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導緻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條本規定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公共場所(以下統稱機關)。
第二章 評估和報告
第四條重大事故隐患根據作業場所、裝置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态,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緻事故損失的程度分為兩級: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體分級标準和評估方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評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組織評估。
第六條重大事故隐患評估費用由被評估機關支付。
第七條機關一旦發現事故隐患,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申請對事故隐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第八條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對機關存在的事故隐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機關。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評估結果報送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并申請對重大事故隐患組織評估。
第九條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評估,并确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機關應編寫重大事故隐患報告書。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報告書應報送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并應同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
重大事故隐患報告書應報送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并應同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
第十條重大事故隐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類别;
(二)事故隐患等級;
(三)影響範圍;
(四)影響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機關應成立隐患管理小組。小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
第十二條隐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機關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隐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拟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裝置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随時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動态變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機關對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群組織整改。
第十四條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重大事故隐患進行評估,監督和檢查機關對重大事故隐患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各級工會組織督促并協助機關對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負責處理、協調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問題,經同級人民政府準許後,簽發《重大事故隐患停産、停業整改通知書》。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條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機關,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機關,應采取防範、監控措施。
第十八條對在短時間内即可發生重大事故的隐患,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可按有關法律規定查處;也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準許,指令機關停産、停業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産、停業整改通知書》的機關,應立即停産、停業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機關,應及時報告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申請審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資金由機關籌集,必要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給予支援。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隐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機關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瞞不報的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上報。第二十四條對重大事故隐患未進行整改或未采取防範、監控措施的機關,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給予經濟處罰或提請主管部門給予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産、停業整改通知書》而未立即停産、停業進行整改的機關,勞動行政部門可給予經濟處罰或提請主管部門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緻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産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礦山事故隐患的查處按《礦山安全法》第十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