱為财富。如果這個收入在一般所說的當期之内——沒到下一個時間段開始的那個時點就被消費掉了,或由于某種原因滅失了(類似一筆筆的“出庫”)它就不可能形成下一個時點可統計的存量财富了。各個時期之内,财富作為消費資料來源都有可能被花銷出去,隻要把它消費掉,那麼相應會消減其數量規模。我覺得以上這些關系都是清楚的。是以,簡單概括一下,财富是在它實際規模有消減或有積累的動态過程中,由可以核算的淨增長而形成了所謂“财富積累”的量值,或者說由财富的形成來源接引出随後會出現的其實際消漲過程中,在某個時點上,我們可以清晰核算财富的量值規模。

賈康:促進共同富裕相關的規範财富積累機制

那麼接着就講第二個層次:财富作為存量它的積累機制,中央檔案裡特别強調要規範化,那麼首先需要我們探讨,它是怎麼樣涉及多樣化的具體來源、或者說所有财富形成的路徑?我覺得至少有如下六個方面:

第一是勤勞緻富,對這顯然大家都比較好了解,即通過按勞配置設定概念之下的收入流,在有以收入支撐的消費的同時,還會有沒有用于消費的存量的形成。這個來源方面,要特别強調的,是我們在思想認識上應該明确,過去社會中人們往往于潛意識裡涉及到按勞配置設定、勤勞緻富,似乎就應排除所謂的資本所有者,即按勞配置設定與他們無關,實際生活中不是這樣,因為占有生産資料所有權的很多社會成員,他們所從事的勞動同樣是創造價值、帶來收入、支援緻富、形成積累來源的。現在社會中有很多的股民和參與員工持股計劃者(在中國怕是以數億計的),他們手上的股票是不是資本的權證?他們是不是生産資料所有者的身份呢?我覺得學術視角上這是無疑義的——但是這些人的勞動确實是他們的财富積累形成來源之一,相應的部分應該同樣放在勤勞緻富概念之下來認識。

第二要說到,存在着一些掠奪和偷盜所形成的财富積累,這在古今中外都無可否定。

第三,又存在着帶有偶然性、一次性特征的一些合法占據。比如曆史上美國的國土開發就曾經有明确規定,在無主荒地這方面,你去占據了以後,就成為自己财富的組成部分。人們在實際生活中也會有一些偶然性的原因和機遇,撿拾到特定的有财富意義的東西,不違法的情況下這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歸撿拾人所有。比如,曾有撿到著名的“常林鑽石”的那位農村姑娘,撿到以後她上交給國家,而國家則給了她特定的獎勵,還給了她在職産業勞工的身份,這對她也就成為積累個人财富的一個來源。

還有第四,是違法違紀的收入可構成為财富來源,這裡面具體包括人們知道的權錢交易、受賄,以及生産經營裡的一些違法方式,如不當使用童工、走私、偷逃稅金,還有社會中總是可能存在着的一些詐騙行為,等等,這些也帶來收入和由收入形成财富積累的可能。

第五,我覺得也要列出一些不違法違紀的收取,即中央早已經明确的“财産性收入”這個來源——其中正當的财産性收入,當然就包括社會上大家早已知道其存在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土地使用權的收入(實際上是一種地租),等等,還有由于繼承、收到贈與而形成的财富。

第六,是學者已經有所探讨、可以繼續深化認識的如下一類:存在着不盡合理内容而以要素收入形式帶來的财富積累,比如皮凱蒂很有影響的《21世紀資本論》,認為在長期視野(超過百年的視野)來看,資本是對于勞動過于強勢的一種要素,相應地會以合法的形式形成收入和财富積累的來源。

至少前面的六個角度,都需要納入我們的分析認識。這裡面,第二和第四這兩項,是違法的,這在性質上是非常明确的——即掠奪和偷盜,以及各種各樣違法的收取。第六項,則是有“合法不合理”的這樣一種色彩,皮凱蒂所抨擊的資本從長期來看對于勞動過于強勢形成的收入和财富,概念裡并沒有涉及違法問題,但是确實又有他明确指出、很多人認同的不合理問題。

