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孫女士去一處建築工地看望丈夫黃某,并會見了老闆楊某。楊某見孫女士長得好看,就經常騷擾他,但都被孫女士拒絕了。
在楊某威脅要解雇她的丈夫後,孫女士被迫與楊某發生性關系,因為他是家裡唯一的經濟來源,而且兩個孩子都在上學。這段不正當關系持續了兩年多。
每次發生性關系後,楊某都向孫女士承諾離婚後會嫁給他,并承諾幫他買房子。
2018年4月,孫女士的丈夫發現了孫楊的戀情,并提出離婚。孫女士的婚姻面臨破裂的危險。楊某安慰孫女士并承諾回家離婚,但離婚始終沒有發生。
2019年8月4日,孫女士向楊某尋求解釋,但楊某拒絕了。無奈之下,孫女士決定跳樓自殺。他後來被從醫院救出。雖然他設法保住了自己的生命,但他卻終生殘疾。孫女士起訴法院,要求楊某賠償199萬。元。 (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庭審結束後,法院裁定:
公民活動必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盡管本案被告楊某某沒有表現出導緻原告盧某某跳橋的客觀行為,但沒有證據表明其言語中存在任何主觀引導,促使原告跳橋。
但兩年前,被告無視原告已經有家庭的事實,無視社會倫理道德的限制,貿然踏入了兩年本不該開始的婚外情。形勢大好卻暗藏危險;
案發當天,當他和妻子與原告發生争執,事态越來越難以解決時,被告本應采取更加迂回、委婉的方式結束這段不正常的關系,但他表示:“唐“我也不會讓他們走。”這使得事态更新。原告的不安感也随之增加。
根據本案的事實情況,根據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則,被告決定一次性賠償原告23萬元。
1、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責任由有過錯方承擔,這意味着有過錯的人應對損害承擔責任。
是以,損害賠償責任人的某些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然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如果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則不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孫女士的自殺行為與楊某有一定關系,但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是以,一般情況下,楊某可能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法律也有例外。
如果存在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行為,法官還可以獨立做出裁決。本案中,法院基于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原則,判令楊某賠償孫女士23萬元人民币。其實這樣的判決也是想向公衆傳遞一個資訊:誰玩弄别人的感情,就一定會付出一定的代價。這隻是時間問題。
2.刑事責任。
有人需要思考一個問題:楊某是否犯有強奸罪?
我們先看一下關于強奸的法律規定,然後再詳細讨論。
《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強奸”,是指以武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控制婦女的身心,強迫婦女在違背意願的情況下發生性交的行為。
在一個具體案例中,“在楊某威脅要解雇他的丈夫後,他被迫與楊某發生性關系。”正如描述所示,楊某最初使用脅迫手段強迫他與孫女士發生性關系。性關系。楊某被判犯有強奸罪。
然而,孫某與楊某之間“這種不正當關系持續了兩年多”,暴露出孫某與楊某“先強奸後通奸”。事實上,孫宇晨和楊某在接下來的兩年裡的性行為基本上是雙方自願的,是以不存在強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目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決定:
“如果一名女性的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她的意願的,但後來她沒有報告,并且該女性已經多次自願與一名男性發生性行為,那麼一般不适合用強奸來懲罰自己。”
事實證明,在上述案件中,要追究楊某強奸罪的刑事責任還是相當困難的。
1. 挑釁女性将受到懲罰。
楊某老闆扮演女性,做出虛假承諾,最終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必須受到道德譴責。法院基于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則,強制楊某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這也算是一種懲罰。
2. 如果先發生強奸,後發生通奸,強奸是否應被視為犯罪?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先強奸後通奸”的行為“一般不以強奸論處”。因為它沒有說“不允許”,是以也有例外。
也就是說,如果情況特殊,還是有可能被判強奸罪的。
但該解釋并未明确界定強奸罪的成立情形,導緻其在實踐中直接适用存在困難。
沒有法律知識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他對犯罪的風險沒有洞察力。
這種犯罪風險一旦成為現實,原則上會帶來毀滅性的損失。
如果您認為這些法律詞彙可以讓您身邊的人意識到法律風險,請轉發。也許我可以儲存一個,那就太好了。作者:九章刑事辯護創始人鄒玉傑律師;金亞泰,優秀刑事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目标:做終身刑事律師,防止一萬人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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