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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農民居多 是以土地歸屬權格外重要!古代皇帝如何劃分的呢?

作者:嗨喵講史

從出土的簡牍資料看,西漢民事的諸多方面是由法律和漢令等法律形式加以規範的。

欲理清西漢關于土地買賣的法律規定,首先要研究西漢土地買賣的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項,即哪些人可以成為買賣土地的民事主體以及法律對其制定了哪些規定。

古代,農民居多 是以土地歸屬權格外重要!古代皇帝如何劃分的呢?

一、西漢土地買賣民事主體的範圍

根據相關資料的記載,西漢時期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全面确立與鞏固,使得土地買賣成為普遍的社會經濟活動。

卷入土地買賣洪流的主體也變得廣泛,上至貴族官僚下至平民百姓,他們在土地買賣的交易行為中所處的地位與扮演的角色不盡相同。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從理論上講并不取決于土地占有量,而是由土地所有者在生産中的地位和産品的配置設定形式決定的。

一個土地所有者隻要他把土地出租或者雇人耕種,并且以剝削剩餘勞動産品為主要生活來源,那麼他就被歸入封建地主階級。

為了使剩餘産品的剝削能滿足地主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與消費需求,那麼地主占有的土地必須達到一個最低限度的占有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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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這個土地占有數量通常來說應該大于自耕農的平均土地占有數量。

即西漢初期,五口之家的自耕農平均土地占有量為百畝左右,百畝之收不過百石,用來維持家庭的生活已經非常拮據了。

從地租剝削層面來講,封建地主必須擁有比一般自耕農多出若幹倍的土地,才能維持其家庭的生活需要,并且保證土地經濟的再生産。

是以,西漢土地買賣的合法化恰好滿足了他們對土地的需求。

西漢時期封建地主階級可以劃分為貴族官僚地主、豪強地主和商人地主三個主要等級,下文将分别讨論他們在土地買賣交易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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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西漢貴族食封的租稅和官僚的俸祿是農民剩餘勞動産品的一部分。

但是這并非是土地所有權得以實作的經濟形式。從政治層面講,貴族和官僚都是封建統治階級的一部分;但從經濟角度看,沒有土地的貴族和官僚卻不能稱為地主。

如果緣于政治上的原因喪失了貴族和官僚身份,那麼占有土地且有地租收入的貴族和官僚依然可以依賴地租收入繼續過地主生活。

相反,那些沒有土地與地租收入的貴族和官僚,一旦失去俸祿、爵邑收入,即意味着斷絕了他們的剝削來源。

他們正是由于貴族官僚經濟收入的這種不穩定性因素,是以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并不以所食的租稅和俸祿為滿足,而是希望通過各種途徑使自己成為廣占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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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土地财富除了源自皇帝的賞賜之外,另一重要管道便是買賣土地,兼并民田。

他們倚仗權勢賤價強買土地甚至無償侵奪民田的事例,在西漢社會俯拾皆是。

比如:《史記·蕭相國世家》記載:劉邦出征陳豨時,蕭何留守關中“賤強買民田宅數千萬”。

張禹為丞相時“多買田至四百頃,皆泾渭溉灌,極膏腴上賈”。從以上論述可知,西漢社會的貴族官僚地主這一特權階層,是土地買賣的首要購買者和主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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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功地主以軍功大小、爵位高低而擷取大量土地。他們的子孫後代依靠父祖以軍功而得來的大量土地,過着世襲、半世襲的衣食無憂的寄生生活,最容易堕落腐朽走向破産之路。

故孝宣皇帝愍而錄之,乃開廟臧,覽舊籍,诏令有司求其子孫,鹹出庸保之中,并受複除,或加以金帛,用章中興之德。”錢大昕也認為漢初軍功地主的子孫後輩“雖擁高爵,尚雜庸保之中”。

庸保的意思是受人雇傭而服雜役的人。軍功地主的子孫已經堕落于庸保的行列之中。

這足以證明他們把其父祖輩因軍功而獲得的大量土地變賣一空,他們的土地也被迫進入土地買賣與兼并的過程之中,他們也就成為土地買賣交易的土地供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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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貴族官僚的法律規定

通過對呂後時期《二年律令》的再次分析,可知吏及宦皇帝者在購買舍室(宅基地)方面享有特權,他們突破了“比”的限制,購買土地更加自由與便利。

他們隻有在現有田宅不足額的前提下,才可以通過購置土地的方式填補缺額,但是他們占有的土地數量必須符合身份等級的标準。

漢武帝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廢除監察郡國的丞相史,分全國十三州部,每個州布設刺史一人,刺史以六條問事為主要工作内容。

六條問事第一條:強宗豪族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衆暴寡,這說明當時政府采取此方法打壓強宗豪族大量購買土地。

解決田宅逾制的問題,使他們擁有的土地數量與身份等級規定的限額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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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哀帝的大臣師丹針對貴族、官僚、富豪占有土地、奴隸數量龐大的情況,提出了“宜略為限”的建議。哀帝采納了此建議,并且頒布诏書以征求具體措施限田限奴。

師丹、孔光、何武等人根據哀帝诏書的内容共同拟定了一個限田、限奴的具體方法。

其規定“諸王、列侯在其封國占有的土地,列侯在長安擁有的土地,公主在縣道占有的土地。

這個方法公布之後,雖然沒有得到具體的實施,但對社會還是産生了很大的影響“田宅奴婢,賈(價)為減賤”。

但是,這個限田方案不嚴密,存在很大的漏洞,加之大官僚董賢、外戚丁明、傅喜等當權人物的極力反對,終究沒有得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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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土地買賣的客體西漢存在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這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之間沒有不可跨越的鴻溝,它們處于互相轉化和此消比彼長的變化之中。

