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長利 西南大學博士研究所學生
元宇宙是一種革命性、颠覆性、整合多種技術的未來網際網路新形态,個人資訊作為支撐元宇宙發展的重要基礎資源需要不斷被采集和更新。元宇宙資訊采集權與使用者隐私權不可避免地會産生沖突,兩者沖突的主要特征包括沖突主體的不對等性、沖突客體的高度敏感性、沖突空間次元的跨越性。鑒于兩者沖突的特征,應放矢地從權力格局變動、制度設計缺失、隐私安全邊界争議三方面挖掘兩者沖突生成的根源。基于“國家保護義務視角、合比例原則視角、命運共同體視角”三位一體形成元宇宙隐私風險治理體系,不斷提升法律規制的理性。
一、元宇宙時代資訊采集權及隐私權的主體概念浮現
(一)元宇宙的内涵
迄今為止,元宇宙并沒有形成一個清晰、統一的定義,人們通常認為元宇宙是指通過整合多種新技術,包括擴充顯示、數字孿生、區塊鍊、人工智能、大資料、雲計算、虛拟現實等技術而産生的新型虛實相融的網際網路應用和社會形态。元宇宙本是對現代科學技術的有機表達,是建構在技術之上、以技術為核心,通過“軟硬體兩套基礎設施互聯在一起形成的高度體驗感的社會網絡”。元宇宙的定義主要有四種學說:“具身網絡說、社會生态說、虛拟時空說、虛實融合說”,“具身網絡說”展現了元宇宙具有具身體驗、虛實互動、沉浸式體驗的特點;“社會生态說”強調了元宇宙映射出現實社會中的人際關系、社會關系、法律關系、經濟系統等衆多要素;“虛拟時空說”展現出元宇宙是一個集體共享的虛拟空間,能夠實作真實空間與虛拟空間互相交織的數字化空間;“虛實融合說”展現出元宇宙是融合多種技術建構出虛實相融的網際網路應用與社會新形态。元宇宙集中了主體、技術、資本、創新等多元度要素,其中,元宇宙提供者及利益相關者是元宇宙的核心主體;資本、知識、資料、資訊是元宇宙的關鍵生産要素;提供多元化服務是元宇宙的基本功能;技術賦能是元宇宙的基本運作動力。在元宇宙時代,元宇宙顯著改變了使用者資料的生産與控制機制,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作為支撐元宇宙運轉的底層資料資源需要不斷地被采集、使用、更新。群眾在享受元宇宙帶來技術紅利的同時,也在不斷讓渡自身的個人資訊權、隐私權,是以需要國家來克制元宇宙企業的貪婪、剝削行為,建構合适的隐私保護秩序,幫助元宇宙資訊采集權與個人隐私權處于平衡制約機制當中。
(二)元宇宙時代資訊采集權的内涵嬗變
資訊采集權是指個人對公共事務及與自己有關或者感興趣的事務進行資訊收集和了解的權利。資訊采集權具有知情權的特征,其通過采集他人、他物的資訊,以滿足自身的經濟、政治發展需求。就資訊采集權的運作模式而言,其依然遵循知情同意的前提條件。元宇宙提供者的資訊采集權不是一種單方面的權利,而是需要在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因為“資料采集權是資料主體有權同意或者禁止對其資料采集的權利”。然而若想進入元宇宙空間,使用者往往沒有選擇的權利,使用者需要同意元宇宙提供者可以對其個人資訊進行合理的采集、儲存、分析、使用才能進入元宇宙空間。是以元宇宙時代的知情同意采集模式,面臨着空洞化和形式化的危機。就資訊采集方式的變化而言,元宇宙時代資訊采集的方式更加多元化,智能攝像頭、可穿戴裝置、腦機接口等多種途徑均可實作元宇宙企業的資訊采集。這類采集方式多是在使用者不知情、被動的情景下展開,并且資訊采集方式對個人身體健康、精神健康、心理健康的影響均具有不确定性,也容易引發倫理、道德、法律的争議。如Face⁃book公司的實驗室在虛拟化身制作中全方位地采集個人的資訊資料;VR、AR裝置通過眼動追蹤采集個人資料,通過眼動追蹤解碼個人的思想和意識;基于5G/6G和腦機/腦腦接口的資訊傳輸技術,采集個人的思維和情感資料,并将資料不斷結構化,上述種種元宇宙時代的新型資訊采集方式,均存在深層的隐私之憂。
