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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重拳打擊電信詐騙,守護好百姓“錢袋子”

作者:北京日報用戶端
法治日報:重拳打擊電信詐騙,守護好百姓“錢袋子”

漫畫/高嶽

近年來,青海省海東市兩級法院審理的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案件呈現出涉案數量增加、罪名較為集中、作案手段翻新快、犯罪人員低齡化且教育程度偏低、涉案金額較大但追贓挽損比例較低、團夥組織分工明确等特點。近日,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通報近年來全市法院開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作成效,并釋出典型案例。

《法治日報》記者從中選取4個典型案例進行梳理,一方面展示人民法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堅定決心和審判實踐,另一方面通過揭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主要特點和表現形式,提醒廣大群衆提高識騙防騙的意識和能力,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偷渡境外從事詐騙

繳納罰金數罪并罰

2020年3月,馬某原、馬某榮等5人受他人拉攏,在未辦理合法出入境手續的情況下偷渡至緬甸并加入某電信詐騙公司,通過公司提供的手機在探探、陌陌、伊對等社交軟體上標明詐騙對象添加好友,使用詐騙話術劇本僞裝異性身份擷取被害人信任,進而騙取被害人财物,累計從事詐騙活動時長均達到30日以上。在此期間,魏某海、王某強經他人拉攏,從西甯乘機至雲南昆明,并與他人結夥偷越國境至緬甸,後又從緬甸偷渡回國。另查明,上述7人主動投案或經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預繳罰金。

民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原、馬某榮等5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夥偷越國(邊)境,在境外詐騙集團實施詐騙,且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均為30日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強、魏某海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夥同他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遂依法以詐騙罪分别判處馬某原等5名被告人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以偷越國(邊)境罪分别判處被告人王某強、魏某海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一審判決後,各被告人當庭服判。

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韓如龍介紹,本案是非法偷越國(邊)境赴國外電信詐騙公司從事詐騙活動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均是在朋友、同學介紹或拉攏下,受“高薪”工作的誘惑使用他人購買的機票飛往雲南,而後被安排出境至緬甸的電信網絡詐騙公司實施詐騙。廣大群衆面對“高薪”招工時要提高警惕,不要輕信好友或中介等介紹的所謂出國務工來錢快、工作輕松的說辭,以免淪為境外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

冒充客服吸引客戶

獲利雖小仍擔刑責

2021年7月,劉某和雍某容經他人介紹下載下傳“阿聊”軟體并注冊昵稱為“淺笑”的賬号,兩人通過該賬号接收一昵稱為“雄鷹”的男子指令,擷取被害人電話及個人資訊,并使用個人電話按照“雄鷹”提供的話術撥打電話,詢問對方是否需要貸款或從事兼職業務。若對方同意,則給對方發送由“雄鷹”提供的微信号或QQ号,由其他人實施下一步詐騙行為。

随後,劉某又相繼介紹李某龍、馬某良、馬某林、冶某瑞4人下載下傳“阿聊”軟體并注冊賬戶,并按照劉某提供的話術、被害人個人資訊,以客服人員的名義向被害人撥打電話。該4人撥打電話的工作量及報酬由劉某、雍某容進行統計并經“雄鷹”稽核後,由劉某通過雍某容使用的賬戶轉賬結算,幾人分别獲利5000元至8000元不等。另查明,上述6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該案審理期間各被告人預繳了退賠款和違法所得及罰金。

民和縣人民法院認為,上述6名被告人虛構事實、隐瞞真相,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然幫助他人詐騙财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遂依法分别判處6名被告人十個月至四年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向被害人發還退賠款29.0087萬元,對其退繳的違法所得和作案裝置依法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某等6人當庭服判。

“本案是犯罪分子冒充客服人員通過電話進行詐騙的典型案例。”韓如龍說,本案中,6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從事網絡犯罪活動,卻因貪圖小利而為犯罪分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觸犯刑法最終獲刑。

