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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協定(示範文本)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協定(示範文本)

(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十五次通訊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7月14日釋出)

說明

為規範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協定的訂立,明确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協定當事人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中國期貨業協會對2010年釋出的《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協定指引》進行修訂,形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協定(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為了便于協定當事人使用示範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範文本主要内容

示範文本正文共七章32條,主要包括雙方聲明、介紹業務範圍、介紹業務規則、保證金存管、客戶投訴的處理方式、違約責任及協定的終止、其他約定等内容,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範圍作出約定。

二、示範文本的性質和适用範圍

示範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證券公司開展中間介紹業務可結合具體情況,參考示範文本訂立協定。凡是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明确要求協定約定的事項,無論示範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均應在協定中訂明;對于協定當事人、投資者權利和義務有重大影響以及協定當事人認為需要予以明确的事項,無論示範文本是否作出要求,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協定中訂明。協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協定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協定

本協定于 年 月 日由下列雙方在【 】簽署。

甲方: 證券公司

乙方: 期貨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以下簡稱介紹業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章 雙方聲明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

(一)甲方為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具有從事介紹業務的資格。

(二)甲方具有相應的人員、經營場所和裝置,能夠為進行介紹業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甲方承諾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從事介紹業務,并對所屬營業部開展的介紹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甲方保證上述聲明的真實性、準确性,并承諾承擔因違背上述聲明給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

(一)乙方為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

(二)乙方具有相應的人員、經營場所和裝置,能夠為甲方開展介紹業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乙方保證上述聲明的真實性、準确性,并承諾承擔因違背上述聲明給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章 介紹業務範圍

第三條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為乙方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辦理客戶開戶手續;

(二)為客戶提供期貨行情資訊、交易設施;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介紹業務的報酬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原則協商确定。

第四條 甲方按照本協定約定對乙方承擔介紹業務受托責任,甲方與乙方客戶之間不存在基于期貨交易産生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乙方基于期貨經紀合同直接對客戶承擔責任。

第五條 甲方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的交易、結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也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号或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第六條 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擔保。

第三章 介紹業務規則

第七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與期貨交易業務有關的《期貨經紀合同》、《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期貨交易流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期貨結算結果的查詢方式、必要的業務單據等資料,并為甲方提供開展介紹業務所必需的業務教育訓練以及其他相應業務支援。

甲方可以根據開展介紹業務的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公司基本情況介紹、有關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履歷等資料,以備客戶咨詢。

第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并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内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定有效防範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

甲方應指定有關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介紹業務的經營管理,配備足夠的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第九條 甲方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其網站,公開下列資訊:

(一)受托從事的介紹業務範圍;

(二)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三)乙方期貨保證金賬戶資訊、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客戶交易結算結果的查詢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乙方也應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其網站,對前款(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有關資訊予以公開列示。

第十條 甲方在為乙方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乙方的介紹業務委托關系,解釋甲方、客戶、乙方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乙方也應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确注明甲方、乙方、客戶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甲方在開發客戶過程中,應當向客戶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并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第十一條 甲方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進行相關知識測試和風險評估,做好開戶入金指導,嚴格執行交易者适當性制度。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協商确定客戶開戶審查的方式、内容和程式,甲方設專人負責協助開戶及開戶稽核工作。

甲方應當及時将客戶資料送出乙方。乙方在複核甲方送出的客戶開戶資料無誤後,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甲方應根據雙方約定為所介紹的客戶提供必要的行情、交易系統及裝置。甲乙雙方應各自對期貨交易涉及的行情、交易系統及裝置負責,并共同作好期貨交易資料傳送的安全保密工作。甲方應協助乙方維護期貨交易系統的穩定運作,保證期貨交易資料傳送的安全和獨立。

第十四條 甲方應告知所介紹客戶擷取期貨交易結算單的管道或方式,提示客戶有義務及時檢視,并協助有異議的客戶向乙方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當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甲方協助乙方從事向客戶提示風險等工作。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風險控制系統及報表等,以便甲方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被監管機關采取暫停、限制業務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資格等監管措施時,應自事發之日起 個工作日内書面通知對方。

第四章 保證金存管

第十七條 客戶出入金必須在乙方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和客戶所指定期貨結算賬戶的銀行賬戶之間進行。

第十八條 甲方有義務向客戶公開乙方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等基本情況。

乙方變更或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的,應當在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備案之日起, 個工作日内書面通知甲方,并依法向客戶披露變更或者撤銷情況。

第十九條 甲方不得代乙方或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第五章 客戶投訴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應當建立健全各自的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制度以及雙方的協作程式和規則,明确具體的部門和人員負責雙方的客戶投訴情況的溝通與聯絡。甲乙雙方應将各自的客戶投訴方式或管道對外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協作程式和規則,本着服務客戶、服務合作夥伴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處理客戶投訴;對投訴本方的應及時處理不推诿,對投訴合作對方的應及時移交并配合做好處理工作,對投訴涉及雙方的應及時會同處理。

第六章 違約責任及協定的終止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任何一方違反本協定,而給對方所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方嚴重違反本協定,導緻本協定不能履行的,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協定并要求賠償,協定自非違約方發出書面解約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三條 因出現火災、地震、瘟疫、社會動亂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現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故障、裝置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異常事故,或因本協定生效後新頒布、實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或政策等因素,導緻協定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本協定的,其相應責任應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的一方或雙方應在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後的

日内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應證明,雙方應積極協調善後事宜。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解除本協定。除有本協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主張解除協定的一方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因喪失業務資格或依法不能從事相關業務,本協定自動終止。

第二十六條 協定解除或終止後,介紹業務的報酬和相關費用的支付等善後事宜,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七章 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對于在介紹業務過程中獲知的對方或客戶的資料和資訊,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另一方或客戶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對外披露、透露或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資訊。違反本約定給對方或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要求查詢或要求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資訊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八條 有關本協定的簽署、效力和争議解決等均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章、規則。

本協定簽署後,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則修訂,本協定與之不相适應的内容及條款自行失效,相關内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辦理。但本協定其他内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 本協定執行中如發生争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提請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也可以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二)向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本協定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署書面協定,該協定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協定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協定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報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