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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36歲妻子變成56,新郎淩晨去報案,新娘稱:個人隐私不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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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一不為妻,女大三抱金磚。她比我大二十歲,我接受不了”,35歲男子在派出所門前報完警一一向親朋好友解釋道。

男子本欲與36歲的未婚妻成婚,但是在婚禮前夜得知未婚妻真實年齡竟是56歲,姐弟戀變成了忘年戀,男子瞬間崩潰。

女子為什麼要隐瞞年齡與男子交往?難道有什麼難言之隐?

大齡青年去相親,情投意合遇“真情”

案中訴說的男子是代某,代某和未婚妻孫某的戀愛故事開始于一年前。

代某自幼家中貧困,長相身高等條件也一般,是以在大好年華一直都是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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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長大之後步入社會,努力工作好不容易攢夠老婆本後,母親卻因為腦溢血永遠癱在床上,這又成為了代某在娶妻路上的一大阻礙。

代某的婚事便被一拖再拖,等到同齡人的小孩快國小畢業了,代某還是孤身一人。

某日,代某找舅舅辦事,舅舅也為代某的婚事着急,說他人品很好,幹活吃苦耐勞,又肯心疼人照顧人,怎麼找對象就這麼難?面對舅舅的質問,代某也無可奈何,隻能說關于成家的事自己也想開了。

舅舅卻生氣了,教育他老人隻有在自己的孩子結婚生子之後才會開心,你媽現在雖然癱在床上不能說話,但是心裡肯定一直都在挂念着你的終身大事。

聽到此話,代某沮喪地坐在一邊,不住地唉聲歎氣,沉默很久開口道并不是自己不想結婚,隻是自己努力相親了這麼多次,還是沒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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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兩個字突然點醒舅舅,他對代某說,本來叫他來的用意就是要跟他說婚介所的事,他家附近有一家婚介所說是成功了好多對,讓代某也去看看。

吃過午飯後,舅舅就帶着代某到了婚介所。從業人員了解了代某的情況之後,拍着胸脯保證一定能給他找個好媳婦,但是要代某先交500塊錢的介紹費。

為了不辜負舅舅的一片心血,代某耐着性子填了很多登記表,随後交了500元給從業人員。

沒想到代某離開舅舅家剛走到家,婚介所就給他打電話了。說是有一個叫孫某的女子,兩人比對度很高,但是孫某是離異女士,還帶着一個13歲的孩子。

代某想了想,認為結過婚有孩子的女人更會照顧人,會安安心心地過日子的,就答應了去相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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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面後,代某見孫某長得漂亮、性格随和,便覺得很滿意。兩人吃飯聊天的過程十分融洽,孫某沒有對代某表達任何不滿和嫌棄,并在分别時說對代某很非常滿意,代某十分欣慰。

因為兩人是異地,見面後就一直在微信上聯系。兩人剛确認戀愛關系的時候,代某專門在微信上确認了孫某的年紀,孫某告訴他自己是1985年的。

随着關系逐漸發展,孫某到代某家來了好幾次,甚至每次都悉心照顧代某的媽媽,事必躬親,幫助代某媽媽洗臉洗腳,甚至是按摩。代某感念孫某的孝順和恭敬,認定孫某就是自己要找的人。

在赢得代某信任後,孫某卻漸漸有了變化。孫某經常深夜向代某哭訴前夫嗜賭成性,還家暴她和孩子,讓品行善良的代某十分心疼,并承諾一定要給孫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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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到孫某也有這個想法之後,代某遵循習俗,準備和孫某從訂婚走到結婚,提出要盡快到孫某家提親、送彩禮。

孫某卻推拖道,兩人進展不用太快,她對這些禮數不太看重。加上父母也不管她的事,不如兩人繼續談一段時間的戀愛,深入了解一下,享受一下愛情。代某沒有細想便同意了,後面也很少主動提結婚的事。

