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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師報複同僚投毒,緻25名幼兒中毒,其中1人死亡!已被執行死刑

作者:王獻增律師
幼師報複同僚投毒,緻25名幼兒中毒,其中1人死亡!已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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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在2023年7月13日這一天,一位名叫王靜雲的幼稚園女教師被依法執行死刑!

究竟是什麼原因,導緻這位幼稚園女教師被依法執行死刑呢?

2017年2月17日,王雲與丈夫馮某某在生活中因些許細微瑣事發生了沖突。這讓王雲對其丈夫感到不滿,并心生歹意!

王雲從網上了解到一種名叫亞硝酸鈉的食品添加劑,毒性較強,人體極限攝入量一次最多不能超過0.3克,超量會造成人體亞硝酸鈉中毒,甚至死亡。

亞硝酸鈉這種東西也是一種無機化合物,易溶于水,呈白色結晶性粉末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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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王雲在網上購買了一袋亞硝酸鈉,企圖讓其丈夫嘗嘗苦頭!

在同年2月19日的晚上,王雲将部分亞硝酸鈉投放進了其丈夫喝水的水杯中,企圖讓其丈夫中毒!

次日一早,王雲的丈夫馮某某喝下後不久便感到身體不适。随即前往醫院被診斷為中毒,且達到了輕傷二級的程度!

都說一日夫妻,百日恩義。萬萬沒想到王雲竟能下如此毒手,毒害與她整日同眠的丈夫。其歹毒之心讓人不寒而栗!

但王雲的歹毒還遠遠不止于此!

王雲還是一家幼稚園的老師,她本是一個辛勤和藹的園丁,養護着祖國的花朵。但是她因為和同僚的沖突,實施了毒害行為,傷害了許多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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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是在2019年3月26日,王雲在幼稚園萌萌學前教育工作期間,負責管理小班。同僚孫某某負責管理中班,這天兩人因為小班和中班的管理事項發生了沖突。

王雲認為孫某某會向園長告狀,王雲心中非常不滿,于是便想報複同僚中班老師孫某某。

她想到了之前的那包亞硝酸鈉,發現中班的老師孫某某有時候會嘗一下中班的飯,來判斷好壞和溫熱之類的情況。

她想将亞硝酸鈉投入飯中,在孫某某老師品嘗的時候中毒,這樣也沒有人發現是自己做的。

同年3月27日,王雲早上上班之際将之前購買的亞硝酸鈉攜帶至萌萌學前教育幼稚園内。在吃飯之前,王雲偷偷進入幼稚園的小食堂内,将該亞硝酸鈉放入中班的八寶粥中,并離開了現場。

當天20多個小朋友都吃了這份八寶粥,過了一陣子,小朋友在幼稚園出現不同的症狀,有的小朋友上吐下瀉,有的小朋友甚至出現了暈厥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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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老師趕緊給孩子們的家長打電話,當地緊急成立應急處置工作上司小組,全力開展針對幼兒醫療救治的工作并調查事情的來龍去脈,以此來找到這場食物中毒的起因。

因為王雲投放的亞硝酸鈉數量并不少,同時幼稚園的小朋友們體質和免疫力都不如成人,受到的傷害更加大。

先後經過了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中站區人民醫院、焦作市婦幼保健院就診,因為事情還在調查階段,部分好轉的小朋友們也被分流到其他幼稚園。

而對于此次的投毒事件,教育局、警察局、應急處置工作小組都展開了調查工作,發現投毒事件的背後的始作俑者竟然是小班老師王雲。王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該幼稚園和當地的主管部門也在進行相關的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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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調查完成之後,将王雲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後法院開庭審理。

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王雲當庭供述其隻是認為孫某某會品試嘗小朋友的飯,以此來謀害孫某某,并沒有想到小朋友的問題。

但是小朋友的家屬聽到如此的供述,情緒都十分激動。因為王雲不正當不合法的投毒行為,導緻自己家的孩子中毒。

更令人心痛的是,其中有一個5歲的小朋友在食用八寶粥之後,因為中毒導緻多器官功能衰竭,在2020年1月28日因為搶救無效身亡。

還有薛某某等21人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李某某等2人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張某某損傷程度構不成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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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雲的行為使得二十多個家庭都飽受痛苦,為了給孩子治病,有的家庭花費了100多萬的醫療費。那麼多的小朋友,搶救的醫療費的巨款都是由當地政府先行墊付的。

是以,各位家長在庭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從重追究王雲的刑事責任,讓幼稚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提出有關賠償費用的主張,要求醫療費、營養費和精神撫慰金等。

對于父母而言,孩子都是心頭肉。自己家的孩子在醫院忍受着疼痛,甚至是與自己天各一方,這所謂的精神撫慰金也隻是一個物質彌補,無法真正的彌補父母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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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的明确規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在刑法中,要認定一個人是否犯罪,需要根據犯罪構成四要件的理論來進行判斷,即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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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看,罪犯王雲一共實施了兩類犯罪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并分别造成了嚴重後果,在客觀犯罪要件上,已經完全具備。

與此同時,王雲在實施犯罪行為行為時已滿16周歲,并且實施犯罪行為時精神正常,不存在精神障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而,犯罪王雲已經構成犯罪。

罪犯王雲對他丈夫馮某某實施的毒害行為,應當構成什麼罪?應當受到何種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明确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罪犯王雲對其丈夫馮某某實施了下毒行為,且已經着手。其丈夫中毒也達到了輕傷二級。

是以,王雲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且已經既遂!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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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雲為了毒害同僚中班老師孫某某而實施的下毒行為,應當構成什麼罪?應當受到什麼刑事處罰?

從單獨的行為來看,犯罪王雲為了毒害同僚中班老師孫某某而實施的下毒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也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至于具體構成什麼罪,需要結合犯罪王雲的犯罪目的來進行判斷。當然,犯罪形态主要是犯罪未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的明确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罪犯王雲實施了下毒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已經觸犯了公共安全,危害特别嚴重。

故而,結合罪犯王雲的犯罪目的和犯罪行為,應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

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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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雲辯解稱:“隻是為了毒害同僚孫某某,并沒有想到小朋友的問題”。那犯罪王雲是過失犯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的明确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刑法理論中,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是積極希望犯罪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則是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具體到本案中,犯罪王雲将亞硝酸鈉投放到小朋友吃的八寶粥中。作為一個理性的、正常的人來講,都會知道,這樣的行為是會導緻小朋友中毒的。是以,罪犯王雲在主觀認識因素上是明知的。

與此同時,罪犯王雲明知小朋友喝了八寶粥會出現中毒,但不管不問,放任結果的發生。是以,犯罪王雲是故意犯罪,不可能構成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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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家屬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罪犯王雲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 47号)第1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目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暫不支援,僅限于直接的物質損失。故而被害人精神撫慰金的要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也是祖國實作民族複興的重大動力。雖然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讓人非常惋惜,但也告誡我們。

教學機構對于教師的招聘并不能僅看表面上的輝煌履歷,更應當對教師的品行、價值觀等加強考查!

對此,您有什麼意見或者建議呢?

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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