提供裝置綁定賬戶

幫助犯罪亦獲刑罰

2021年7月,張某連受他人指使,乘坐火車到達安徽省合肥市,将其事先辦好的3張銀行卡及配套網銀賬戶、手機銀行賬戶、一張手機卡及綁定的微信賬戶一同提供給他人使用,并為其他電信詐騙人員提供人臉識别幫助。張某連是以獲利一部手機。公安機關經在“國家反詐大資料平台”查詢,張某連自2021年7月至8月,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助他人進行電信詐騙網絡活動,涉及5起詐騙案件,資金流水達800餘萬元。

樂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連主觀上明知他人可能會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詐騙,仍有償傳遞其本人實名認證并綁定的銀行卡、手機号、微信号,為實施網絡詐騙行為提供人臉識别,緻使他人利用其提供的銀行卡、微信号等實施犯罪,支付結算金額遠超過20萬元,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遂依法判處張某連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張某連當庭服判。

本案是典型的“卡農”案件,該類型案件是“幫信罪”案件最為常見的。為貪圖一時之利,被告人将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等出售給他人擷取收益,這類犯罪行為危害巨大,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兇”。廣大群衆切莫被蠅頭小利誘惑,莫向他人出售、出借、出租“兩卡”,避免劍走偏鋒,觸碰法律底線。

自稱上司誘騙轉賬

退賠贓款獲刑罰金

2019年9月,陳某金提出讓陳某收購附有綁定手機卡、U盾及開卡人身份證影印件的銀行卡,後陳某又聯系李某俊并告知其辦理銀行卡。同年11月,李某俊謊稱公司走賬需要,讓同僚母某春為其辦理了銀行卡和電話卡。陳某從李某俊處獲得該銀行卡後,注冊了支付軟體用于檢視銀行卡賬戶變動情況,後又轉交給陳某金,由陳某金寄往廣西用于實施詐騙。

2019年12月,詐騙人員冒充青海某律師事務所主任,通過電話聯系該所出納員,稱有一筆法律顧問酬金要打入該律所,并索要該律所對公賬号,然後通過仿冒的機關上司QQ賬号詢問出納有關事宜,又以資金周轉為名誘騙出納向指定賬戶轉賬。出納信以為真,遂向母某春的銀行卡轉賬36萬元。

該筆資金到賬後,卡内10萬元立即被不明身份人員轉走。陳某發現母某春賬戶内轉進資金後,通過李某俊通知母某春以挂失、補辦等方式固定資金,後又通過櫃員機、支付寶、微信等管道分贓。另查明,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陳某支付寶賬戶餘額7.37萬元,其親屬主動退賠贓款3.13萬元。李某俊親屬主動退賠贓款4.5萬元。

平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金、陳某、李某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采取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财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負刑事責任。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金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俊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退還被害人。

宣判後,被告人陳某金、李某俊、陳某不服,提起上訴。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韓如龍介紹,本案是詐騙人員通過發展下線形成犯罪鍊的典型案例,也是假冒熟識人員進行詐騙的典型案例。此類通過假冒上司、同僚、親人等熟識人員進行詐騙的手段屢見不鮮,“見字不見人”的聊天方式極容易導緻被害人難以及時甄别。在此提醒廣大群衆,對于通過電話、短信、網絡來要求彙款、轉賬或者其他資金往來的,一定要牢記不明電話及時挂,可疑短信不要回,不聽不信不轉賬。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機關犯前款罪的,對機關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教育訓練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老胡點評

盡管打擊整治和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加大,電信網絡詐騙依然時有發生,成為不法分子侵害人民群衆财産權利的主要手段之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的詐騙手段和方式不斷翻新,迷惑性、隐蔽性不斷增強,使打擊整治的難度也随之而增加。另一方面,電信網絡詐騙産生的土壤依然存在,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銀行卡辦理亂象等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了可乘之機。

是以,杜絕電信網絡詐騙需要多方攜手、綜合治理,在嚴厲制裁的同時,應當推動銀行、保險等公共服務部門,建立健全更加完善、更加嚴密的制度機制,堅決防止公民個人資訊洩露,變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的詐騙工具。

此外,防範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也要堅持與時俱進,針對詐騙手段和詐騙話術的變化,及時調整宣傳教育方法,增強警示、提醒的精準性和有效性,不斷提升人民群衆防騙識騙能力。

來源 法治日報 | 作者 徐鵬

編輯 謝永利

流程編輯 嚴聖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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