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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身亡留115萬元賠償款 兩叔相争,法院卻判給了村委會

“你倆别吵了,你侄子的115萬元全部歸村委會!”侄子意外離世,倆叔叔為奪百萬賠款反目無情。可是令他們怎麼也沒有想到的是,二人卻遭到村委會起訴充公,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案件摘要】

侄子意外離世,村委會助二叔獲賠款

2021年年末,河南省轄地級市商丘市,正值不惑之年的趙某赴河北打工意外高空墜落身亡。

無父無母無子的趙某由牛城鄉袁莊村村委會開具證明,證明趙某自小母親死亡,父親蹲監獄(2021年離世),其由二叔趙學申撫養成人。

男子意外身亡留115萬元賠償款 兩叔相争,法院卻判給了村委會

是以,雇傭趙某公司賠償的115萬元順理成章地打到了趙學申的賬戶裡。

配置設定意見不一,二叔三叔鬧到村委會

之後,除去趙某安葬等事宜花費的3.5萬元。趙學申向全家提出,将剩下的平分,分别給倆兒子,以及趙某三叔趙東的兒子。

然而,趙東不接受趙學申的37.5萬元,并提出想要45萬元。于是,二人找到村委會,請求調解糾紛。調解失敗,又鬧到了鄉政府。

反遭村委起訴,百萬賠款被判決充公

最終,未能成功調解二人沖突的鄉政府通過專業律師了解到,趙學申和趙東均沒有這筆賠償款的繼承權。

之後,鄉政府委托村委會向柘城縣人民法院起訴了二人,請求按照法律規定處理該項事宜,賠償款交由村委會用作公共事業款項。

村委會向法院送出一紙證明,上面赫然寫着“牛城鄉袁莊村委關莊村趙某自小跟父母生活,後來母親離世,父親坐牢,趙某由奶奶撫養,其叔叔趙學申未撫養過趙某”。證明人牛城鄉袁莊村委會加蓋公章後,另有數名村民簽字作證。

男子意外身亡留115萬元賠償款 兩叔相争,法院卻判給了村委會

該證明雖然與趙學申先前讓村委會開具的撫養證明相沖突,但是2022年4月28日,法院認定,趙學申與趙某他們不是收養的關系,賠償的115萬讓牛城鄉袁莊村村委會代管。趙學申手握的110萬就被當機了。

趙學申和趙東或許怎麼也沒有想到,本來隻是兄弟嫌少個幾萬的家庭錢款分割問題,隻需要由村委會、鄉政府調節一下,之後坐等收賬,結果鬧着鬧着竟然百萬賠償金全數充公了。

百萬賠償款為何會花落“外人”呢?

【以案釋法】

看完這個案件故事後,我們可以了解到,本案件涉及到賠償款繼承的法律問題,接下來我們将針對其展開詳細分析。

首先,趙某沒有法定繼承人。

根據大陸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産按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說,繼承是有先後順序的,先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若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來繼承。
男子意外身亡留115萬元賠償款 兩叔相争,法院卻判給了村委會

本案中,趙某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趙學申和趙東分别作為趙某的二叔和三叔,并不屬于上述繼承人之列。是以,他們都沒有其法定得繼承資格。

其次,雖然趙學申和趙東對侄子趙某也多多少少有盡過撫養義務。

但是法院支援原告袁莊村村委會代為管理賠償款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其看到了上文提及的村委會送出的包括數名村民簽字的證明。

法院認定趙學申雖然有幫助母親一起撫養侄子趙某,但卻沒有形成法律上真正的收養關系,沒有趙某遺産的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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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趙學申找村委開具将侄子撫養長大的證明獲得了賠償金,但是民事訴訟證據是需要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趙學申想要繼承這筆賠償金需要提供對趙某具有撫養關系的證據,先前的一紙憑證不足以說明。

也就是說,這筆百萬賠償金實質上并沒有真正的獲賠對象。但是,鑒于建築公司為解決高空墜落事故已經針對之前送出的親屬關系證明向趙學申做出了賠償,這就有必要有人來對這筆錢進行管理。

由此,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這筆賠償款由袁莊村村委會代為管理。

那麼,這筆錢真就這麼歸村委會所有嗎?

其實不然,“代為管理”是用作村裡的公共事業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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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趙學申能夠找到盡撫養義務的證明材料,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個時候,一旦法院認為趙學申證據充分,那麼即便村委會已經将這筆錢花掉了,也需要将這筆錢全額都還給趙學申。

是以,法律依舊是公平正義的保障這大陸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其自身不受到任何侵害,法律所講究的證據,也是最直接、最客觀的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認定的實事當中,有清楚的寫道:趙學申兄弟是在死者趙某幼年的時候分别對其給予了扶助,這一百來萬元是趙某離世後建築公司賠償的,是補償給死者家屬的,是以它是賠償金,與遺産不同,這也就不能按遺産來分。

男子意外身亡留115萬元賠償款 兩叔相争,法院卻判給了村委會

遺産是人死亡的時候,遺留下來的财産,以及法規範圍内可繼承的權益,有積極,也有消極,是死者生前或死亡就已經擁有的。

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死亡的,相關的責任人給予家屬的賠償,其歸死者家屬所有。

顯然,遺産和賠償金是不一樣的。

但是,之後法院還是有依據繼承法将錢判給村委會管理,這就是法律在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了。不過,法院也是綜合考量案件得出的判決,并非随意糊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因為财産分割、遺産繼承等問題,親人家屬反目成仇、對傅公堂的事情屢見不鮮。

更何況,死亡賠償金和遺産還不相同,像趙某這類的賠償金的處置,目前社會上仍對其有不同的觀點,如何能夠更加符合親情傳統、民間公序良俗的認知,值得對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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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肯定的是,在大陸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和遺産是不同性質的,這是大家統一的認識。對于本案,很多網友認為死亡賠償金既然作為對家屬的補償,那就應當綜合考慮接受者與死者的關系親疏等因素,不能一律平均配置設定。

在這一案件中,通過法院的判決,希望趙某的兩位叔叔也能意識到人間親情常在,珍視親情更為可貴,其它皆是身外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