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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世嘉訴Accolade案為例,探究遊戲行業逆向工程軟體的合法權利

作者:律法有方

文丨有方

編輯丨有方

軟體逆向工程指的是,通過研究對手的程式來建立一個相容的程式。自1976年國會通過《版權法》以來,軟體逆向工程的合法性一直是美國學術争論的主題。

而1992 年,在世嘉訴 Accolade案中,法院解決了這個對美國軟體行業非常重要的問題。并且還回答了一個商标是否可以作為鎖定裝置的一部分,以防止競争對手生産相容的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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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判決反映了對逆向工程合法性的共識,使得僅基于競争對手對軟體程式進行逆向工程的行為而提起版權侵權訴訟變得極其困難。

一、逆向工程過程

程式員用進階的“源代碼”語言編寫軟體程式,即“使用人類可以了解的字母、數字、字元,通常在程式中包含标簽和注釋,以識别程式的某些部分,并解釋程式在做什麼。”這個源代碼必須轉換為對象代碼以供計算機使用。翻譯過程稱為“彙編”或“編譯”,生成一個顯著改變的對象代碼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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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逆轉這個過程,“讀取”計算機程式的對象代碼版本的第一步是“反彙編”或反編譯對象代碼。用對象代碼編寫的程式是一個由“位”0和1組成的長串。

隻要看這一串0和1,人類讀者幾乎無法知道它們代表什麼。是以,一個從事逆向工程的人必須将1和0翻譯成彙編語言——一種人類可以了解的低級程式設計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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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手工完成這種轉換,反向工程師必須将位分組成位元組,分析位元組以确定它們所表示的内容(例如,資料或指令),然後将位元組轉換成彙編語言。期間必須通過計算機才能完成整個過程,将目标代碼複制到計算機的存儲器中,然後一個計算機程式将其翻譯成人類讀者可以了解的彙編語言,并列印出來,即“複制”。

由于程式的編寫和放成可用計算機形式的方式,轉換為彙編語言隻是讀取和了解程式的對象代碼版本的第一步。彙編語言仍然必須被廣泛地研究和解釋,以了解程式是如何運作的。這種廣泛的研究和分析的最終結果不是原始的源代碼,而是一個逆向工程師對程式如何運作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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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種方法可以從嵌入它的半導體晶片中獲得目标代碼。Accolade通過将一個商業上可用的裝置附加到晶片上,“讀取”對象代碼并将其下載下傳到計算機中,進而獲得目标代碼。

在雅達利遊戲中,雅達利“剝離”或“剝離”晶片來讀取對象代碼。在這兩種情況下,對象代碼被一個商業上可用的程式進行分解,在該程式将對象代碼翻譯成彙編語言後,人類程式員通過讀取彙編語言來了解對象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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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嘉訴Accolade案背景

涉及世嘉企業有限公司提起的版權和商标訴訟,這是一家生産遊戲遊戲機(Genesirs)的日本公司。被告Accolade公司是一家電腦娛樂軟體的開發商和分銷商。

Accolade公司在兩個獨立的階段為《創世紀》開發了電子遊戲程式。在第一階段,為了學習建立與創世紀相容的遊戲的要求,Accolade通過分解世嘉遊戲中存儲在商業隻讀記憶體(ROM)晶片中的對象代碼來逆向工程《創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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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後,Accolade将對象代碼列印出來進行研究和注釋,之後将拆卸後的代碼裝回計算機記憶體,通過修改程式實驗發現《創世紀》是如何工作的,并研究修改的結果。

Accolade這種行為構成了“有争議的中間複制”——僅僅是為了了解遊戲在《創世紀》上的功能,還是為了獨立地創造出基于《創世紀》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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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階段,經過漫長的逆向工程,Accolade公司創造了自己的遊戲,但實際上卻與《創世紀》極為相似——這是現行版權法規定的侵權要素。

三、“商标”安全體系

Accolade也提出了一個獨特的商标問題,雖然它很少引起關注,但對軟體出版商在沒有硬體制造商同意的情況下銷售相容軟體的權利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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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在世嘉推出《創世紀》三年後,Accolade的遊戲進入了市場,釋出了一款修改後的創世紀。修改後的《創世紀》包含了一個“鎖定”功能,即所謂的“商标安全系統”(TMSS)。

在遊戲中可“搜尋”到一個安全代碼,是四個位元組的資料,包括字母“S-EG-A”的ASCII表示。如果修改後的《創世紀》在正确的位置找到四個位元組的資料,遊戲才會得到運作,然後螢幕會在3秒鐘後,以純文字表示“由世嘉企業有限公司生産或獲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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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世嘉起訴Accolade公司,聲稱其商标侵權,不公平競争,侵犯版權。并基于兩種理論尋求禁令救濟。首先,世嘉聲稱,在Accolade的逆向工程過程中制作的中間複制品是侵權副本,它有權禁止使用這些副本或任何想法。

更廣泛地說,世嘉認為,Accolade的遊戲,雖然不是類似于世嘉的遊戲,但Accolade利用了從中間副本中獲得的知識。它認為,這些遊戲的發行也應該被禁止。世嘉還聲稱,當在《創世紀》上玩遊戲時,世嘉資訊的出現構成了商标侵權和虛假的原産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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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法院關于Accolade案的裁決