如果依土地的社會屬性即土地所有權劃分,便可分為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兩大類别。透析它們的變化可知西漢時期哪些土地可以進行土地買賣,即土地買賣的客體種類。

國有土地,顧名思義國家擁有它的所有權,可以行使占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漢承秦制,西漢的國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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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前代的公有土地。西漢建國之後,原來為秦政府占有的土地全部由西漢政府所繼承,成為西漢的國有土地。

漢初之是以能夠推行軍功賜田,制定授田的法律在全國普遍實行授田制度,這主要是基于漢廷從秦代繼承了大量的國有土地。

山林川澤。商周以來,山林川澤屬于公共資源,素來由國家直接控制。雖然西漢豪民“颛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

但是這并不能說明豪民擁有所有權,山林川澤的所有權仍然歸國家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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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的土地。封建的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相對的權利,而不是一種絕對的物權。當土地私有者觸犯了皇帝的利益或者違反了國家的法令時,國家可以沒收土地私有者的土地。

如西漢為了抑制豪強,消除政治隐患,實行的遷徙大姓豪族的措施。被遷徙者都是各地的大地産所有者。

将其遷徙後,原有的土地則收歸國家所有。《二年律令·收律》規定: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

漢武帝時期實行楊可的告缗令,政府從非法占田的商賈手中沒收了“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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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絕田。西漢嚴格管理戶籍,按照名戶籍授田,即有名于前,有田于後。

從《二年律令》來看,還田的标準是戶口能否成立。倘若舊戶主死亡,有人代戶,那麼所授田不用歸還;倘若戶絕,無人繼承,那麼土地要歸還政府。

荒地。《漢書·食貨志》曾記載了“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

表明商鞅變法把土地買賣納入國家法律保護的範疇。從此之後,廢除了“田裡不鬻”的制度,土地買賣行為以合法的身份開始登上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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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頒布了“使黔首自實其田”的法令。這表明秦王朝在全國範圍内确認了土地私有制,也就意味着封建土地私有制在全國範圍内合法化、法典化。

漢沿襲秦制,土地私有制度在西漢初期自中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于是有很大一部分土地是屬于私人所有。

但是由于災荒、疾疫、饑馑和兵荒馬亂,很多地方人口死散,原來的熟地就變為無主荒地。對于離亂之後的這些無主荒地,自然就納入國有土地的範疇。

上述五種土地共同組成西漢的國有土地的總額,分析國有土地來源的問題便于下文探讨哪些國有土地可以進行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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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擴建計劃

漢武帝計劃擴建上林苑,于是“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屬縣草田,欲以償鄠杜之民”。這裡的草田是“草田謂荒田未墾也”之意。

草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漢武帝打算用它抵償擴建上林苑時所占用的民田。

這種以土地易土地的交易方式同樣也涉及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交易之後意味着土地所有者易主。是以,國有土地的荒地可以作為土地買賣的交易對象。

公元前68年,巴州人楊罿從西漢政府那裡購買山澤之地,價值千萬,這是迄今為止發現的最早的土地買賣摩崖碑記。

楊罿想通過紀産刻石的方法把購買的山澤之地作為家業傳給其子孫後代,這就意味着他已經取得了國有土地的山澤之地的所有權,換言之,國有土地的山澤之地可以成為土地買賣的法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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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當西漢政府作為土地買賣的法律主體時,荒地、山澤之地可以作為土地買賣的對象。

《漢書·李廣傳》曰:“李蔡以丞相坐诏賜冢地陽陵當得二十畝,蔡盜取三頃,頗賣得四十馀萬,又盜取神道外壖地一畝葬其中,當下獄,自殺。”

《漢書·孫寶傳》記載:“時帝舅紅陽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墾草田數百頃,頗有民所假少府陂澤,略皆開發,上書願以入縣官。

有诏郡平田予直,錢有貴一萬萬以上。寶聞之,遣丞相史按驗,發其奸,劾奏立、尚懷奸罔上,狡猾不道。尚下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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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他們能倒賣國有土地這個角度看,國有土地貌似可以買賣。但從“盜取”、“占”就可以看出他們是非法買賣國有土地,非法二字即昭示了一般情況下國有土地是不能作為買賣的對象。

上文中關于合法國有土地買賣與非法國有土地買賣的沖突論述,方可知國有土地通常是不允許作為土地買賣的法律客體,僅在國家作為賣方主體時國有土地才可作為交易對象。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認為是由西漢政府普遍施行授田制決定的。國有土地是授田制的土地來源,土地授出後即歸私人所有,土地進而進入流通領域轉讓、繼承、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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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定授田,政府要有一定的土地儲備,勢必要控制國有土地的配置設定。

全面深入分析了西漢土地買賣的法律内容。以土地買賣契約為切入點進而論述土地買賣的法律内容。

土地買賣契約是當事人經由合意制定的,契約的内容即是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與負擔的義務的統一。

結語

土地買賣契約的一旦具備四個生效要件,買賣關系變宣告成立,當事人雙方受到契約内容的限制。

古代,農民居多 是以土地歸屬權格外重要!古代皇帝如何劃分的呢?

土地買賣契約的作用不僅在于證明土地所有權轉移,而且還是政府解決土地買賣糾紛的依據。

西漢政府還從登記土地、制定罪名、受理土地買賣糾紛訴訟三個方面為土地買賣契約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