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著作人身權
總論:
- 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是與著作财産權相對的一個概念。作品不但具有經濟價值,還展現了作者獨特的思想、情感、意志和人格等精神狀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展現;
- 民法意義上的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其中人格權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身份權是指自然人基于某種身份(血緣、婚姻)而産生的權利,如親屬權、配偶權,但著作人身權是基于創作行為産生,并非與生俱來。
一、發表權
指作者有決定将其作品是否公之于衆的權利(出版發行、廣播、上映、口述、演出、網絡傳播),這是版權中的首要權利,直接決定着作者是否能夠行使其作品的财産權(披露權)
特點:
- 一次窮竭原則。或一次用盡原則。即隻要将作品公之于衆,就完成了對作品的發表,且不可逆,即隻能發表一次,不可能兩次發表同一部作品。同理,對發表權的侵權也隻能發生一次(作家首次上傳,他人未經許可下載下傳并收入文集出版,侵犯的是複制權、彙編權)。
- 推定許可發表原則。如作者已轉讓著作财産權,即可推定作者許可發表作品。(詞曲作者許可唱片公司使用其未發表的音樂作品制作、發行唱片之後,不能以在合同中沒有明确許可發表為由,阻止制作、發行;小說家許可電影公司将其未發表小說改編、拍攝電影,發表權預設許可;否則,喪失拍攝意義,不能實作合同目的)。
- 其他權利牽連原則。如因作品而産生的權利涉及第三人的,發表權還受到第三權利人的制約,比如肖像權和發表權的問題。
- 發表權與發行權的競合。
二、署名權
是人身權的核心,是宣誓作者與作品的自然關系,類似父子關系,法國稱“父權”。
- 表明身份的權利。包括真名、筆名、藝名,也可匿名。選擇暫不署名,不是放棄署名權;
- 擅自删除、增加、改變署名,構成侵權(抄襲不僅侵犯複制權,也侵犯署名權);
- 基于原作品産生的演繹作品,原作者仍有署名權(根據同名小說改編)
三、修改權
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是對作品内容做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即對已完成的作品形式進行改變的行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觀點和情感傾向的改變而導緻的對作品形式的改變,也包括在思想與情感不變的前提下對純表現形式的改變。
(1)改編權控制的是改變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創作出新作品的權利,故修改後的作品一旦認定為新作品,修改行為就是改編行為了。
(2)第34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删節。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節。對内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歪曲,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用作僞的手段對作品進行改動或曲解。多數國家還把“可能對作者的聲譽造成損害”作為侵權要件,即是為了防止作者在其作品被輕微改動、尚不足以影響其聲譽時過多地提起訴訟。(實質性改變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導緻作者聲譽受到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
第二節 著作财産權
總述:作品的财産權,又稱作品的經濟權利,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獲得經濟利益的專有權利。所謂“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在我國即指12種法定權利。
根據國際知識産權聯盟的報告,版權産業可劃分為四類。
(1) “核心”版權産業:指以創造和傳播作品為主要目标的産業,如圖書出版業、音樂産業、報刊出版業、電影産業、廣播電視産業、計算機軟體業(包括商業軟體和娛樂軟體)
(2) “部分”版權産業:其産品中僅有部分享有版權的材料,如紡織品、玩具制造、建築等。
(3)發行業:面向商場和消費者發行版權物品,如有關的運輸服務業、批發與零售業等。
(4) “版權關聯”産業。其所生産和發行的産品完全或主要是與版權作品配合使用,如計算機、電視機、收音機等。版權産業在現代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越來 大,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驅動力。其在GDP中占比平均3-6%,美國高達11%,發達國家保護版權尤為積極。
(一)複制權
複制權 是财産權中最核心的權利。複制的方式包括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
1、行為構成:
(1)在有形物質載體上再現作品(記住詩歌,加以朗誦,雖是再現,但非複制;皮膚可以成為載體,如“文身” )
(2)使作品被相對穩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上,形成複制件。(照鏡子,隻是暫時“映現” ;對油畫展覽的現場進行直播,會導緻美術作品出現在電視熒屏上,但該直播不是複制;同理,電視台對演唱會的現場直播固然使音樂作品和歌手的聲音通過電視機得以再現,因為沒有被“固定”在電視機上,隻是“播放”而已,同樣不是複制。)
2、行為分類
(1)從平面到平面(影印、油印、膠印、鉛印、列印、照片翻拍、錄音帶翻錄、錄像帶翻錄、刻錄CD、掃描、上傳、下載下傳)
(2)從平面到立體(依據美術作品或設計圖制作立體藝術品、依據建築設計圖建築建築作品,如奧運會“福娃”玩具。“騰訊QQ企鵝”訴某公司以企鵝為外形的“氧吧過濾加濕器”獲勝訴)
(3)從立體到平面(對雕刻作品、建築作品進行拍攝:藝術品展會上禁止拍攝,如置于公共場所,對其臨摹、攝影、錄像,應屬合理使用)
(4)從立體到立體
A.立體-平面-立體;
