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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

作者:涼都高新市監
7月1日起,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
7月1日起,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
7月1日起,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

2023年5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号公布《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全文附後),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旨在規範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格式合同,規定了經營者常見的合同違法行為及處罰規定。其中,對于經營者出現的“借名合同”、格式條款、霸王條款等情形,規定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利用合同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監管。列明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以惡意串通、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等禁止情形,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同時,加強對格式條款的規制。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益的規定,要求經營者在使用格式條款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權益。

7月1日起,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

下面就來說一說辦法規定的幾點“要得”和“要不得”

1、合同欺詐要不得

新規規定,商家不得簽訂“借名合同”,不能簽合同時一個名稱,提供服務是另外一個名稱。不得故意隐瞞與實作合同目的有重大影響的資訊,與對方訂立合同;不得以惡意串通、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

2、空手套白狼要不得

新規規定,經營者不得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誘騙對方訂立合同。

3、免責聲明要不得

新規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财産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責任;

(四)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應當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六)其他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自身責任的内容。

4、霸王條款要不得

新規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要求消費者承擔依法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八)其他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内容。

5、重點内容要加粗

新規規定,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應當以單獨告知、字型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7月1日起,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檔案作為經營必備的材料,内容不僅要保護商家權益,更要合法、合理,本次新規的正式執行,展現了政府規範消費環境的決心,必将啟動長期的市場合規監管整治。

一圖讀懂|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7月1日起,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

附《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内開展合同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合同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監管與指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經營者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合同從事下列違法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一)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誘騙對方訂立合同;

(三)故意隐瞞與實作合同目的有重大影響的資訊,與對方訂立合同;

(四)以惡意串通、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應當以單獨告知、字型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預先拟定的,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視同格式條款。

第七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财産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責任;

(四)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應當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六)其他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自身責任的内容。

第八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要求消費者承擔依法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八)其他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内容。

第九條 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引導重點行業經營者建立健全格式條款公示等制度,引導規範經營者合同行為,提升消費者合同法律意識。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一般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主要内容,并明确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經營者采用書面形式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應當将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傳遞消費者留存,并不少于一份。

經營者以電子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下傳方法等事項,并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下傳。

第十二條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為本辦法禁止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印章、賬戶等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行業或者領域,聯合有關部門制定合同示範文本。

根據前款規定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應當主動公開,供社會公衆免費閱覽、下載下傳、使用。

第十四條 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合同各方具體權利義務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示範文本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十五條 參照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充分了解合同條款,自行承擔合同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法律後果。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設立合同行政監督管理專家評審委員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格式條款評審、合同示範文本制定等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本辦法的合同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與涉嫌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的當事人;

(三)向與涉嫌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四)查閱、調取、複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依法需要報經準許的,應當辦理準許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從業人員對履行相關工作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開展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不對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作出認定,不影響合同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号公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7月1日起,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益

來源:市說新語

編輯:黃克樹

一審:張明旭

二審:陳華

三審: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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