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勞斯-威廉 • 卡納裡斯系當代法學大師級的人物,在民商法和方法論領域,做出了重大貢獻,其地位可以與耶林的相媲美。在法律方法論領域,他創造性地論證了漏洞認定和漏洞填補兩者之間的關系,确立了當今主流的法律漏洞學說。在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方面,他從基本權利的保護功能角度,創造性地推動了傳統學說發展。信賴原則和責任,則是與耶林的“締約過失責任”有相同地位的“發現”。卡納裡斯為人、治學和人生情懷等,都折射出讓人着迷的大師風範,成為永恒的經典以及法律人的典範。
文|周萬裡
「紀念“民法教父”克勞斯-威廉·卡納裡」
在民法教義學和法律方法論領域做出重大貢獻的德國顯赫的法學家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Claus-Wilhelm Canaris),于2021年3月5日離世。
在一個月後的中國清明節的前一天,該消息才得以公開。
卡納裡斯的學術活動主要是在20世紀下半葉和21世紀的前十年,繼任其恩師卡爾·拉倫茨教授的教席,以慕尼黑大學為中心,成為塑造當代德國私法學和受德國法影響的其他的國家的法學的關鍵人物,将私法教義學的理論和實踐推向巅峰。
卡納裡斯26歲時完成的博士論文《法律漏洞的認定》在論證深度和精确度方面,已經超越他的老師卡爾·拉倫茨在法律方法論方面的造詣。
卡納裡斯34歲時發表的以教授任用資格論文為基礎的《德國私法中的信賴責任》,成為信賴責任的“發現者”。他的發現可以與魯道夫·馮·耶林發現的締約過失責任相媲美。
在德國債法2002年改革中,卡納裡斯曾任給付障礙委員會的委員,對德國債法改革産生的重要影響。
卡納裡斯桃李滿天下,其多數弟子是現任著名的法學教授,包括柏林洪堡大學的萊因哈德·辛格教授(Reinhard Singer)、馬普所歐洲法律史所長瑪麗埃塔·奧爾教授(Marietta Auer)、奧格斯堡大學尤格·諾依納教授(Jörg Neuner)、慕尼黑大學的漢斯·克裡斯托夫·格裡戈萊特教授(Hans Christoph Grigoleit;卡納裡斯教席的繼任者)、法蘭克福大學卡雅·郎根布赫爾教授(Katja Langenbucher)、波茨坦大學的延斯·彼得森教授(Jens Petersen)及台灣大學法學院陳自強教授等。
卡納裡斯共收到四個紀念文集,這在德國教授中并不多見。教授獲得紀念文集,是評價教授的聲譽和貢獻的一個重要标準。其中紀念文集的數量、主編、文章品質、文章作者的級别,都反映了紀念文集的重要性。除極個别的反對出版紀念文集的大家,法學顯赫人物一般都有多個紀念文集。有很多重要的研究和文章,是以紀念文集的文章呈現出來。
卡納裡斯的第一個紀念文集是1998年的《法學思維中的統一性與一緻性》,主編是他的五位門生。第二個紀念文集是2002年紀念卡納裡斯65歲生日的《法秩序變遷中的延續性》。第三個紀念文集是2007年紀念卡納裡斯70歲壽辰的兩卷本的《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70歲紀念文集》。最後一個文集是2017年紀念卡納裡斯80歲壽辰的《21世紀的私法教義學》。另外,三卷本的《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全集》于2012年在德古意特出版社出版。
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1937年7月1日出生在西裡西亞省萊格尼察市。其父康斯坦丁·卡納裡斯不僅完成兩次司法考試,而且取得科隆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後在希特勒的極權政府中擔任特務局的上司。卡納裡斯的祖父卡爾·奧古斯特·卡納裡斯曾任大型企業的經理,叔祖父威廉·卡納裡斯曾任希特勒政府的海軍上将和軍事情報機構的負責人,後因為參與暗殺希特勒被處死。
如此的家庭背景對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産生了深遠的影響。
卡納裡斯1943—1957年先後在柯尼斯堡、上拜仁的米斯巴赫以及杜塞爾多夫就讀中國小和高中。1957年,他在杜塞爾多夫人文高中完成了聯考。随後,他在巴黎、日内瓦和慕尼黑學習法學、哲學和日耳曼文學,在慕尼黑通過了兩次國家司法考試。其中,他成為卡爾·拉倫茨的學術助理。在拉倫茨的指導下,卡納裡斯完成了博士論文和教授資格論文。
