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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不寒而栗的愛情故事。
2019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刊發了一篇《“不寒而栗”的愛情:北大自殺女生的聊天記錄》,揭露了北大女生包麗自殺背後的緣由,瞬間引發網友熱議。
時隔三年,國内“PUA第一案”即将有了結果。據多家媒體報道,北大女生包麗男友牟某翰涉嫌虐待罪一案,将于6月7日早上9點半公開宣判。
海澱區人民法院 圖源視覺中國
精神控制下的絕對服從
“記住你的一切都是我的,不許再和我說不,隻要你能做到,我就會娶你回家的——我們來複習一下,在别人面前要叫我什麼”
“主人”……
上述為兩人聊天記錄中的部分對話。
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女生包麗在北京市某飯店服藥自殺,送醫救治期間被宣布“腦死亡”。
媒體報道披露的相關聊天記錄顯示,包麗自殺前,其男友牟某翰曾向包麗提出過拍裸照、先懷孕再流産并留下病曆單、做絕育手術等一系列要求。
一時間,牟某翰深陷輿論的漩渦,遭到了網友的斥責。有網友指責他在戀愛期間對包麗精神控制。後來,盡管其接受媒體采訪,想“澄清”事實,推脫責任,但卻引來了網友的一片唏噓。
兩人聊天記錄截圖。圖源紅星新聞
2020年4月11日,包麗被宣布醫學去世,同年6月11日,牟某翰涉嫌虐待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15日,牟某翰涉嫌虐待罪被北京海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2022年7月6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牟某翰涉嫌虐待罪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因案件涉及個人隐私,開庭以不公開方式進行。法院宣布擇期宣判。
年輕的包麗,本該有着大好前途,卻因一段極端的戀情結束了生命,這不禁讓人歎息。而該事件也讓更多人知道了PUA(精神控制)這個名詞。
包麗生前照片。圖源紅星新聞
“定罪”是否過輕?律師解讀
在本案中,牟某翰因涉嫌虐待罪被起訴。包麗母親認為“虐待罪”懲罰太輕,有網友提問,對于這種戀愛中的精神虐待,能否适用虐待罪?在刑法上的量刑标準是什麼?對此,潮新聞·法度工作室普法智囊團有話說。本期律師解讀來自浙江律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俊宇和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趙良善。
1.PUA是虐待嗎?哪些行為會被判定為虐待罪?
陳俊宇律師:虐待不限于肉體上摧殘、折磨,也包含精神上的。而PUA最常見的“五步陷阱”, 好奇—探索—着迷—摧毀—情感虐待,通過心理控制,讓對方感情崩潰,失去理性。PUA其實就是一種非常隐形的心理虐待。
認定為虐待一般是指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都會被判定為虐待。其中分為針對肉體上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以及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随着社會的發展,通過包裝、教育訓練等一系列吸引到異性,再通過精神控制,産生了錯誤的三觀,直至受害人産生認知障礙以及理性的判斷,這種屬于新型隐形的虐待方式。
潮新聞普法智囊團成員
2.根據刑法第260條,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淩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包麗和其男友是戀愛關系,是否适用虐待罪?
陳俊宇律師:主體是否适格是本案争議的焦點。
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犯罪主體從家庭成員之間擴大到負有監護或者看護義務的人,形成了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拟制血親(收養)關系,負有監護或看護義務的人,情節惡劣的構成本罪。
本案系情侶關系在戀愛期間實施精神虐待,并且導緻包麗自殺的嚴重後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主體已經擴大解釋到有事實婚姻關系的“夫妻”,但單純情侶關系依然不包含在内。
趙良善律師:根據2015年《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指出,對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緻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緻重傷或者死亡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虐待“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該《意見》規定了精神虐待亦構罪。
同樣,根據2015年《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指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家庭關系,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将同居關系的情侶納入了虐待的範疇。
潮新聞普法智囊團成員
3.當事人在長期遭受伴侶PUA後,不堪重負自殺,在這種情況下,伴侶是否負有民事或刑事責任?如何舉證?維權的難點是什麼?
陳俊宇律師:我們處理過類似案件,該類案件多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比如說夫妻關系、幼稚園、老人或者保姆看護等。雙方已然形成了基礎的法律關系,可以通過相關法律去維護自身的權利。
而刑事案件必須符合罪行法定原則,罪名比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侮辱罪、教唆故意殺人罪等。
從證據角度來看,維權的難點在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當事人需要盡量儲存聊天記錄、視訊、錄音、醫院的病曆等。
趙良善律師:PUA通俗解釋就是在一段戀愛關系中,男性一開始各種言語哄騙女孩,然後控制住她們的精神,讓其離不開。然後不斷的打壓、欺騙女孩,讓女孩異常痛苦,最終被騙财騙色甚至被傷害生命。單純的PUA并不構成犯罪。
如上所述,根據《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隻有因PUA緻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緻重傷或者死亡的,才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構成虐待罪。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長期遭受伴侶PUA後不堪重負自殺的案例并不少見,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會以私下民事賠償和解的方式或不了了之的方式了結,還未出現以涉嫌犯罪立案的案例。
在收集證據方面,被害人家屬一般查找死者生前手機,以與對方的聊天記錄為關鍵證據,以死者生前閨蜜或好友證詞為輔助證據。
4.目前,大陸現行法律中,對精神控制這一行為導緻惡劣後果的,有哪些定罪定罰的标準?或相關定義?
陳俊宇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從網絡安全方面對PUA行為進行規制。分别從公民基本權利、刑事犯罪、民事權益和婦女權益的角度進行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兒童保護的角度對涉及兒童的媒介資訊做出了規定。
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共同保障了大陸公民在面對PUA、精神控制導緻損害後果産生等行為時的合法權益。
但現行法律沒有針對精神控制這一行為導緻惡劣後果單獨的、具體的定罪量刑的标準,建議盡快出台完善具體的法律法規。
趙良善律師:精神控制在刑法裡還沒有明确規定,僅見展現在上述《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中,将精神控制明确入刑,還有待于解決的量化的難題,比如精神暴力要如何計算傷害的大小等。
5.在現實生活中,情侶關系、家庭關系,您認為哪些情況可能涉嫌被PUA?當受害方遇到此類問題,該如何保護自己?
趙良善律師:在現實生活中,PUA一方常會喜歡自我包裝,營造虛假人設;戀愛、生活中過于理智,甚至有點冷淡,有時會故意在受害方面前表現得很憂郁很讓人心疼的樣子,以此激起受害方的保護欲和同情心;PUA一方會給受害方壓力,給受害方洗腦,讓受害方覺得是自己不夠好,久而久之,受害方隻會在這段感情中變得越來越卑微,越來越否定自己。
建議當受害方發現被PUA時,要敢于站出來說不,盡早告知家人,遠離對方,切勿選擇沉默、掖着藏着。如受到傷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選擇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