(三)元宇宙時代隐私權的内涵嬗變
随着科技的不斷發展,隐私權的侵害類型變得更加隐蔽化、誘惑化、多元化。為了保護個人有權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免受外界的幹涉和侵擾,隐私權的内涵也需要适應所處的時代。元宇宙中使用者通過數字映射的方式獲得虛拟身份,通過數字孿生技術對真實主體進行生理、心理、文化、精神的數字映射,進而在元宇宙中獲得立體的虛拟化身。然而依托元宇宙概念興起的虛拟空間、虛拟化身引發的隐私權争議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隐私權主體的新争議。虛拟化身的行為不僅僅受真實主體的控制,在真實主體處于離線狀态時,虛拟化身也會在内部繼續存在和發展。是以,虛拟化身具有了一定自主性的特點,其自主産生的私密行為是否屬于隐私權保護的範疇,虛拟化身是否屬于人格權、隐私權的保護範疇,目前尚存争議。二是隐私權客體的新問題,主要有私密的虛拟空間、私密資訊、私密事務問題。随着元宇宙虛拟空間成為個人生産、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将會對與自身密切相關的虛拟空間産生合理的隐私期待。這使得個人對虛拟空間的私密保護有了新期待。另外,為了保障元宇宙發展所需的基礎資料資源,需要充分預留元宇宙資訊采集的權力空間,是以個人私密資訊、私密事務的界定會受元宇宙時代的影響,如何精确劃分個人隐私資訊的敏感程度,建構适當的隐私保護秩序,充分激發元宇宙的創新發展活力,将成為隐私權内涵重新定義的重要影響因素。
二、元宇宙時代資訊采集權與隐私權沖突的特征
(一)沖突主體地位具有不對等性
個人作為元宇宙空間中的資料提供者,隐私權保護往往是在私權保護架構下的個人權利,而元宇宙企業、政府機構等資訊采集主體,其采集資訊的目的往往展現出一定的公共利益,是以資訊采集權通常具有一定公權力的強制性特征。個人隐私相較于公共利益而言,個人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沖突雙方在主體地位上展現出不對等性。一方面,元宇宙的先發組織和商業主體率先掌握了元宇宙的設計标準和設計權利,個人與元宇宙提供者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元宇宙提供者獲得了占有普通使用者各項資料的權力,并且元宇宙具有技術疊加的特性,其融合了多種新興技術。元宇宙自身的深度專業程度已經遠遠超出人類的認知範疇,目前人們的認知水準尚不足以了解元宇宙的全部知識,無法直接形成對元宇宙資訊采集過程中隐私風險的認知判斷,個人也難以充分了解元宇宙企業采集個人資訊帶來的後果,個人的知情決定權面臨着空洞化和形式化的困境。即便在某些情況下,個人的确基于自由意志同意元宇宙企業采集某項資訊,但個人也難以充分認識到各種資訊被采集聚集之後産生的風險。元宇宙企業在技術、資源、知識等方面相較于個人具有壓倒性優勢,這導緻了雙方權力的不對稱,形成了新的數字鴻溝,通使用者将難以與元宇宙巨頭平等對話。另一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的個人遭受隐私權侵害的救濟途徑有限。現有的隐私權保護架構寄希望于個人通過訴訟展開維權,然而這種機制的執行依賴于衆多個人不協調的獨立行動,難以對掌握海量資訊資源的元宇宙企業形成有效制約合力,并且隐私權保護法律政策具有高度的專業化、複雜化的特點,個人難以有效了解涉及隐私法律政策的内容,更難以充分運用法律規則保護自身隐私權益。是以,由于個人與元宇宙巨頭之間的主體地位一開始便處于不平等的狀态,很難寄希望于通過雙方之間的反複博弈自發地形成良性的資料、資訊治理秩序,國家需要在二者之間扮演重要的資訊保護和資料治理規制者的角色。