筆者在2017年8月在卡納裡斯的家中拜訪了剛剛過完80壽辰的卡納裡斯,并做了一個訪談。卡納裡斯當時擔任仲裁員,正在忙于一個仲裁案件,協調了後才确定了訪談的具體時間。
卡納裡斯家的正門上的門牌已經沒有“Claus-Wilhelm Canaris”,筆者認為卡納裡斯是刻意地抹去自己的名字,避免外界的打擾。
卡納裡斯拄着拐棍歡迎我進屋,泡了一杯咖啡給我喝,接着寒暄一陣子,做了深入的訪談。
該訪談刊登在商務印書館将于2021年出版的由筆者翻譯的《20世紀私法學大師》。該書也包括了卡納裡斯的一篇關于其恩師卡爾·拉倫茨的文章《卡爾·拉倫茨》(該文已發表在南京大學法學院中德法學研究所主辦的集刊《中德法學論壇》,詳見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卡爾·拉倫茨的人生、作品與思想脈絡》,《中德法學論壇》2019年第1期,周萬裡譯,第145-183頁),及卡納裡斯的弟子萊因哈德·辛格所著的《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該文同時發表在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院主辦的集刊《法律方法》,詳見[德]萊因哈德·辛格:《“發現者”卡納裡斯的法律方法論》,《法律方法》2018年第24卷,周萬裡譯,第45-60頁)。
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正如“民法教父”,不僅是對德國私法産生重要影響,而且影響了成文法國家的私法的思想。
在法律發展史上,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是一座偉大的豐碑。
卡納裡斯作品的中譯本 //
卡納裡斯:《法律漏洞的确定》,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
卡納裡斯:《卡爾·拉倫茨的人生、作品與思想脈絡》,《中德法學論壇》2019年第1期,周萬裡譯,第145-183頁
卡納裡斯:《德國商法》,楊繼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卡納裡斯:《德國給付障礙法的改革》,《中德法學論壇》2003年,丁勇譯,第90-126頁
卡納裡斯:《民法典總則的功能及其作用的限度》,《中德私法研究》2014年第10卷,陳大創譯,第86-99頁
卡納裡斯:《基本權利與私法》,《比較法研究》2015年第1期,曾韬、曹昱晨譯,第171-195頁
卡納裡斯:《法律禁令和法律行為》,《中德私法研究》2016年第13期,趙文傑、張傳奇譯,第55-82頁
以下為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官方網站公布的卡納裡斯教授的生平資料(https://www.jura.unimuenchen.de/personen/c/canaris_claus_wilhel/vita_cwc/index.html),特譯為中文,以作紀念。——燕大元照法學教室
生平年表(1937年7月1日—2021年3月5日) //
1937年7月1日 | 生于(波蘭西南部城市)裡格尼茨 |
1943至1957年 | 在柯尼斯堡、(上巴伐利亞)米斯巴赫和杜塞爾多夫上國小和中學 |
1957年 | 從杜塞爾多夫人文主義洪堡文理中學高中畢業,并被德意志人民研究基金會錄取 |
1957-1961年 | 在慕尼黑、日内瓦和巴黎學習法學、哲學與日耳曼語言學 |
1961年 | 在慕尼黑通過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随後擔任卡爾·拉倫茨的學術助理 |
1963年 | 在卡爾·拉倫茨的指導下于慕尼黑取得博士學位(論文題目:《法律漏洞的确定》) |
1965年 | 在慕尼黑通過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 |
1967年 | 在卡爾·拉倫茨的指導下于慕尼黑取得教授資格(論文題目:《德國私法中的信賴責任》) |
1967/1968年 | 埃爾朗根-紐倫堡大學和雷根斯堡大學代理教席 |
1968年 | 拒絕雷根斯堡大學的聘任 |
格拉茨大學奧地利勞動法與德意志私法正教授 | |
1969年 | 漢堡大學正教授 |
1972年起 | 慕尼黑大學民法、商法與勞動法以及法哲學正教授(接替卡爾·拉倫茨) |
1974至2001年 |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所執行所長,商法、經濟法與勞動法研究所代理執行所長 |
