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醫患糾紛是指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發生的關于醫療行為、醫療品質、醫療費用、醫療責任等方面的争議。
醫患糾紛往往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産權益,是以,處理醫患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及時、有效的原則。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立,那麼醫患雙方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呢?
本文将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分析這個問題,并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
«——·案情回顧·——»
小王是一名中年男子,因為患有高血壓,經常頭暈眼花。
有一天,他在上班途中突然感到頭痛劇烈,就趕緊去了附近的一家醫院。經過檢查,醫生診斷他為腦出血,并建議他立即進行手術治療。
小王同意了手術,并簽署了手術同意書和風險告知書。
手術進行了兩個多小時,最後成功結束。小王被送到了重症監護室(ICU)觀察。但是,第二天早上,小王的家屬接到了醫院的電話,說小王出現了嚴重的并發症,需要再次進行手術。
小王的家屬趕到了醫院,發現小王已經昏迷不醒,并且全身腫脹。
他們詢問了醫生,得知小王是因為手術後出現了顱内感染和腦水腫,導緻腦功能衰竭。
小王的家屬覺得很不可思議,懷疑醫院在手術過程中有過失或者隐瞞了事實。他們要求醫院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并賠償他們的損失。
但是,醫院卻表示,他們已經按照規範和程式進行了手術,并且及時告知了小王的情況和風險。
他們認為小王的并發症是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并且與他們無關。他們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小王的家屬無法接受這個答複,就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了調解。經過多次協商,雙方仍然沒有達成一緻意見。小王的家屬決定向法院起訴醫院,并要求其賠償小王的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
«——·以案釋法·——»
這個案例涉及到兩個争議點:
醫院是否對小王的并發症負有醫療責任?
如果負有醫療責任,應該如何賠償小王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醫療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事件。”
根據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醫院是否對小王的并發症負有醫療責任,取決于是否存在醫療過失。
醫療過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違反了診療規範、操作規程或者其他相關規定,導緻患者損害的行為。
如果小王的并發症是由于醫院或者醫生在手術前、中、後的診斷、治療、護理等方面有過失造成的,那麼醫院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醫療責任。
如果小王的并發症是由于他自身的身體條件、免疫力、遺傳因素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手術本身固有的風險造成的,并且醫院或者醫生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那麼醫院就不應當承擔醫療責任。
如果負有醫療責任,應該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小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因提供醫療服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提供醫療服務造成他人死亡的,除賠償死者本人受到的損害外,還應當賠償死者近親屬合理支出。”
根據這條法律規定,如果小王因為并發症而死亡,并且是由于醫院或者醫生的過失造成的,那麼醫院應當賠償小王本人受到的損害,包括但不限于:治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等。
同時,還應當賠償小王家屬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喪葬費用、精神損失費等。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普及以下幾點法律知識:
醫患雙方在發生糾紛時,應當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理性溝通,避免激化沖突。
醫患雙方在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調解是一種自願、協商、和解的方式,既可以維護雙方的利益,又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
醫患雙方在調解不成立時,可以向法院起訴。
起訴是一種依法、訴訟、裁決的方式,可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但是也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成本。
醫患雙方在要求賠償時,應當按照實際損失的原則,不要過分索賠或者無理取鬧。
如果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