所謂違法的具體情況裡面,其實也有一些彈性空間。我注意到在網上有這樣的案例:美國的一個法官審理一個案子,是位老奶奶因家裡極端貧窮,自己的孫子實在是太饑餓了,結果她去偷取了面包店的面包,這是一種違法偷竊行為,但是最後那個法官運用有彈性的自由裁量權給出的審判結果,并不是向這個老奶奶問罪,而是說,這是我們社會中我們在座的各位都有責任來扶助的一種現實問題,他帶頭拿出5美元,在場的其他人每人各捐獻5美元,去救助這個貧困家庭。當然這隻是一個故事或者說它帶有一種寓言式啟示意義,但當我們讨論問題時,可能這些都應該納入眼界一并考慮。

以上這些即涉及到違法的,又有合法不合理的,另外還有合理也合法或至少是不違法的。

第一、三、五這三類,即勞動收入,偶然性一次性的合法占據的所得,還有不違法違紀的各種各樣财産性收入,這些合在一起,我覺得也需要研究以适當的再配置設定機制作引導和調節,因為對整個收入和财富形成過程,如果是把流量、存量合在一起通盤納入一個系統工程式促進共同富裕的機制設計和加以實施的話,對所有這些,都不能夠排除在外。

賈康:促進共同富裕相關的規範财富積累機制

再就要說到第三個層次。我想正面提出相關認識和思路:中央特别強調的“規範财富積累機制”,首先,必須考慮對于收入流量,對其來源,應該至少有四個視角上我們可以樹立的明确的規範化原則。

第一,是引導和鼓勵勤勞緻富,對此應該堅定不移,繼續在“勞動”視角上注意“把激勵搞對”。包括占據生産資料的和沒有占據生産資料所有權的所有社會成員,他們的勞動都應該得到正确、合理的激勵。

第二,要提出的顯然應該防範、打擊和懲治偷盜、詐騙、腐敗、違法經營等形成的收入和所帶來的财富積累。所謂規範财富積累機制,在現實生活中于這方面的任務,是顯而易見非常具有考驗性質的:我們的反腐已經進行了多年,但實話實說,離制度性反腐的期待還有距離,“蒼蠅、老虎一起打”已取得了一步一步的進展,但實際生活中需達到不是簡單抨擊這些出了問題的人的所謂個人覺悟和品質,而是要抓住整個“制度性防腐反腐”這個更帶有人本主義取向的目标在中國如何實作的治本之策——這是一個非常值得另作專門展開讨論的命題了。

再有第三,我們應該明确考慮在培育中産階層的同時,也适當确立關于資本利得的特定調節機制和推行相關的制度建立立設。比如說,這方面一個突出的現實機制,是實施個人所得稅這個重要的機制調節。在中國,個人所得稅已有了多輪改革,上一輪2018年的改革,有值得明确肯定的進步,比如說終于推出了綜合機制,但又有非常明顯的令人遺憾之處——綜合機制是終于來了,按年度綜合收入超額累進來實施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但隻覆寫了四種勞動收入,非勞動收入一分錢都沒碰,這不是對于勞動收入形成了一種實際上的稅收歧視嗎?跟我們前面所讨論的勞動激勵概念的取向是相悖的。個人所得稅進一步的改革,顯然在綜合機制已經形成的基礎上,需要考慮再适當納入一些非勞動收入——我覺得是不是可以首先考慮一些金融資産利息收入,但是直接投資的資本利得,還必須借鑒國際經驗,不能極端化地把這統統簡單納入七級超額累進征收。國際經驗.的共性在于必須網開一面,鼓勵這些資本利得用于直接投資,比如巴菲特之是以可以明确地講,他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稅負隻相當于他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水準,就是因為他的大量資本利得是馬上轉為直接投資的。這是有益于社會的,以一個比較低平的、一般來說處理為比例稅率的調節機制處理。這值得中國借鑒。與此同時,我們個人所得稅下一輪的改革在培育中等收入階層這方面,要有特定的稅率設計,比如低端開始超過“起征點”的稅率,現在為3%,還可以降低為2%、1%,這有利于低中收入階層,再往上,也不要急于馬上大幅提高提檔稅率,應該把中國現在大概地可測算出量值的中産階層的大多數越過去了以後,再往上較大幅度跳檔稅率、實施超額累進調節。原理上來講,我覺得這應是非常明确地可以确立的要領,當然具體量值的設計,需要基于海量的稅源調查資料和作具體可選擇稅率量值的測算比較。這個培育中産階層,在中國的意義是大家反複讨論的、必須納入我們規範财富積累機制概念之内。在更高端的資本利得這方面的調節機制,到底怎樣适應中國的發展階段,怎樣适應于未來促進共同富裕的願景,還有很多要讨論的更為細緻之處,今天也不展開。

