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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盡職調查指引(2023版)

作者:中彙信達

來源:AdvancedForum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盡職調查指引(2023版)

本次交易商協會12号文将原先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盡職調查指引(2020版)》調整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盡職調查指引(2023版)》,删除了“主承銷商”字眼,進一步明确了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評級、律師、審計機構及第三方評估)針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盡調要求。

總體來看,本次新版指引要求有如下幾處完善和調整:

(1)監管依據檔案與所遵循原則與公司債券等其他債券品種保持趨同;

(2)新指引對被監管主體的範圍由主承銷商延伸到評級、律師、審計機構及第三方評估機構;

(3)明确了分層盡調的機制要求;

(4)細化了盡調底稿和盡調方法的相關要求;

本文将着重探究本次2023版的盡調指引相較于2020版提出了哪些的新要求?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盡職調查指引

(2023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行為,提高盡職調查品質,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解讀:2020版的參考依據為,此處2023版已調整為“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展現了債券市場監管要求逐漸統一的趨勢,不管債券品種的分管部門不再各自獨立負責,政策依據趨于相同。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盡職調查,是指中介機構遵循,通過必要的方法和步驟,在,調查了解企業的生産經營、财務狀況、償債能力、信用情況等事項及其合法合規性的行為。

解讀:遵循原則由“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原則”調整為“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新原則與證券業協會2022年04月29日釋出的《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2022年修訂)》“第二章承接與申請”中的“第十三條主承銷商應當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檔案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保持一緻。

此外,新版盡調指引明确了盡調動作的時點要求為“在債務融資工具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前”。

第三條 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盡職調查,保證盡職調查品質。

應當恪守保密義務,不得利用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内幕資訊和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 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要求制定盡職調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流程,督促盡職調查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解讀:新版指引此處更多的強調“中介機構”,而非“主承銷商”,盡調指引的監管主體範圍進一步延伸。

第二章 盡職調查基本要求

第五條 應當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審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以及會計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條 應當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以及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等發表明确法律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 等其他中介機構及其指派的從業人員應當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以及所在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出具專業報告。

第八條 重點對企業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公司治理、主要業務闆塊的生産經營情況、重大會計科目的重要增減變動、信用情況、重大資産重組(如有)、信用增進情況(如有),以及其他主承銷商認為對投資人判斷企業償債能力有重要影響的事項開展盡職調查,撰寫盡職調查報告。

解讀:“第二章 盡職調查基本要求”首次分别對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及第三方評估機構明确提出了各中介的盡調依據、盡調内容和相關出具檔案的責任要求。

第九條 主承銷商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内容,可以合理信賴,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主承銷商在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異常、前後重大沖突,或與主承銷商擷取的資訊存在重大差異的,應進一步核查驗證,排除合理懷疑。

第十條 注冊發行檔案包含或引用其他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内容,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對包含或引用的内容進行書面确認。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指引和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要求,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第三章 盡職調查方法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可采用查閱、訪談、列席會議、實地調查、分析印證和讨論等方法。

第十三條 查閱是指根據盡職調查需要,調取、查詢下列與注冊發行相關的檔案。

(二)通過國家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征信系統)以及其他信用查詢系統獲得的相關資料(如有);

(三)通過工商稅務查詢系統獲得的相關資料;

(四)通過公開資訊披露媒體、網際網路及其他管道搜集的相關資料;

解讀:新版指引針對盡調方法,在“查閱”方法項下明确了“企業提供的說明性檔案”為盡調底稿依據之一,此外,也給中介機構留下了其他盡調補充手段“(五)中介機構認為與注冊發行有關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 訪談是指根據盡職調查需要,與企業或相關中介機構的進階管理人員或其指定的經辦人員進行訪談。

解讀:注意,新版指引明确要求,若底稿為訪談紀要,則需要由訪談人員和訪談對象簽字或蓋章,否則,盡調底稿不合規。

第十五條 列席會議是指根據盡職調查需要,列席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進階管理層辦公會或部門協調會等相關會議。

第十六條 實地調查是指根據盡職調查需要,前往企業的生産經營、銷售場所進行實地調查。

第十七條 分析印證是指根據盡職調查需要,對調取、查詢擷取的檔案和資訊進行分析和交叉比對。

第十八條 讨論是指根據盡職調查需要,圍繞盡職調查過程中涉及的問題進行讨論交流。

第十九條

解讀:早在2020版盡調指引中有提出“分層盡職調查機制”,但具體如何執行指引檔案未明确解釋。此次新版指引根據企業分層情況、參與企業承銷次數以及銀行類主承的授信企業情況,明确了可以簡化調查方法、使用前次底稿及使用授信底稿的規定,但前提為“合規使用”。

第四章 盡職調查工作底稿與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應當格式規範、記錄清晰。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中涉及盡職調查人員訪談、實地調查等相關内容的檔案,應當由盡職調查人員及調查訪談對象簽字或蓋章(所在機構公章或經授權的業務章)。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等相關中介機構應當依據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或自律規則編制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主承銷商可以參考交易商協會最新釋出的《主承銷商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目錄》編制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應客觀反映主承銷商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作為主承銷商撰寫盡職調查報告的基礎。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涉及的說明性檔案,如無特别說明,一般由企業提供。

解讀:明确強調,盡調工作底稿要求不僅僅是主承銷商的義務,也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的盡調義務要求。

第二十二條 盡職調查工作完成後,主承銷商應當撰寫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報告應當包含盡職調查涵蓋的期間、調查内容、調查方法、調查結論等。