B.立體--立體(3D列印:通過攝像頭掃描,掃描後計算機進行立體模組化,再通過3D列印機列印,立體相片、工藝品、玩具、服裝、鞋帽、汽車、房子等,未來電子商務模式或被改寫,物流可能遭遇重創。)
(5)從無載體到有載體(即興演講,是口述作品,通過錄音或速記予以複制;明星演唱,錄制。 )
傳統複制:手抄、拓印、臨摹、印刷、影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
3、數字環境中的複制行為
(1)将作品以各種技術手段固定在晶片、CD光牒、硬碟和軟體磁盤等媒體上(如把歌曲“固化”在DVD機中的晶片中;将作品“刻錄”成CD光牒;将軟體“拷貝”到計算機硬碟上:用掃描器将作品“掃描”成數字化格式儲存在計算機中)
(2)将品上傳至網絡伺服器 (在BBS.、個人空間、部落格等“張貼”作品,将導緻作品以數字化格式在網絡伺服器硬碟中形成永久性複制件)
(3)将作品從網絡伺服器或他人計算機的“共享區”中下載下傳到本地計算機中 (不包括線上閱讀、浏覽行為 )
(4)通過網絡向其他計算機使用者發送作品(将數字化作品作為電子郵件的“附件”發送給其他使用者,也會導緻在使用者郵件伺服器的硬碟上形成作品的永久性複制件;手機短信“發送”也
是。)
案例: 2004年,深圳康佳通信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渴望》固化在電話機IC卡上,内置為來電顯示的鈴音。北京二中院認定為複制行為。
(二)發行權
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1、行為構成:
(1)面向不特定“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複制件,故又稱“公開發行” (出版社公開出版美術畫冊;書城出售小說:拍賣行公開拍賣國畫。手稿影印3份贈3個朋友,不是發行)
(2)以轉移作品有形物質線體所有權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複制件(公開朗誦詩歌、演唱歌曲、展覽油畫、通過有線或無線系統向公衆傳送作品,非發行行為。)
(3)電影的傳播方式:電影院公映、網絡點播、出售光碟
2、行為特點:發行權一次用盡
又稱“首次銷售原則、權利窮竭原則” ,含義是指著作權人首次向公衆銷售或贈與之後,著作權人就無權控制該特定原件或複制件的再次流轉,即合法獲得該作品原件或複制件所有權的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将其再次出售或贈與,這一原則對于保證商品自由流通具有重要意義。适用該原則的兩個條件: (1)作品複制件須經著作權人授權或根據法律規定合法制作(對于非法複制件,如盜版CD光牒、盜版電影無論輾轉于何人之手,也無論買受人在購買時是否知道該電影CD光牒是非法複制件,持有人公開銷售的行為都是侵犯電影著作權人發行權的;先授權出版社限量印刷1000冊,後擅自加印的行為) (2)對于特定的原件或合法複制件,已許可過“一次"發行。
李哈哈:
(三)出租權
《著法》第十條: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來源于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即TRIPS協定)第11條規定)。
1、發行轉移的是有形載體的所有權,出租轉移的是有形載體的使用權或占有權。
2、如計算機軟體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而是作為被出租物中的一個附屬,則該出租行為無需獲得版權人許可,比如出租全自動洗衣機(裝有計算機軟體中的電腦晶片)。
3、出租權的内容
(1)著作權人有權出租其作品複制件。
(2)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複制件,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複制件。
(3)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複制件人那獲得一定報酬。
4、出租權的限制
著作權法一方面要維護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強化他對作品的控制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慮及作品傳播對社會文明增進之禅益,使之能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是以,若作權法不得不協調于著作權人的專用權與社會公衆使用權之間。是以,一些國家或地區的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出租權的同時,又給予了某些限制。
(四)表演權
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控制兩種行為:
- 現場表演:由演員對作品現場進行的公開表演,如朗誦、演奏、演唱、表演舞蹈、上演戲劇等。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免費表演除外)。
- 機械表演:對錄制下來的表演以各種手段進行公開播放。
- 有聲讀物同理
(五)放映權
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他人公開播放應經許可并付報酬。
條件:
- 放映要求公開再現,且是現場收看,個人或家庭内部的放映由于并不屬于公開展現,不涉及放映權。
- 無論有償還是無償,擅自放映作品都會觸及放映權
(六)廣播權
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号、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廣播權控制三種廣播行為:
- 無線廣播:把構成作品的文字、聲音或圖像轉換成電磁波,通過無線信号發射裝置傳送到遠端,由遠端的接收裝置還原成文字、聲音或圖像予以播放。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衛星的廣播都屬于無線廣播。
- 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将接收到的廣播信号通過無線電波或有限電纜等方式加以同步傳播,以使原本無法接收廣播信号的閱聽人能收聽或收看被廣播的作品。
