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筆錄是執法人員依法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所做的書面記錄,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
總局2号令對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的簽名和蓋章有這些規定
序号 | 文書或證據名稱 | 确認方式 | 依據 |
1 | 書證、物證複制件、影印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 | 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 | 2号令第二十四條 |
2 | 現場筆錄 | 辦案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 2号令第二十八條 |
3 | 詢問筆錄(塗改部分) | 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認 | 2号令第二十九條 |
4 |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 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2号令第六十七條第二款 |
加蓋市場監管部門印章 | 2号令第六十八條 | ||
5 |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 | 材料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 | 2号令第三十條 |
6 | 抽樣記錄 | 辦案人員、當事人在封條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 2号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7 | 先行登記儲存證據通知書 | 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2号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8 | (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單 | 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财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 2号令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
9 | 送達執法文書 | 簽名或蓋章,拍照、錄像 | 2号令第八十二條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具體條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也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錄像。複制件、影印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後注明與原件、原物一緻,并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同時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辦案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内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和個人。詢問應當個别進行。詢問應當制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認。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認。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六十七條 适用簡易程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号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當場傳遞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第六十八條 當場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繳款途徑和期限、救濟途徑和期限、部門名稱、時間、地點,并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和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樣驗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清單,由辦案人員、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先行登記儲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當場傳遞先行登記儲存證據通知書。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财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财物,并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财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将财物依法先行處置并有所得款項的,應當退還所得款項。先行處置明顯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驗證過程中,無法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到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況,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八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執法文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直接送達的,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簽收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時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機關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認,将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将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經受送達人同意并簽訂送達位址确認書,可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号等能夠确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資訊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委托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轉交其他部門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委托、轉交送達的,受送達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釋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總局61号令将修改60日修為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件材料中載明原因和經過。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來源:亮劍有法
編輯:黃克樹
一審:張明旭
二審:陳華
三審: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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