盡職調查報告應當由盡職調查人員簽字,加蓋主承銷商公章或經授權的業務章,并注明報告日期。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應當于每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前,就本機構前次盡職調查以來發生的重大變化進行補充盡職調查。

第二十四條 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及盡職調查報告應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文檔留存備查。儲存期限在債務融資工具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後不少于5年。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交易商協會依照本指引對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自律管理。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指引規定的,交易商協會将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管理措施實施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交易商協會可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中未按本指引要求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式,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警告,可并處責令改正、責令緻歉或暫停相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 中介機構未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内容嚴重缺失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公開譴責,可并處責令改正、責令緻歉、暫停相關業務、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業務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中介機構違反保密義務,擷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公開譴責,可并處責令改正、責令緻歉、暫停相關業務、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業務資格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為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發行提供中介服務的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和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等相關中介機構。主要業務闆塊通常指近一年或近一期主營業務收入或毛利潤占比較高的業務,一般為占比10%以上。重大會計科目通常指近一年或近一期占總資産10%以上的資産類會計科目、占總負債10%以上的負債類會計科目,以及中介機構認為對投資人判斷企業償債能力有重要影響的其他會計科目和财務名額。重要增減變動通常指幅度在30%以上的變動。

第三十條 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另有規定或約定的,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從其規定或約定。資産服務機構、資金監管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現金流預測機構等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企業資産證券化業務提供中介服務的其他中介機構,也應按照本指引及《銀行間債券市場企業資産證券化業務規則》等自律規則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境外非金融企業注冊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參照本指引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3年11月1日施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盡職調查指引》(交易商協會公告〔2020〕32号釋出)同時廢止。

附件:主承銷商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目錄(2023 版)

1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1-1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直接或間接持有 企業股份/股權的質押情況、對其他企業的主要投資情況、與其他 主要股東關系的說明性檔案。

1-2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政府及相關部門除 外),該法人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工商資訊查詢檔案,近一年 合并财務報表的主要财務資料,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企業股份/股權 的質押情況的說明性檔案。

1-3 報告期内實際控制人變化情況(如有)的核查記錄或說 明性檔案。

2 公司治理

2-1 企業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工商資訊查詢檔案,預算 管理、财務管理、重大投融資決策、擔保制度、關聯交易制度、信 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對下屬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等檔案。

3 主要業務闆塊生産經營情況

3-1 與企業主要業務闆塊相關的業務資格許可證或者其他重要資質檔案(如有)。

3-2 企業主要業務闆塊報告期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毛利率等情況的核查記錄或說明性檔案。各主要業務闆塊的盈利模式、上下遊産業鍊情況、産銷區域、關鍵技術工藝的核查記錄或說明性檔案。

3-3 企業主要在建工程的核查記錄或說明性檔案,包括工程 名稱及基本内容,投資金額及已投資金額,立項、土地、環評等合 規性檔案,自有資本金及資本金到位情況等。

4 重大會計科目的重要增減變動

4-1 報告期内的經審計的财務報告和近一期會計報表(如 需)。

4-2 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關于非标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 及事項的說明性檔案(如有)。

4-3 報告期内重大會計政策變更(如有)、重大會計估計變更 (如有)、報告期内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如有)的說明性檔案。

4-4 報告期内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如有)、合并财務報表範圍 發生重大變化(如有)的核查記錄或說明性檔案。

4-5 重大會計科目及主承銷商認為對投資人判斷企業償債能 力有重要影響的其他會計科目和财務名額,有重要增減變動的,分 析變動原因的說明性檔案。

5 信用情況

5-1 通過國家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征信系統)以及其 他信用查詢系統獲得的企業本級和重要子公司相關資料。

5-2 企業近一年主要貸款銀行授信額度、已使用額度及未使 用額度的說明性檔案。

5-3 報告期内企業及其子公司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 具、公司債、企業債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其他債券及其他重大有息債務償還情況的核查記錄和說明性檔案。

5-4 報告期内企業存在已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公司債、企業債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其他債券及其他重大有息債務 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對相關事項後續處理情況的核查記錄和說 明性檔案。

6 重大資産重組(如有)

6-1 報告期近一年至募集說明書簽署日期間内完成重大資産 重組的,近一年經審計或審閱的模拟/備考合并财務報告或标的資 産近一年經審計的合并财務報告。

7 信用增進情況(如有)

7-1 信用增進/擔保方資訊

7-1-1 由專業信用增進/擔保機構提供信用增進的(以信用衍 生品提供信用增進的除外),專業信用增進/擔保機構的營業執照、 相應業務資質證明,通過國家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征信系統) 以及其他信用查詢系統獲得的相關資料,近一年經審計的财務報告 及近一期會計報表(如需),近一年及一期對外擔保情況的說明性 檔案(債券擔保責任餘額、注冊企業集中度等)、對公司信用類債 券及其他債券的擔保履約情況的說明性檔案(如有)。

7-1-2 由其他企業提供信用增進的(以信用衍生品提供信用 增進的除外),參照本目錄對發行人的底稿要求,提供近一年及一 期相關工作底稿。

7-1-3 由自然人提供信用增進的,通過國家金融信用資訊基 礎資料庫(征信系統)以及其他信用查詢系統獲得的相關資料。

7-1-4 擔保函、擔保合同、與本次擔保相關的反擔保合同(如有)。

7-2 抵押或者質押擔保情況

7-2-1 擔保物的權屬證明檔案。

7-2-2 擔保物的評估報告或其他擔保物價值證明檔案(如 有)。

7-2-3 抵押或質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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