某日,孫某給代某發微信說自己在辦低保,手裡沒錢,想找代某借點。

代某不了解辦低保為何還需要錢,孫某便解釋道自己不符合條件,但是自己帶着兒子生活困難,還是想花錢請人辦。

代某便立馬轉了一萬過去,還叮囑孫某一定要找一個可靠的人,把低保的事辦好。

之後,二人依舊用微信聯系。但是不久,孫某說自己生病住院要借錢,代某本來想親自去照顧,但家中有癱瘓的母親需要照顧走不開,隻能轉了一萬五給孫某,孫某在收款的時候還特意說了句“謝謝你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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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後,孫某就來陪了代某好幾天,代某便更加信任她,開始認真商量結婚的事。

由于兩人仍是異地狀态,在買三金時,孫某就自己去挑選,孫某看中一個一萬的镯子,代某二話不說轉了錢。

後來,孫某又找代某線上上幫忙,說自己的銀行卡超額20萬元,手機轉賬被限額了,外甥女着急要回存在她這兒的錢,讓代某先替自己轉過去。

20萬對代某來說不是一筆小數目,代某試探性地先轉了一部分,孫某看出他的擔憂,強調讓他放心。

轉錢之後,孫某一如往常,在微信上聊天的态度也沒有轉變。代某的疑慮被徹底打消了,一心期盼和孫某結婚。

在經過思想掙紮之後,代某借錢買房以備結婚,孫某知道後非常開心,直接租房搬了過來,和代某一起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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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房子的過程中,孫某精心打扮。簽合同那天,孫某說了很多好話,讓代某将自己名字也加了上去。

本來就是本着結婚去的代某也沒多想,就應了孫某的要求。

新婚前夕真相來,情人姐姐變老太

新婚前日,對于代某來說本來是一個高興的日子。他從一睜開眼就笑得合不攏嘴,忙前忙後地裝飾着家裡。孫某看見代某這個樣子,佯裝嫌棄地問道:“至于嗎,不就是結個婚嗎?”

代某聽了之後開心答道,“當然至于,畢竟我活到35歲才娶到媳婦兒!”

等到兩人布置完婚房,孫某告訴代某,既然事情都已經辦完了,自己要回去睡個美容覺等着代某明天早上來娶她,随後便離開了。

孫某走後不久,還沉浸在喜悅裡的代某正在裝喜糖,突然被敲門聲打斷,他打開門,發現鄰居站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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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問了他媳婦名字,代某如實告知。

門外的鄰居滿臉疑惑,代某察覺到不對,連忙問鄰居出了什麼事兒。

鄰居将車票遞過去,說自己在樓道撿到了孫某的車票,但是車票上寫的出生年份跟代某平日裡所說的有出入,孫某并不是1985年的,而是1965年!

代某瞬間變了臉色,連忙從鄰居手中将車票拿過來,一遍遍核對數字,發現身份證号都是對的!代某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車票上白底黑字寫着,狠狠地刺激着他的眼睛。

按照車票上的年齡來算,孫某就不是比代某大1歲了,而是大了整整20歲,姐弟戀直接變成了忘年戀。

代某這才恍然大悟,終于明白了孫某之前為什麼不讓自己看她的身份證,還在代某提出領證的時候找各種接口推脫,原來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是在這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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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請柬已經發出去了,親朋好友都等着喝代某的喜酒,但是發生了這樣的事,代某還是咽不下這口氣,這個婚他是不可能結的,于是挨個跟親朋好友打電話說婚禮取消了。

一番折騰,代某覺得自己像是猴一樣被耍了,于是撥通了孫某的電話要跟她對峙,但是電話那頭始終都沒人接聽。

怒火上頭的代某穿好衣服便打車去派出所報警,告知警察孫某不僅隐瞞真實年齡跟自己交往,還聯合他人從他這裡騙走了好多錢。現在聯系不上孫某,自己人财兩空。

年齡騙局終解開,正義裁判會到來

随後代某又找來記者想要解決此事,發現此時的孫某完全換了一副嘴臉,記者到了孫某住處,卻完全找不到孫某的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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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後打電話給她,問孫某借代某的錢幹嘛,孫某支支吾吾解釋不清楚。

記者又進一步逼問孫某的年齡,質問她是否真的36歲?

