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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核桃摘取糾紛,擅自采摘兩個核桃竟引發5000元索賠!

作者:劉清一呀

武女士和朋友一家人來到河北保定野三坡景區自駕遊,并入住一家民宿。第二天早上,武女士的婆婆和朋友的婆婆帶着兩個孩子在附近溜達時,發現了一棵挂滿核桃的樹。

孩子們好奇地摘下兩個核桃玩耍。然而,被核桃樹主人發現後,索賠2000元。雙方發生争執,最終經過調解,武女士不得不賠付對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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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核桃摘取糾紛引起了不小的轟動。盡管涉及的核桃數量有限且并非成熟核桃,但核桃樹主人認為這是他們家的經濟來源之一,每年能賣出幾萬元。

對于核桃樹主人來說,這個摘取行為可能導緻經濟損失,是以要求高額賠償。經過多次争執,最終通過調解,武女士被迫賠償對方3000元,以結束糾紛。

在争議中,核桃樹主人稱這是一棵品相優良的文玩核桃樹,每年能賣出幾萬元。但武女士一家表示不知道這是文玩核桃,也沒有看到任何告示牌或圍欄提示核桃的特殊價值。雙方是以産生了激烈的沖突,甚至導緻核桃樹主人自己摔倒在地并要求提高賠償金額至5000元。

針對這一事件,專家解釋稱文玩核桃的價值主要展現在經過多年盤玩後才具備較高價值,而新鮮核桃的價值并不高,即便是品質較好的鮮果,每個核桃的價格也不會超過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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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廣大網友對于事件持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無論核桃的價值如何,擅自采摘他人财産是不合法的行為,即使沒有告示牌也不能随意采摘核桃。然而,也有人對索賠金額和事件的發展表示質疑,并認為村民以外地人為欺負對象。

從法律角度分析,這棵核桃樹屬于村民的合法财産,武女士的婆婆未經許可私自采摘核桃,已構成侵犯他人财産所有權的行為,核桃樹主人有權要求賠償。

《民法典》确實規定了自然人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并明确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是以,村民要求武女士賠償損失是合理的。

關于兩顆核桃是否價值3000元的問題,根據民事賠償的原則,填平原則是其中之一。即侵權人應當賠償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失金額。《民法典》規定,财産損失應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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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核桃的價值,由于核桃還未成熟,其市場價格是不确定的。在雙方意見不一緻的情況下,最合理、公正的做法是尋求專業部門進行鑒定,并出具具備法律效力的評估報告。這樣的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賠償金額的依據。

總而言之,摘兩顆核桃給孩子玩而被要求賠償3000元的索賠行為,需要通過專業的鑒定來确定核桃的實際價值。在解決糾紛時,遵循民法賠償的原則,保證賠償的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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