(二)沖突客體内容具有高度敏感性
在元宇宙采集的資訊中,單個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或者使用者單一次元的資訊本身價值較低,除非被收集後與其他個人資料彙總使用。元宇宙營造的高度保真、深度沉浸、虛實融生、互動充分的虛拟環境,需要采集海量的使用使用者、旁觀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以及使用者所處真實世界的環境資料,并且元宇宙為了延展使用者的感官體驗,需要多元度采集個人使用者全方位的模态資料,如注意力資料、情感資料、認知狀态資料等。為了提升使用者虛拟化身的真實性,元宇宙需要更加全面、及時地收集使用者的個人資訊、行為資料,才能更加全面、精準刻畫使用者的元宇宙畫像。如元宇宙借助一系列運動追蹤和感覺互動技術,采集使用者的聲音、動作、眼動、肌電等生物特征資料。使用者的生物特征資料屬于需要特别保護的“敏感資訊”,這類敏感隐私資訊涉及個人隐私的核心領域,一旦公開将會對個人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另外,元宇宙企業采集使用者個人資訊的方式也具有高度敏感性。近期熱議的腦機接口進入元宇宙的方式,可以通過神經元的電信号轉化,直接收集使用者的生物特征資訊,直接擷取人類大腦的信号并分析它們,将使用者的情感、認知體驗等極度敏感的資訊轉化成特定數字資訊。這種資訊的采集方式可能會對人腦健康造成影響而遭到人們的排斥,其采集個人資訊的方式也受到倫理、法律的阻礙。是以,元宇宙的資訊采集相較于傳統網際網路更加多元化,采集個人資訊的方式更加具有侵略性,采集個人資訊的内容更加敏感化。
(三)沖突空間次元具有跨越性
元宇宙空間與世界空間、國家主權空間處于一種邊界互動、融合的态勢。這種跨越國家的特性将不同的國家和人民聯合為一體,形成了跨越不同國家和社會架構之外的虛拟空間,突破了傳統意義的國家邊界。如元宇宙采集的個人資訊會以資料的形式展開跨境流動。元宇宙跨越國界的資料流動行為,使其與個人隐私權的沖突在空間上展現出跨越國家的特性。元宇宙空間的資料資源、算法以及各種技術往往由不同國家的技術社群掌握,不在一國的管轄範圍内。傳統的、封閉的國内法難以有效應對跨國隐私侵權行為,這将嚴峻考驗國家保護公民隐私權的管轄範圍、管轄能力、管轄程度等。元宇宙空間除了具有跨越國家的特性外,其也具有跨越實體空間與虛拟空間的特性。元宇宙空間寄身于實體空間中的元宇宙基礎裝置,如虛拟現實裝置、雲計算資料中心、5G通信設施等,其又自成一個虛拟空間。元宇宙空間通過資料、算法、數字孿生等作為媒介跨越兩者。這使得元宇宙空間的隐私權治理具有網絡空間結構的特性,主要可以區分三層結構,即現實層、互動層和虛拟層。作為現實層的基礎設施在采集使用者個人資訊時表現出現實世界中有形的、有痕迹的狀态,如作為元宇宙入口的可穿戴裝置存在于實體世界中,其引發的隐私洩露、個人資訊侵權等行為,屬于傳統的隐私權保護範疇,使用者可以直接起訴可穿戴裝置的設計者、生産者、銷售者等主體維護自身權利,然而元宇宙空間的互動層和虛拟層卻是無形的、複雜化的,其采集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便采集了相關個人資訊,個人難以運用國家賦予的隐私權展開不同空間次元、不同國家主權範圍的訴訟維權行動。
三、元宇宙時代資訊采集權與隐私權沖突的原因
(一)技術賦能下的權力格局變動
