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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季,為孩子挑托育機構該注意什麼?法官提醒——

作者:京報網

全國大部分省市的中國小和幼稚園即将迎來秋季開學。國家衛健委資料顯示,現階段大陸3歲以下嬰幼兒數量約4000萬,超過三成嬰幼兒家庭有托育需求。那麼,家長該如何選擇正規的托育機構?如果發生侵害,又該如何尋求法律保護呢?

1、小心“蹭名牌”的非正規機構

近年來,托育正在成為新生代父母養育寶寶的新選擇,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嬰幼兒托育問題愈加突出。托育機構是指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由于嬰幼兒極為脆弱,個體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如何從衆多的托育機構中選擇出優質可靠的,往往讓家長陷入焦慮。

開學季,為孩子挑托育機構該注意什麼?法官提醒——

家長如果不慎選擇了“未備案”或“蹭名牌”的托育機構,可能會給孩子的托育生活帶來風險。2019年,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其中第三條規定:舉辦托育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第四條規定: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由此可見,家長在選擇托育機構時首先應當核實其是否進行了登記和備案。

由于現在很多家長存在品牌認同心理,一些托育機構便通過仿冒知名機構“蹭名牌”或者虛假宣傳的方式,誘導欺騙家長報名入托。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辨別,實施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某地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一嬰幼托育有限公司未經授權使用其他知名早教機構的商标。經查,該嬰幼托育公司所在樓層外牆廣告牌、經營場所門口辨別、大堂吧台及大堂西側牆上懸挂标牌上均可見知名機構的字樣。經過核查,該嬰幼托育公司承認,使用知名機構的品牌商标并未得到授權,屬于冒用該商标。該嬰幼托育公司行為違反了大陸商标法和反不正當競争法,執法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無資質辦托”存在巨大法律風險,備案相當于給托育機構上了第一道安全門,是托育機構進入行業的“入場券”。對于經營者而言,必須加強法律意識,經營前依法依規履行備案手續,否則一旦被執法機關查處,輕則要求整改,重則關停罰款。對于家長而言,在選擇托育機構前應通過國家衛健委或當地主管部門查詢,了解該托育機構是否已備案,確定其“有證”經營,别為假冒品牌買單。

2、謹防合同“預埋”霸王條款

托育,本質上是托育機構提供的一項服務,尤其是目前大量家長選擇社會化托育機構的情況下,雙方主要通過服務合同限制各自權利義務。是以,家長在簽訂合同時存在遭遇霸王條款、預付費等法律風險。

開學季,為孩子挑托育機構該注意什麼?法官提醒——

在與托育機構簽訂合同時,家長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尤其注意合同條款中所載明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常來說,雙方簽訂的多是格式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托育機構在制定合同時,應遵循公平原則确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積極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如采取增大字型、增加下劃線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條款,并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不得通過各種霸王條款侵害家長及嬰幼兒權益。

3、預付款易引發退費糾紛

不少托育機構為收攬資金,多以各種優惠吸引家長多繳納預付款,由此引發的托育服務預付費退費糾紛日漸增多。為規範托育機構的服務行為,化解預付費退費糾紛,保護家長的合法權益,各地紛紛出台了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合同規範指引,如北京市衛健委、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嬰幼兒托育服務合同(試行)》示範文本,包括了托育服務内容、收費條款、甲方(家長)的權利義務、乙方(托育機構)的權利義務、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退費條款、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約定、争議處理等。其中,退費條款中提出:家長自繳費之日起7日内,嬰幼兒未入園的,家長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托育機構應在收到申請5日内一次性全額退還預付款。由于乙方(托育機構)原因導緻合同解除的,乙方按照原定優惠方案計算托育費,餐費按嬰幼兒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舉例來說,一家托育機構因缺乏行業資質,被國家有關部門下令停止營業,但拒絕退還與客戶協定期内剩餘兩個月的有關費用,被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解除托育機構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并退還多繳納的托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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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孩子報名托育機構時,家長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重點關注其中涉及的托育服務起始時間、價格、課時,特别是預付款的繳款方式、退費手續、退費流程、優惠适用條件等,付費後不要忘記索要合同及相關票據作為依據。一旦發生退費糾紛,家長可以自行與商家協商,也可尋求相關部門協調。如果商家依然不願意退費,家長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和證據進行訴訟維權。

4、侵權發生後責任由誰擔

保障孩子在托育機構的安全是每個家長最關心的問題,近年來,媒體多次報道托育機構内發生安全事件,令人揪心。當侵權發生後,家長們該怎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孩子呢?

托育機構的首要責任是為嬰幼兒提供早期教育和安全托養服務。如果未盡到托養照顧職責,造成嬰幼兒受到人身損害時,托育機構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嬰幼兒在托育機構受侵害時,機構責任适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隻要孩子在機構托育期間遭受了人身損害,就推定托育機構沒有盡到托養照顧職責,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托育機構隻有在證明自己盡到了托養照顧職責後,才可以不承擔責任。例如,孩子在托育期間受了傷,機構聲稱是孩子自己玩耍時不小心摔倒所緻,發現後即送醫救治。對此,如果托育機構無法拿出監控視訊等證據證明在此過程中已盡到管理責任,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以,托育機構應當配備合理的人員及安全設施,來保障嬰幼兒安全。

嬰幼兒因年齡小、自我保護意識弱、自我保護能力差的特點,在托育機構裡可能受到同齡人或外來人員等第三人的人身傷害,假如機構未盡到托養照顧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某地一兒童在托幼機構期間眼睛被尖銳的鉛筆戳傷,然而,事發地點沒有攝像頭,父母隻得将托幼機構及開辦者,還有疑似實施了加害侵權的同學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定,受害兒童并非第一次在該機構受傷,此前就曾被鉛筆劃傷過額頭,園方卻沒有引起重視。由于疑似侵權人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不能夠認定其确實實施了侵權行為。該機構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疏漏,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以法院最終判令教育機構的開辦者承擔全部責任。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由于托育機構接收的對象大多為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嬰幼兒,機構在提供托養服務的過程中,應更加注意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嬰幼兒的人身安全,防止其遭受侵權。

保護孩子就是保護祖國的未來,大力發展托育事業,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綜合發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托育機構監管,強化“門檻”審查,加大日常巡查,及時處罰或關停無證托幼機構。托育機構應當制定詳細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配置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從業人員,且具備相應的條件才能上崗,例如合格的保育員資質、健康證和保健醫生資格證。家長們要注意檢視托育機構的營業執照,有無《托育機構備案回執》。孩子入托後,家長應與托育機構保持密切聯系,一旦發生危害嬰幼兒人身安全的事件,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

供圖:視覺中國

來源:北京日報用戶端 記者: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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