沒曾想把孫某給逼急了,惱羞成怒大吼道,“你是誰啊?有什麼資格和權力打聽我的隐私?關于這些我無可奉告。”

在采訪之中,代某的鄰居也表示,孫某的行動像個老太太,不像是三十多歲的人走路。

民警告知代某和記者,年齡是重要的身份資訊,不能夠随便進行更改。身份證上的登記年齡和戶口本上的必須保持一緻,如果孫某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是1965年的話,那麼她就是1965年生人。

當下,孫某仍然躲避着不肯見代某,債主們也催促着代某還錢,生活一下子雞飛狗跳的。在警察的幫助之下,代某已經成功立案,目前正在等待着追回自己被騙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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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本案中的代某,因為急于成家,給了孫某可乘之機,拿捏住代某的急迫心情騙錢騙感情,實在令人唏噓。如今證據清晰、事實清楚,孫某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下面,就讓我們用專業的法律思維來分析一下,孫某将會面臨何種法律制裁,在厘清責任的同時,也可以幫助大家提高法律意識。

一、孫某在戀愛期間以欺騙的手段擷取代某的财物應當怎樣定性?孫某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一方行為人通過欺詐的方式,即隐瞞事實的真相或者編造事實,使另一方行為人基于此,而實施了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另一方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因欺詐而産生的民事行為進行撤銷。

在本案之中,孫某作為一個年滿十八周歲不存在認知障礙的成年人,是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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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與代某的戀愛過程中,一直隐瞞真實年齡,欺騙代某借錢是為了辦低保、交醫療費,使代某形成了錯誤的認知,将自己的财産轉借給了孫某。随着讓代某對自己建立其信任之後,利用代某的品行進行禮物等費用的索取。

孫某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并且對代某的财産權帶來損失。

是以孫某對代某存在民事上的欺詐行為,孫某對代某的财産占有缺乏有效的法律基礎,代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讓孫某對戀愛期間的正常花費予以返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行為人享有的撤銷權應當适用法定的除斥期間,對于行為人而言,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時向法院申請撤銷,否則行為即便為欺詐,其撤銷權業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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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代某發現孫某涉嫌欺詐,應該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訴訟或者仲裁行使撤銷權。否則孫某即可以抗辯代某已經喪失撤銷權,不能請求其返還相關财産。

根據法律規定,代某發現孫某的欺詐行為在事發後五年後,則除斥期間屆滿,代某無法再行使财産權利。

撤銷權的最長保護期限是五年,若在此期間内沒有發現撤銷事由,法律将不再對撤銷權人進行保護。

是以,代某需要在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銷權,并且要保證撤銷權沒有經過五年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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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從民法的角度而言,代某是可以通過司法程式要回自己在戀愛中因為受欺騙而損失的欠款。但代某如果無法證明孫某存在欺詐行為或者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同樣也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二、孫某說由于告知年齡涉及到個人隐私,是以無可奉告,對此應當怎麼看?

隐私權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格權,每個公民的隐私權都應該受到保護。

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行為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能濫用權利。

在本案中,孫某雖然享有隐私權,但孫某所享有的隐私權造成了對代某的财産權造成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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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個案評判,在此案中,了解孫某的年齡并不會對孫某造成侵害,代某對孫某年齡的知情權大于其隐私權。

是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孫某不能以隐私權作為抗辯,阻止代某了解她的年齡。反而應當交代真實年齡,以便于判斷其是否存在民事欺詐行為。

結語

本案中的孫某,利用代某想要快速成家的心理,在與代某“戀愛”的過程中,先是隐瞞真實年齡,随後步步為營,要求代某給自己财物。戀愛期間,騙錢騙感情,讓人義憤填膺。

在這裡送大家一句話,愛情是甜蜜的,也是充滿危險的。雖然我們在人際交往的時候要真誠待人,但同時也要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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