随着技術賦能、技術創新的發展,元宇宙空間提供者将持續利用資訊的不對稱以及對元宇宙空間的控制權、準入權,不斷超越與個人使用者間的平等契約關系,其與個人使用者之間不再是簡單的服務關系,更是占有海量使用者資料的裹挾關系。擁有元宇宙空間的準入權、行為管理權、标準制定權等的元宇宙提供者,使得個人使用者将不斷被迫讓渡自身的自由權、隐私權、知情權等基本權利,以換取進入、使用元宇宙空間的基本權利。基于此,元宇宙空間提供者能更加便捷地采集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形成一種對使用者個人資訊的控制能力,增強了元宇宙提供者資訊采集權的力量。這使得原本脆弱的隐私權保護格局,呈現出一邊倒的态勢。個體化、事後化的私權保護架構寄希望于個人通過訴訟維權,這難以應對規模龐大、知識豐富、專業性強的元宇宙巨頭的資訊采集行為。傳統的“權利-權力”制衡格局将發生巨變,原本以國家為中心自上而下的權力格局,在元宇宙空間中逐漸演變為國家、技術巨頭、個人三足鼎立的權力新格局。先發的技術組織和元宇宙企業通過提供各種技術紅利以吸引使用者讓渡自身的隐私權益,在逐漸豐富占有使用者資料數量的過程中,進一步強化了資訊采集權的力量。然而權力往往具有掙脫束縛的趨勢,元宇宙中的資訊采集權也不例外,當國家權力對元宇宙資訊采集權限制失衡時,便會出現元宇宙資訊采集權失控的現象,其背後的資本會無序擴張,把人作為實作資本增值的客體和工具,恣意侵犯公民的個人資訊權、隐私權、知情權,排斥國家政治、道德倫理的管控。技術賦能下的元宇宙資訊采集權具有過度擴張趨勢,從全球範圍來看,元宇宙空間的技術規範主要掌握在少數元宇宙巨頭手中,正在強勢介入由國家主導的隐私安全秩序,個人力量不足以阻止元宇宙資訊采集權對個人隐私權的侵害。作為這場沖突的調停者,國家權力若不能及時做出靈敏的裁判,将會在根源上加劇隐私權保護的危機。
(二)元宇宙空間隐私風險防範的制度設計缺失
隐私權保護秩序的公共職能以前是國家的專屬權力,然而元宇宙空間中的個人資料、社交行為、元宇宙活動資料都是控制在少數元宇宙巨頭手中,元宇宙提供者逐漸擁有可以左右隐私安全格局的力量,其逐漸滲透隐私秩序的設計、維護、執法程式。目前看來,國家協調元宇宙資訊采集權與個人隐私權沖突主要存在兩種保護模式,一是過度地保護隐私權。強調隐私權的絕對性和對世性,将個人的絕大多數資訊歸為敏感資訊,禁止元宇宙空間對個人資訊的自由采集,這将導緻元宇宙空間中資訊流通和資料流動的過度抑制,不利于元宇宙空間的創新發展。二是對隐私權保護的不足。目前元宇宙空間處于自由而無序的生成階段,衆多國家對元宇宙空間保持開放的态度,元宇宙空間中隐私保護制度并不完善、保護力度也較低。在元宇宙這一全新的虛拟空間中,當個人試圖以隐私權、個人資訊權等民事權利去對抗明顯具有不對稱優勢的元宇宙巨頭時,往往陷入無能為力的境地。以“知情—同意”原則為例,歐美多個國家的個人資料立法都賦予個人資料收集時的知情同意權。但是,在可行性層面上來看,賦予個人知情同意權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回應元宇宙巨頭的技術優勢,例如,進入元宇宙空間的隐私保護政策會具有高度複雜性、專業性、冗長性,一般讀者難以了解,仔細閱讀更是要花費海量時間。面對此種情形,運用知情同意權克制元宇宙資訊采集權過度擴張的效果将會十分有限,甚至形同虛設。是以,在缺乏來自國家保護和支援的情況下,僅僅依靠私權保護架構,展開個人維權行動将難以形成保護隐私權的有效合力,基于此亟須建構國家适度幹預元宇宙隐私風險的制度設計。
(三)國家立法保障元宇宙空間隐私安全的邊界争議
