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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鍵傷人”害人害己 依法淨化網絡環境

作者:齊魯壹點
“按鍵傷人”害人害己 依法淨化網絡環境

漫畫 《謠言止于智者,謠言止于你我》 作者 高嶽

網際網路的發展帶來了“跨越時空”的言論自由,但各種網絡暴力也随之出現,不同于現實中的拳腳相加,網絡暴力對當事人的生活影響和心靈傷害可能更加嚴重。

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釋出涉“按鍵傷人”典型案例。《法治日報》記者選取部分案例進行梳理,以期通過以案釋法,引導廣大網民提升自身網絡素養、法律意識和判斷能力,保持客觀和審慎,讓“謠言止于智者,謠言止于你我”,嚴懲網絡暴力,淨化網絡環境。

微信群内造謠诽謗 構成侵權道歉賠償

餘傑和王東是遊戲網友,因打遊戲時産生不愉快,餘傑便在遊戲網友組成的微信群裡釋出針對王東的不實消息,稱王東“網貸”“欠錢逾期被追殺”,并将王東的照片制作成遺照樣式,配文“腎虛而死”。王東得知後将餘傑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涉案微信群系遊戲玩家交流群,屬于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餘傑在涉案微信群内釋出含有王東肖像的照片,使用遺照樣式進行醜化,并配文“腎虛而死”“網貸逾期”,使用遺照樣式對王東進行侮辱,發表不實消息對王某進行诽謗,引起不特定範圍的公衆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其行為侵犯了王東的肖像權和名譽權。據此,法院判決餘傑在其朋友圈向王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王東精神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庭長孫銘溪表示,網際網路時代的人際交往貫穿線上線下,不特定成員組成的微信群早已超越私密領域,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在微信群中的相關言論、行為也應保持理性。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釋出不實消息,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同時,其通過修圖對原告肖像予以醜化的行為亦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害。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也不是私人領域,應時刻遵守法律法規、堅守道德底線、守好言論、行為界限。

低俗言行侵擾他人 拘留之後仍需賠償

李陽和王豔曾是同僚,兩人在工作中發生過沖突。出于怨恨心理,2021年3月至4月期間,李陽将王豔生活照中身體的隐私部位進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賬号頭像。此外,李陽還多次釋出不雅和低俗言論并@王豔,通過平台私信向王豔發送污言穢語。

王豔不堪其擾,向公安機關報案。2021年5月,李陽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王豔認為,李陽的行為構成性騷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名譽權,遂訴至法院,要求李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李陽對王豔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自己已經因涉案行為被行政拘留5天,不應該再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利用資訊網絡釋出不當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語以及使用原告較為隐私的身體部位照片作為社交平台賬号頭像,構成性騷擾;被告在其釋出的内容中使用原告肖像照作為配圖,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被告在社交平台發文及他人平台賬号下發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謗言論,具有明顯的貶損性,會導緻社會公衆對原告評價降低,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已因涉案行為被行政機關拘留,不影響其在本案中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二庭法官張倩表示,網絡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過網絡傳播不雅圖文騷擾他人,即使沒有實質性的觸碰也可能構成性騷擾,不僅要承擔民事、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涉嫌刑事犯罪。

引導擴散不良資訊 擔責賠償公開道歉

因為私人沖突,張華通過社交平台發文辱罵朱斌,同時對該博文内容設定轉發抽獎以擴散相關資訊。截至朱斌起訴之日,該條博文轉發量已超過4000次,評論數超過400條,引發一定程度的網絡關注。

涉案博文發出後,朱斌陸續收到網友私信,大多數内容帶有攻擊、謾罵的性質。朱斌不堪重負,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頻繁遭受網絡暴力,精神飽受折磨,名譽權遭到侵害,要求張華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以貶低原告名譽為目的,通過社交平台賬号公開發表針對原告的貶損性、侮辱性言論,并以轉發抽獎的方式擴大言論影響、引導話題走向,在客觀上達成了提高網絡關注度、擴大閱聽人與傳播範圍的目的及效果。在涉案博文釋出後的短時間内,原告多次收到網友通過平台私信發送的侮辱性言論,鑒于涉案博文内容具有一定的煽動性,應認定兩者具有因果關系。據此,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導緻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并對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被告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通過涉案社交平台賬号公開釋出道歉信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副庭長朱閣表示,随着網際網路的發展,網民有了更多表達管道,與此同時,也出現了無序的情緒宣洩和肆意的網絡暴力。網暴他人與在現實中一樣,都有可能構成侮辱、诽謗、尋釁滋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等違法犯罪行為。民法典、個人資訊保護法等對保護公民個人隐私、資訊安全、名譽等作出明确規定,對他人實施網絡暴力行為可能涉及名譽權、隐私權等民事侵權,若涉嫌侮辱、诽謗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刑法也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朱閣提示,遭遇網絡暴力時,可關閉私信和評論功能,減少外界負面資訊對自己的影響,同時儲存相關侵權證據,與網絡平台聯系要求删除資訊、封禁賬号,并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手以後恨意難消 傳播私照構成侵權

小玉和李翰曾為男女朋友,後因感情不和分手。此後,李翰連續多日在微信上辱罵小玉,并向其發送分手前拍攝的親密照片。随後,李翰又在小玉作為群主的微信群中釋出了兩人的親密照片,并将小玉的私密照發送給群中的陌生人。小玉為此訴至法院,主張李翰惡意洩露、非法傳播自己視訊和照片的行為侵犯自己的隐私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曾為戀人關系,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拍攝原告私密視訊與照片,并将其發送給他人、在微信群内傳播,而且持續采取短信轟炸的方式騷擾原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李翰立即删除其收集的與原告有關的視訊及照片,向原告書面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孫銘溪表示,“隐私”的特點之一是“隐”,即并非公開的狀态,如果已經被自然人自行公開或者合法公開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與他人權益、公共利益等無關。正是從這兩方面出發,民法典将隐私界定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戀人之間要注意保護自身隐私,處理糾紛也要守法,不應通過洩露對方隐私等方式進行侮辱、威脅。如果出現隐私權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維權。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甯;(二)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飯店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收集、處理他人

的私密資訊;(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老胡點評

目前,網絡已經覆寫、滲透人們日常工作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溝通交流工具。然而,正像本期案例所揭示的那樣,現實中“按鍵傷人”的問題依然多發頻發,或揭人隐私、或隔空騷擾、或诽謗他人,這種行為給受害人帶來巨大精神痛苦,成為人民群衆痛恨的網絡空間亂象。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人缺乏依法、文明、理性上網和用網的網絡素養,肆意宣洩情緒、任意傳播資訊、随意侵擾他人,隻圖一時痛快而把法律和道德置之腦後。對此,相關部門在嚴厲整治制裁“按鍵傷人”的網絡違法行為的同時,應當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使依法、文明、理性上網和用網的觀念入腦入心,進一步提升數字時代的網絡素養。

希望廣大網民時刻牢記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要堅守道德底線,對自己在網絡上的言論負責,以免觸碰法網。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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