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認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張三駕駛的重型半挂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李四受傷。張三具備準駕車型A2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其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事故發生後受傷的李四向張三及保險公司索賠,但承保的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範圍内賠償了18000元,其餘應由第三者商業險承擔的費用。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拒絕賠償。張三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剩餘保險金。
保險公司抗辯:根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的免責條款,認為張三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屬于營業性機動車,在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情況下有權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所依據的抗辯條款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附格式條款。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是否應解釋為應當包括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還是解釋為需要準駕車型A2的機動車駕駛證即可。
保險人與投保人對該合同條款有争議,應當按照通常了解予以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本案中,駕駛員張三早已持有準駕車型A2的機動車駕駛證,是可以駕駛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車的,但保險公司并未認可該解釋。對上述條文原、被告雙方對解釋無法統一,具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許可證書和必備證書進行了明确說明。未作明确說明的,按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應當采取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即駕駛員張三取得準駕車型A2的機動車駕駛證即可。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法院依法支援了張三的訴訟請求。這裡是瑞志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