1976/1977年 | 法學院院長、學術評議會成員 |
1983至1995年 | 巴伐利亞交易所理事會成員(名譽投資者代表) |
1984至1992年 | 德意志研究基金會民法專業鑒定人 |
1987至1993年 | 民法學會理事會成員 |
1988年 | 被德意志研究基金會授予萊布尼茨獎 |
1990年起 | 巴伐利亞科學院哲學曆史類進階院士 |
1990年 | 被裡斯本大學授予名譽法學博士學位 |
1991年起 | 歐洲科學與藝術學院進階院士,薩爾茨堡 |
1993年 | 被馬德裡(自治)大學授予名譽法學博士學位 |
1993年 | 被格拉茨大學授予名譽法學博士學位 |
1994年起 | 歐洲私法學者協會進階會員,帕維亞 |
1994年 | 被雅典大學授予名譽法學博士學位 |
1995年起 | 奧地利科學院通訊院士(哲學曆史類),維也納 |
1997年 | 為紀念其六秩華誕召開以“法學思維中的統一性與連貫性”為一般主題的研讨會,I. Koller, J. Hager, M. Junker, R. Singer 與J. Neuner主辦,并出版會議文集(1998) |
1997年 | 日大學學促進會研究員 |
1998年 | 進階法律研究會名譽研究員,倫敦 |
1999至2006年 | 巴伐利亞科學院哲學曆史類院士,并于1999年、2001年、2003年和2005年任副主席 |
2000年 | 被授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一等功績十字勳章 |
2001年 | 聯邦司法部召集的給付障礙法委員會成員 |
2002至2005年 | 私法與民事程式法研究所負責人 |
2002年 | 《法秩序變遷中的連續性》,六十五華誕祝壽文集,J. Hager, F.C. Hey, I. Koller, K. Langennbucher, J. Neuner, J. Petersen與R. Singer出版 |
2003年起 | 威尼托科學、人文與藝術學院進階外籍院士,威尼斯 |
2005年10月1日 | 退休 |
2005年 | 被維羅納大學授予名譽法學博士學位 |
2006年 | 被授予巴伐利亞馬克西米利安科學與藝術獎章 |
2007年 | 《七秩華誕祝壽文集》,兩卷,1532頁、1480頁,A. Heldrich, J. Prölss, I. Koller, K. Langenbucher, H.C. Grigoleit, J. Hager, F.C. Hey, J. Neuner, J. Petersen, R. Singer出版 |
2008年 | 倫巴第科學與人文學院進階外籍院士,米蘭 |
慕尼黑路德維西—馬克西米利安大學進階研究中心成員 | |
2012年 | 《作品全集》,三卷,990頁、870頁、1558頁,J. Neuner與H.C. Grigoleit會同I. Koller, J. Hager, M. Junker, R. Singer, J. Petersen, K. Langenbucher, F. Hey, C. Herresthal, T. Riehm, M. Auer出版 |
2017年 | 《八秩華誕祝壽文集》,1282頁,A. Auer, H.C. Grigoleit, J. Hager, C. Herresthal, F. Hey, I. Koller, K. Langenbucher, J. Neuner, J. Petersen, T. Riehm, R. Singer出版 |
2021年3月5日 | 卒于慕尼黑 |
法律漏洞的确定
法官在法律外續造法之前提與界限的方法論研究
(第2版)
〔德〕克勞斯-威廉·卡納裡斯 著 楊旭 譯
✈ 卡納裡斯教授的成名之作、法學方法論領域的經典名著
法律漏洞是指實證法違反計劃的不完整性,其功能為界定“法律外的法之發現”領域,進而差別于“依據法律的法之發現”(解釋)和“違反法律的法之發現”(修正)。漏洞領域與法律解釋的區分标準為規範之可能文義,其最外部邊界取決于作為整體的法秩序。漏洞确定的标準包括實證法規定本身、實證法的評價(尤其連同平等原理)以及普遍性法原則及法價值,由此決定三種不同的法律漏洞:拒絕裁判漏洞、目的性漏洞與原則及價值漏洞。就漏洞确定與填補的關系而言,二者在拒絕裁判漏洞的情形彼此分離,在目的性漏洞的情形保持統一性,而在原則及價值漏洞的情形,漏洞确定則為填補指明大緻方向,由此便能揭示“可能”“必然”和具有“具體化功能”的三種類推。漏洞填補之界限在前兩種漏洞的情形分别涉及不可填補之漏洞和禁止類推的問題,第三種情形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