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鄧高靜律師發文稱,受徐熙媛(大S)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指派鄧高靜律師、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指派鄧晴予律師,就部分網絡使用者侵犯徐熙媛的合法權益事宜釋出律師聲明。聲明稱,大S徐熙媛已就張蘭、汪小菲對徐熙媛實施侮辱、诽謗等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法院已立案。大S工作室在微網誌也專訪了上述律師聲明。
8月8日晚,張蘭發律師函回應表示“一言一行皆有法”。該律師函顯示,該訴訟在4月立案,但對方現在使用“侮辱”“诽謗”界定張蘭的行為性質,“存在越俎代庖行使審判權力亦或是對人民法院施加不正當的影響之嫌”。此外,該律師函稱,鄧高靜通過網絡社交平台炒作所代理的案件,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
8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了解到,本案确已立案,但未尚未确定開庭時間。
2018年11月2日,徐熙媛和汪小菲出席活動 據視覺中國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張蘭、汪小菲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侮辱、诽謗,單從律師聲明無法進行有效分析,這需要根據具體的内容,結合相關證據才能進行判斷。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後薛鐵成表示,無論是民法典中的“诽謗”,還是刑法中的“诽謗”,皆要求行為人存在故意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事實,貶低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這需要相關的證據材料佐證。
大S律師發聲明:
起訴張蘭汪小菲“侮辱诽謗”
據公開資料,2010年,汪小菲和大S徐熙媛“閃電訂婚”轟動娛樂圈,并于同年11月在北京登記結婚;2011年3月,兩人在海南三亞舉行婚禮;2021年11月,汪小菲與大S離婚,婚姻期間二人育有一女一子;2022年3月,大S與南韓歌手具俊晔官宣結婚。
大S方面釋出的律師聲明
根據鄧高靜釋出的律師聲明,其受徐熙媛(大S)的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指派鄧高靜律師、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指派鄧晴予律師,就部分網絡使用者侵犯徐熙媛合法權益事宜釋出律師聲明。
該律師聲明表示,張蘭自2022年11月21日起,在抖音直播間持續性地對徐熙媛實施侮辱、诽謗等行為,徐熙媛已于2023年2月16日對張蘭和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 (抖音平台) 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後,經報請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準許将案件移送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
此外,該律師聲明還提到,汪小菲自2022年11月21日起,在微網誌、抖音等網絡平台持續性地對徐熙媛實施侮辱、诽謗等行為,徐熙媛已于2023年2月16日對汪小菲提起訴訟,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
大S工作室微網誌賬号也轉發了上述律師聲明。
張蘭發律師函回應:
指對方律師“炒作案件”
對于大S一方釋出的律師聲明,張蘭一方很快作出回應。8月8日晚,張蘭發律師函回應被大S起訴一事,并表示“一言一行皆有法”。
張蘭發律師函回應被大S起訴一事
據該律師函,張蘭的律師曲洪波認為,該案于2023年4月20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立案,但大S方律師選擇在8月8日通過網絡社交平台炒作該案件,并在律師聲明中使用“侮辱”“诽謗”的文字界定張蘭的行為性質,存在越俎代庖行使審判權力抑或是對人民法院施加不正當的影響之嫌。
曲洪波在律師函中表示,這種通過網絡社交平台炒作所代理的案件,已經嚴重違反了全國律協《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将保留依法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投訴的權利。
該律師函要求大S方律師立即停止通過網絡社交平台炒作該案件,書面向張蘭賠禮道歉,恢複名譽。
對于此事,紅星新聞記者嘗試聯系鄧高靜,鄧高靜通過中間人表示不接受采訪。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鄧高靜曾通過微網誌公開回應了張蘭的律師函,表示當事人決定何時公布維權進展是當事人的權利,律師接受委托釋出聲明合法合規。此外,其手上證據充分并已送出法院,“歡迎來告。”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張蘭的代理律師曲洪波。曲洪波表示:“對方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我還在接待客戶,不友善接受采訪。”
大S方律師回應張蘭方的律師函
法律專家:
是否“侮辱诽謗”需法院認定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張蘭、汪小菲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侮辱、诽謗,單從律師聲明無法進行有效分析,這需要根據具體的内容,結合相關證據才能進行判斷。
“诽謗是指故意捏造虛假事實或引用虛假事實并進行不當評論因而導緻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語言的方式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區分侮辱、诽謗最簡單的方法,舉例來說,如果别人說你是小偷,是侮辱了你;如果别人說你偷了一把勺子,就是诽謗了你。”劉凱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後薛鐵成表示,從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和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聯合釋出的律師聲明來看,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可能涉及實施诽謗行為的張蘭和汪小菲分别立案,但這不代表張蘭和汪小菲一定構成法律上的诽謗或者诽謗罪。無論是民法典中的“诽謗”,還是刑法中的“诽謗”,都要求行為人存在故意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事實、貶低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這需要相關的證據材料佐證。法院也會對張蘭和汪小菲是否存在故意捏造、故意诽謗大S的事實進行認定。
而對于張蘭一方稱大S方律師涉嫌違規炒作案件,劉凱表示,大陸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并無明文規定禁止律師介紹公開審理案件的案情,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釋出律師聲明披露案情、表明态度,僅是履行工作職責,并不等同于炒作案件。但是,應當對委托人要求釋出的聲明内容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必要的審查、核實。如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未盡必要的審查義務,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釋出署名律師聲明,如果該律師聲明違背事實,侵犯他人名譽權,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應對此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薛鐵成提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辯護律師正常公布案件進展和炒作案件的邊界問題。首先,辯護律師公布案件進展,需要本着審慎的态度。對于缺乏證據材料佐證的事實或者證據材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存疑的不能公布;對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有損他方當事人人格、名譽等不能公布。其次,需要在尊重案件事實即法律真實的基礎,對有關事實進行客觀的公布。最後,在公布案件的過程中,不能采用具有引導性、模糊性的詞語。在網絡社會中,這可能會引發不良的網絡社會效果。如果律師在公布的案件中,對相關事實不予審查,将其釋出到網絡上,就可能存在惡意炒作相關案事件的嫌疑。
紅星新聞實習記者 祁彪 記者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 郭莊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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