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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喝酒後在車内休息,被電動車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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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喝酒後在車内休息,被電動車追尾,無奈被追責!

上司喝酒後在車内休息,被電動車追尾

當不當得上官,還真的有這個命。我一個同學,剛剛提拔上局長,隻因酒後,在車上休息睡了個覺,試用期還沒有過,就被免職,公務員身份也沒了。

有些時候你真的信命!我這個同學在體制内,辛辛苦苦熬了十五六年,才提拔為一個普通局的副局長,長了很多關系,付出得也很多。工資才漲了三四百元。

提拔還不到半年,就出了事,不但被免職,被開除了公職。他在工作日和上司請假,開車去親戚家随禮。由于親戚家門口車太多,他就把車停在了離親戚家一裡多地的地方。

中午和一些親戚喝了一些酒,他也知道酒後不能開車。就打電話讓老婆來開車,他中午就在車裡睡覺等老婆。在他睡覺的時候,一個老漢騎着電瓶車直接撞到他後面。

老漢并不認識他,看他開着車,穿戴也可以,就要訛他,和他要2000元,他本來想賠錢了事,但是太多了。他也占理,不願意掏錢。正在商量的時候,老漢直接就報了警。

警察來後,給他抽了血,證據确鑿,公事公辦,沒有緩和的餘地。血液檢測已經構成了醉駕标準。老漢隻說他開車撞了他,沒有人能證明他沒開車,他百口莫辯。

雖然沒有造成嚴重事故,但是也開除公職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是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标準,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上司喝酒後在車内休息,被電動車追尾

在我們這裡,也有一個公務員,一個人晚上在家裡喝了一點酒,和老婆吵架,一氣之下,騎電瓶車去機關過夜。在路上被交警攔下了,進行了酒精測試,結果顯示他屬于酒後駕駛。

由于他是公職人員,事後機關被通報了情況。因為這是酒後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他受到了記過處分,而沒有被開除公職!不幸中的萬幸!

但是今年9月,立法即将迎來新的規定。有以下幾種行為,當不再列出FZ。人們議論紛紛說,說隻有這樣才合理,具體情況一定要具體分析。

第一種,在緊急情況下酒駕。如在開車途中遇到突發狀況,例如突然生病或者遇到嚴重車禍,人員受傷,而又無法尋求他人幫助,可以選擇酒駕以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即使被查處,也不會被視為犯罪行為。

第二種,在小區内挪車。衆所周知,在小區裡和遠離人群的開闊院子開車挪車,也是比較正常的現象。在不妨礙其他車輛,對他人不造成危險危害的情況下行駛,挪車也不會視為酒駕。

第三種,酒後在車内休息。如果一個人在飲酒後已經在車内休息,但是沒有開車,也沒有任何駕駛的意圖,那麼這種情況下也不會被視為酒駕。

這次立法的調整,無疑對體制内從業人員是一個最大的保護,也盡到了最大的人性化。

但是作為公職人員來說,還是建議,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給自己找麻煩,隻要碰了酒就無論如何也不要開車。畢竟工作和安全都是大事,一切都要為這個讓路。

現在進入體制内難,有個正經的公務員工作很難,當上上司幹部更是難上加難,編制是是吃飯的根本保證。是以說,不要為了一時之快,存在任何僥幸心理,“觸碰紅線,突破底線”。

上司喝酒後在車内休息,被電動車追尾

實在避不開酒局,一定要選擇代駕或者有朋友得開車。其實,這也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一旦造成發生事故,那将是無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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