- 公開播放接收到的廣播:在接收到包含作品的廣播節目之後,通過擴音器、收音機、電視機等裝置或其他手段向公衆播放
(七)資訊網絡傳播權
定義: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標明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2001年修訂時新規定的:傳統傳播行為是一種由傳播者“單向”提供内容,由閱聽人被動接受的傳播行為,而網絡傳播是一種雙向“互動式傳播”。
- 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資訊網絡傳播權的條件:
- 應通過網絡向公衆提供作品。“提供作品”,僅指使公衆獲得作品的可能性,不要求實際将作品發送至公衆手中。
- (該傳播也有有線傳播和無線傳播兩種方式。電視可以上網、網絡上也可以看電視,是否廣播權與資訊網絡傳播權沒有差別了?)該傳播應是“互動式傳播”行為。即應使公衆能夠以“點對點”的方式“按需”、“點播”。網絡電台、網絡電視台按照預定的時間表定式傳播作品的行為,不侵犯資訊網絡傳播權.
- 網絡環境中典型的網絡傳播行為:
- 網站經營者直接将數字化作品置于開放的網絡伺服器上,供使用者線上欣賞或下載下傳;
- 使用者将數字化作品上傳到開放的網絡伺服器上,供使用者線上欣賞或下載下傳;
- 使用者将數字化作品置于P2P軟體劃定的“共享區”,供同類P2P軟體的使用者搜尋和下載下傳
(八)展覽權
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九)改編權
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即以不同的表現形式再現作品的創作活動。改編應該是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的重複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創新,達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創作目的。改編權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改編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 不改變作品原來類型而改變作品,如将長篇著作縮寫為簡本;
- 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内容的情況下将作品由一種類型改編成另一種類型,如将小說改編成劇本。改編者對改編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
(十)攝制權
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制是一種重要的演繹作品的行為,其産生的結果為視聽作品。
(十一)翻譯權
将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二)彙編權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內建新作品的權利。
(十三)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節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
一、鄰接權的概念
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版權相臨近的一種權利,是指不構成作品的特定文化産品的創造者對該文化産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
二、鄰接權與版權的關系
(1)聯系
鄰接權是從版權演變而來的,是作品的傳播者對作品的傳播方式享有的權利。鄰接權依賴于版權,但其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對于鄰接權的保護,是對版權保護的一種補充。版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接權的主體是傳播者,通常是法人。
(2)差異
- 客體不同。著作權——符合“獨創性”的作品。鄰接權——未達到“獨創性”标準,不構成作品的其他勞動成果。
- 鄰接權客體的創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其享受的法律保護水準相應的也較低。是以,鄰接權人享有的專用權數量要少于著作權人,其受法律保護的時間也短于著作權。
三、鄰接權的種類
(1)表演者權
《著作權法》第38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表演者權,指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2)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3)廣播組織權
(4)版式設計權
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此類權利的主體一般是指圖書、報紙、期刊等的出版機關對出版物版面格式的設計,包括對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點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小結】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表演權、複制權、發行權
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享有表明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直播、錄音錄像、複制、發行、出租六項權能。
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複制、發行、出租、許可播放(錄音)、通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五項權能。
廣播組織:享有轉播、錄制、複制、資訊網絡傳播權四項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