總體而言,這個方向上還有關于房地産稅的認識需要提及。值得明确提出、社會上成為高度敏感問題、當下也不宜過多讨論如何實施的房地産稅,更是直接稅裡的一種代表性機制。在中國,大的方向上講,建立現代國家必須有現代稅制,現代稅制裡不可能繞過房地産稅,這是一個非常清楚的邏輯。由于當下這個問題不宜作為一個迫切問題來做讨論,這裡也不展開。

第四,于中央已特别明确、在二十大報告裡又再次包含相關内容的“擡低、擴中、限高”這種取向之下,我們優化再配置設定,相關的制度和政策體系設計與建設,顯然要十分強調系統論,就是初次配置設定、再配置設定、第三次配置設定,怎樣按照一個合理的系統工程、在中國結合着改革創新攻堅克難,結合着社會方方面面“走向共和”式的讨論,伴随着國民素質的提高,逐漸去對接應有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這是個持久戰,是我們必須有戰略耐心和戰略定力而堅定不移向前走完其進步過程的一個系統工程。

這些,都是以收入概念而對接财富積累概念,讨論其如何規範化時,我覺得必須涉及的内容。

再下一個視角,就是存量視角。前面的思路和建議,是首先抓住流量,而存量視角上的考慮,其實還有一個是直接稅裡除房地産稅之外,可能很多社會成員聽起來往往非常反感、中央表述為“研究開征”的遺産和贈與稅。這方面也有不同觀點激烈的争議,當下和實際工作顯然還有距離。我觀察,在中國直接稅裡相對而言容易考慮在“稅收法定”軌道上形成方案的房地産稅,都已經步履維艱,更複雜、更需要配套條件的遺産和贈與稅,确實隻能按照中央的表述先“研究”而再去對接以後可能的方案探讨和設計。

但是在我們堅定不移去推進共同富裕的中國現代化程序中,以上所有這些事情,我覺得都不能回避,都應該納入領會中央所說規範财富積累機制這個命題,成為其具體的組成部分。這些合在一起,需按系統論思維做“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積極研讨。

這些看法請各位批評指正,謝謝!

賈 康 簡 介

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參政議政人才庫特聘專家,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創始院長,中國财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博導。曾長期擔任财政部财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肅、廣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專家、顧問或咨詢委員,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南開大學、武漢大學、廈門大學、安徽大學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選亨氏基金項目,到美國匹茲堡大學做通路學者一年。1995年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7年被評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層次學術帶頭人。多次受黨和國家上司同志之邀座談經濟工作。擔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财稅體制改革”專題講解人之一。孫冶方經濟學獎、黃達—蒙代爾經濟學獎和中國軟科學大獎獲得者。國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成員。2013年,主編《新供給:經濟學理論的中國創新》,發起成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和“新供給經濟學50人論壇”(任首任院長、首任秘書長,第二屆理事會期間任首席經濟學家),2015年-2016年與蘇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給經濟學》、《供給側改革:新供給簡明讀本》以及《中國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獲評中國圖書評論學會和央視的“2016年度中國好書”)》,2016年出版的《供給側改革十講》被中組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家圖書館評為全國精品教材。2017-2020年又撰寫出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理論模型與實踐路徑》、《供給側改革主線上的未來财稅》、《财政學通論》等多部專著。2021年與劉薇合作《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一書又獲評“2021年度中國好書”。根據《中國社會科學評估》公布的2006~2015年大陸哲學社會科學6268種學術期刊700餘萬篇文獻的大統計分析,賈康先生的發文量(398篇),總被引頻次(4231次)和總下載下傳頻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綜合指數3429,遙居第一,是經濟學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