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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要将銀行卡“借”給别人躺着就能賺大錢這樣的“生意”你心動了嘛心動,你就危險了!
随着資訊技術的蓬勃發展“兩卡”逐漸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實施詐騙、轉移贓款的重要工具部分群衆法治觀念淡薄容易被販卡團夥拉攏、利誘成為犯罪“工具人”和“幫兇”輕則違法 重則犯罪
近日龍南公安快速出擊成功破獲1起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案抓獲1名犯罪嫌疑人☟ ☟ ☟8月24日刑偵大隊在工作中得知轄區群衆有非法出售“兩卡”的嫌疑獲此線索後民警立即開展行動在合成作戰中心的大力支援下成功抓獲“兩卡”人員徐某歡
經審訊徐某歡交代了其與朋友朱某前往廣東省提供銀行卡給跑分團夥幫助涉詐份子轉移詐騙資金的犯罪事實經了解得知徐某歡同行人員朱某在前往途中幡然醒悟并未将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涉詐團夥跑分經民警教育批評後釋放而徐某歡通過出售“兩卡”非法獲利一萬餘元現均被其揮霍一空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歡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5日被龍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準許逮捕
非法買賣“兩卡”的後果
01信用懲戒
人民銀行将相關資訊移送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征信報告,将在一定時間内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02限制業務
5年内暫停相關機關和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機關和個人5年内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冊支付寶賬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03嚴管賬戶
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内不得為相關機關和個人新開賬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将加大稽核力度。04法律處分
非法買賣個人電話卡、銀行賬戶和企業對公賬戶,除受到上述懲戒外,還可能涉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甚至詐騙罪,給個人帶來牢獄之災。法條連接配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号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号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凡向違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兩卡”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廣大群衆要提高防範意識切莫貪圖小利成為犯罪的“幫兇”!
來源:龍南公安編輯:曾钰校審:黃岩泉 蔡微稽核:葉偉賢 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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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說點心裡話*微信改版後,好多人都說找不到【龍南釋出】了,為了第一時間收到推送,請把小布設為“星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