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公司法修改三審中值得關注的九個要點

作者:走近民法典
公司法修改三審中值得關注的九個要點

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于2023年8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現将三審稿較二審稿的重要變動及本次審議中值得關注的要點梳理彙總出如下九大方面,僅供參考:

一、完善注冊資本認繳制,明确五年内繳足出資

有的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提出,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取消出資期限、最低注冊資本和首期出資比例以來,友善了公司設立,激發了創業活力,公司數量增加迅速。但實踐中也出現股東認繳期限過長,影響交易安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認繳登記制度,維護資本充實和交易安全。對此,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期限的規定,明确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繳足。

二、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有的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提出,職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建議進一步強化公司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修訂草案三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公司應當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二是完善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有關規定,除對職工三百人以上不設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設職工代表作出強制要求外,進一步明确,其他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此外,在三審稿分組審議過程中,有委員建議把修訂草案三審稿的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結合起來,明确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應當有職工代表,發揮職工監事的功能。

三、進一步加強股東尤其中小股東權利保護

在股東權利保護方面,三審稿草案規定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為進一步完善中小股東權利保護,草案還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複制公司有關材料的規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的規定;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複制公司有關材料的規定。

四、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範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在實踐中,有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在公司任職但實際控制公司事務,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為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範,三審稿草案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适用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此外,在三審稿分組審議過程中,有委員指出,實踐中,存在着實際控制人通過代持股協定轉嫁公司風險的情況,建議進一步完善對公司實際控制人認定的相關規定。

五、完善公司債券相關規定

有的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建議,落實黨中央關于公司債券管理體制改革要求,适應債券市場發展實踐需要,完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三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根據《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将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債券稽核職責劃入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删去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開發行債券注冊的規定;二是明确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三是将債券存根簿改為債券持有人名冊;四是将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增加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規則和效力的規定,增加債券受托管理人相關規定。

六、完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三審稿增加規定,對虛報注冊資本、送出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隐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會計法、資産評估法等的違法行為,規定按照會計法、資産評估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此外,在三審稿分組審議過程中,有委員指出,第二百五十四條是責任條款,但是隻規定了對公司進行處罰,沒有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作出規定,建議後面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與本章其他相關條款保持一緻平衡。

七、建議完善獨立董事履職規定

修訂草案三審稿分組審議中,有委員指出,雖然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了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具體管理辦法作出規定的條款,為獨立董事制度完善留出空間,但對如何設立并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缺少原則性規範,例如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問題、職權問題等,建議增加關于上市公司配合獨立董事履職的相關原則性規定。

八、建議将公司失信行為納入誠信記錄

修訂草案三審稿分組審議中,有委員建議,修訂草案三審稿第十九條規定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誠信記錄作出規定,比如規定将公司的違法、違約等失信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九、建議對公司高管薪酬作出限制性規定等

修訂草案三審稿分組審議中,有委員認為,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企業破産、高管發财’現象,但目前尚沒有針對民營企業高管薪酬的有關限制性規定。為助力國家共同富裕戰略實施,從縮小收入配置設定差距角度入手,建議酌情考慮将限制企業高管薪酬的内容納入公司法修訂。

注:據中國人大網資料整理而成,轉載請一并注明來源“走近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