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一男子近日反映,自己未滿14歲的女兒多次被女兒的堂兄強奸,但對方拒不認罪。最終,法院判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
8月29日,九派新聞聯系上受害人父親。其提供的汝州市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馮某樂自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間,在村國小附近、村大隊部附近,其汽車内、被害人家裡等多個地點,強行與受害者馮某發生性關系。
2021年12月22日,馮某父親發覺此事後報警。當晚,馮某樂未攜帶手機外逃。次年6月17日他主動到汝州市警察局到案接受調查,但未供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2023年3月21日,經鑒定,馮某年齡(骨齡)在13-14周歲之間,中間值為13.5周歲。
因犯強奸罪,馮某樂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其不服判決後提出上訴。8月23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受害人親哥目睹兩次作案過程,施暴者家人曾想拿錢私了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馮某樂,1998年出生,中專文化,務工。其與被害人馮某(2009年5月生)系堂兄妹關系,同村居住,且其明知馮某未滿14周歲。
受害人馮某陳述,堂兄馮某樂曾在學校附近的玉米地、鴿子場旁邊的坑内、汽車、隔壁房子後面、家裡等地,采取捂嘴、拿長刀架其脖子等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并多次威脅稱“敢把這事告訴爸媽就把你一家殺完”。
受害人的親二哥同樣未滿18歲。其稱,他目睹過兩次二人發生性關系。
第一次是親戚去世三周年時,馮某樂開車将他和妹妹從戲台拉到大隊邊的路上,用刀子指着讓他下車,蹲在地上,雙手抱頭。之後,馮某樂上車并在車裡強奸馮某。他蹲了好長時間後,馮某樂讓其上車,将他們拉回戲台,并威脅不準将此事告知父母。
第二次是某天晚上聽見家裡的狗叫聲,他看見馮某樂來家裡把屋門跺開,他在另一房間目睹兩人發生性關系。
受害人馮某的母親表示,被告人馮某樂的父親是自己丈夫的親二哥。女兒馮某平常不愛說話,講話需要耐心溝通才能聽懂。馮某2020年上國小六年級,之後因學習不好不再讀書,一直在家由自己照顧。
馮某後來跟母親說,其與馮某樂發生八次性關系,均未采取避孕措施,自己也并非自願。
“馮某樂每次都是晚上9點後,趁我和孩子爸爸不在家的時候,從我家大門進入。馮某聽到家中狗叫,知道是馮某樂來了,就趕緊躲到床底地下。馮某樂将屋門踹開後從床底下将馮某拽出來和她發生性關系。”馮某母親稱。
馮某父親表示,他發現此事後報警,馮某樂看到警車後逃跑。在逃跑前,大哥家的兒子找馮某樂質問是否有此事,馮某樂并未承認。之後,馮某樂的父親曾試圖拿錢私了此事,被害人家屬沒有同意。
馮某樂父親稱,曾嘗試聯系大隊幹部調解此事,但沒有成功。“家醜不可外揚,他閨女是憨子,我兒子現在該找媳婦了,不能因為這件事把我兒子的名聲毀了不好找媳婦。”
【2】被告人不承認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稱不知其未滿14
一審判決書中,被告人馮某樂供述,馮某是四叔的女兒,自己不知道她的年齡。他稱,自己沒有和馮某發生過性關系。
他表示,其家和四叔家關系不好。“我覺得我四叔家老大老二老三智商都不正常,智力低下。我沒有和馮某發生過關系。”
其辯稱,對犯罪事實和罪名都有異議,不認罪。起訴書寫的不是事實,報案時自己不在家,也就不可能“逃跑”。
此外,其稱,2021年12月從家裡外出後自己手機丢失,半年沒用手機,家裡沒有跟其聯系過,其間也沒有見過家人,對于家人調解的事不知情。
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未能形成相應的證據鍊條,事實真僞不明;被害人的年齡沒有書面的公安機關查明的相關依據;沒有相關部門的智力測評,不能認定被害人智力不健全等。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則認為,被告人多次強奸,且采用了持刀威脅手段,屬于情節惡劣,應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被告人在案發當晚消失,故意丢失手機躲避偵查半年,且拒絕承認與家屬、村委會等人員私下與被害人方進行協調工作,屬于拒不認罪且态度極其惡劣。在庭審中,被告人在事實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仍拒不認罪,應予以嚴懲。
【3】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馮某樂與馮某系堂兄妹關系,且同村居住,馮某于2020年在村國小上學,馮某樂對于馮某準确年齡不知曉,但對于馮某未滿14周歲應當明知。
另根據馮某樂的供述及多人的證言,馮某樂于2019年9月份後先後在多地打工,中間多次回家。受害人父親報警時,被告人在家聽聞後未帶手機逃離,在外期間一直未使用手機,2022年6月17日主動到案。
此外,馮某能夠對被侵害過程進行描述,并能指認被侵害的地點,結合其處女膜陳舊性破裂的鑒定,法院認為,馮某所陳述可信,屬實。
結合受案登記表中對馮某出生年月的描述、馮某父親的證言,法院決定采信馮某的骨齡鑒定年齡。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破案報告、被害人陳述及其同步錄音錄像,多名證人的證言互相印證,被害人供述與其年齡、智力相符,且有診斷證明證明被害人處女膜陳舊性破裂,故本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鍊。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采用脅迫手段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态度、被害人的年齡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某樂有期徒刑6年。
【4】受害人父親稱對方态度惡劣,并未道歉和賠償
據受害人父親提供的平頂山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宣判後,馮某樂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其稱,自己未與馮某發生過性關系,馮某的陳述僅是對其遭受侵害的描述,不能證明是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
其辯護人稱,被害人的陳述與多位證人關于其被性侵的陳述,在時間和細節上有多處沖突,也不符合常理。兩家之前存在沖突,不能排除馮某被教唆作虛假陳述的可能。
經二審審查,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兩家存在沖突。結合馮某的年齡和智力特點,其對自己被性侵的事由陳述,符合正常的記憶認知,内容合理。
同時,從馮某對被性侵的描述來看,如非親曆,難以編造,且醫院的診斷證明也證明馮某的處女膜系陳舊性破裂。其二哥目睹兩人發生關系的證言與受害人證言可互相印證。
此外,結合馮某樂看到警車後的躲避行為,及證人關于“聽馮某樂的父親說馮某樂知道報警後也跑了不照面了”的陳述,以及馮某樂在得知報警後未帶手機離家,且在外出期間一直未使用手機的情況來看,在案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并足以認定馮某樂對馮某多次實施強奸的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馮某樂犯強奸罪系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認。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害人的父親告訴九派新聞,自己覺得判的少了,案發後被害者一家沒有道歉和賠償,孩子被吓出病,無法上學。“對方到現在還很嚣張。”
【來源: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