1.法院判決

地方法院同意世嘉的意見。在一個簡短的意見中,地區法院首先駁回了Accolade的論點,即如果沒有發現挪用或其他錯誤行為或最終産品的實質相似性,法院從來沒有發現基于中間複制的侵權。并且地方法院還駁回了Accolade的關于它制作的中間副本是合理使用的觀點。

此外,地方法院認定Accolade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商标侵權。基于其發現Accolade承諾版權和商标侵權,地方法院禁止Accolade進一步拆卸世嘉的對象代碼,并使用、開發、制造、運輸、分發、或銷售任何遊戲相容《創世紀》或其他“提示”螢幕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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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釋出意見和指令後不久,地方法院要求Accolade召回市場上的所有遊戲。

而之後,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卻做出了相反的判決。第九巡回法院認為Accolade有權得到合理使用辯護的保護,并且Accolade在無法了解設計相容産品所必需的理念和功能概念的情況下,為制造相容産品而對軟體進行逆向工程并不違反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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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使用分析

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分析了17個案件中所包含的合理使用因素,經過詳細的檢查後得出結論,這些因素對Accolade公司有利。所列舉的四個因素分别是: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該用途是否為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受版權作品的性質

(3)與受版權作品有關的部分的數量和實質

(4)使用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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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法定因素并不是排他性的。相反,合理使用原則在本質上是“一種公平的理性規則”。

在分析第一個因素時,法院注意到,有證據表明,Accolade逆向工程世嘉的程式僅僅是為了發現與創世紀控制台的相容性的功能要求。是以,盡管Accolade公司的最終目的是發行與創世紀相容的遊戲出售,但它複制世嘉代碼的直接目的是供研究。

于是法院駁回了“過于簡單化”的觀點,即該作品的任何商業使用都排除了合理使用辯護的可用性。事實上,第九巡回法院的意見中隐含着它認為為“創世紀”制造相容的産品是一個合法的和“非剝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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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下來考慮了第四個因素——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潛在市場的影響——并得出結論,支援Accolade公司。法院表示,逆向工程是有益的,因為“可供使用創世紀遊戲機的獨立設計的電子遊戲程式數量有所增加。”并且法院進一步指出“沒有理由認為世嘉産品的市場會受到不利影響。

無論如何,由于企圖壟斷市場的失敗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并不是阻礙公平使用的有力的公平基礎。”

而在考慮第二個因素時,最高法院承認,“計算機程式給傳統版權規則的應用帶來了獨特的問題。”盡管如此,它最終依賴于一個公認的原則,即版權法隻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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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版權保護……延伸到任何概念、程式、過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則或發現,無論在這些作品中描述、解釋、說明或展現的形式如何。這一原則,由最高法院在貝克訴被告一案中首次闡明。”

将這種思想表達的差別應用到計算機軟體領域,逆向工程的支援者認為,版權法并不僅僅保護程式運作所必需的計算機程式的功能元素,因為這些元素不構成受保護的表達。人類無法讀取計算機對象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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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象碼的拆解總是一種不公平的使用,那麼版權的所有者就可以獲得對功能的虛拟壟斷一個工作的各個方面,因為沒有人能閱讀程式來發現這些功能方面。這樣的結果将有效地為大于專利法規定的版權軟體提供保護,而不符合嚴格的可專利性标準。

此外,版權要求原創性和固定性,要比專利法規定的先決條件要寬松得多,專利法要求更嚴格地展示新穎性、實用性、不明顯性,并披露最好的發明方式。

隻有在示範了所有這些元素之後,專利持有人才能排除非被許可人使用其想法。即使在滿足了專利的要求之後,專利持有人也隻有權享有17年的壟斷權。在版權法下擴大類似專利的保護将賦予作者的生命壟斷超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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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正如法院所承認的那樣,Accolade案這一結果将直接違反17個U.S.C.的授權法院得出結論:“因為世嘉的節目包含了無保護的方面,如果不複制就無法檢查,我們提供的比傳統文學作品更低程度的保護。”

唯一對世嘉有利的合理使用的因素是與整個版權作品相關的部分的數量和實質——因為Accolade公司複制了整個程式作為拆卸過程的一部分。然而,Accolade公司對複制材料的最終使用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法院幾乎沒有給予這一因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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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法院的結論是,四個合理使用因素中有三個對Accolade有利,而且它“在合理使用問題上有遠遠更好的理由”。

3.商标分析

第九巡回上訴法院也拒絕了世嘉将其商标作為TMSS的一部分的努力。法院認為世嘉要對其TMSS造成的混亂負責,因為TMSS具有對進入創世紀的影響,而且沒有證據表明公衆或行業意識到任何可行的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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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世嘉聲稱TMSS的目的是防止盜版竊取其産品的說法沒有說服力。法院認為世嘉應該預見到一個合法的競争對手可能會發現如何利用TMSS來獲得創世紀,而合法的競争對手可能會被TMSS阻止或傷害。

事實上,法院注意到世嘉曾試圖使用TMSS來達到這個目的。法院堅持認為,這種商标的使用“與蘭漢姆法案不一緻”。是以,第九巡回法院撤銷了地區法院釋出的禁令,并将此事發回,以确定是否有權對世嘉的禁令。

筆者認為,第九巡回法院的判決已經證明了他們對計算機軟體的逆向工程的支援。并且禁止使用商标來獲得功能性思想的專利式保護,這與拒絕過度使用知識産權以扼殺競争的趨勢是一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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