傳統的隐私權保護體系立足于國家立法,然而國家法的封閉性與元宇宙空間的跨國家性相沖突。每個國家對隐私權保護的态度、力度、範圍并不一緻,并且每個國家的隐私權保護體系都是有界限的,以國家主權為基礎,超出主權範圍,就會喪失隐私權保護的效力。但就元宇宙空間而言,所有國家共享一個元宇宙空間,資料的跨境流通,侵犯個人資訊權、隐私權行為的跨國實施,将使得國家對隐私權的保護執法很難實作。一方面,元宇宙的先發國家試圖降低、排斥其他國家實質性參與元宇宙空間的治理,元宇宙的先發國家實際控制着元宇宙關鍵的基礎設施、重要技術和關鍵人才。目前全球範圍内率先進入元宇宙領域的大國主要是美國,微軟公司、臉書公司、羅布樂思遊戲公司等國際巨頭均宣布進軍元宇宙市場。美國的主權管轄範圍通過延伸到美國公司實作對元宇宙空間的塑造,進而形成一套服務于本國安全的元宇宙空間治理秩序,繼續維護和延續自身的霸權地位,不平等地對待其他國家的資訊采集權、隐私權,降低甚至排除其他開發中國家參與元宇宙空間治理。另一方面,就單個國家主權範圍内,也存在國家主權秩序與元宇宙空間自治秩序相沖突的情形。以“言論自由”為代表的元宇宙空間資訊自治觀,主張放棄國家幹預,進一步擴大元宇宙的資訊采集權,然而資訊自由深受政治和國家的影響,元宇宙空間中資訊流動需要國家持續提供秩序保障。國家關注的資訊包括涉及隐私、知識産權、色情、暴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多種資訊。國家需要元宇宙企業的創新促進國家繁榮,元宇宙企業的發展也離不開國家提供的良好營商環境,群眾享受元宇宙企業帶來技術紅利的同時,需要讓渡自身部分的隐私權、個人資訊權,為元宇宙企業的發展提供必需的資料基礎,這使得群眾對自身的隐私權、個人資訊權的保護提出新的需求,國家如何有效回應群眾在元宇宙時代新的隐私保護需求,積極建構契合人民需求的隐私權秩序邊界,以平衡元宇宙企業采集個人資訊的發展需求與個人隐私權保護的新訴求。
四、元宇宙時代資訊采集權與使用者隐私權沖突的治理路徑
(一)國家保護義務視角下化解資訊采集權與使用者隐私權沖突
自我保護模式在元宇宙空間中難以有效應對個人資訊遭受侵害,個人相較于元宇宙提供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形成了巨大的數字鴻溝。現有的私權保護架構難以有效制衡技術賦能下元宇宙企業強勢的資訊采集權。基于此,元宇宙空間隐私安全重建和維系的法秩序格局仍需國家介入。國家為了矯正元宇宙空間資訊采集權與個人隐私權的不對稱結構,防止個人隐私遭受侵犯,需要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在國家保護個人隐私的架構下,元宇宙空間隐私保護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管理法、促進法、權利法、保護法”。第一,“管理法”在元宇宙空間的隐私安全保護中,國家主要通過強力懲戒以維護隐私安全秩序。代表立法有網絡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及《區塊鍊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等。第二,“促進法”意味着政府通過激勵、引導的方式推動元宇宙空間隐私秩序的逐漸完善。代表性做法有南韓發起成立的“元宇宙聯盟”,聯合多家本土企業布局元宇宙産業,以及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釋出了《促進元宇宙創新發展辦法》等。第三,“權利法”以賦予公民私權利為主,國家尊重個人的意思自治,寄希望于個人積極展開個人資訊權、隐私權的維權行動。第四,“保護法”這類法律規範針對個人與元宇宙提供者之間的權力并不對稱,由國家充當弱勢一方的支援者,進而保護處于弱勢的個人免受隐私權侵犯。代表性立法有大陸的個人資訊保護法、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條例》等。國家介入元宇宙空間隐私政策的制定,設立資訊采集的規章制度,并且通過設立隐私安全保護機構開展監管巡邏,進而協調元宇宙資訊采集者與個人之間的權力不對稱結構。
(二)合比例原則視角下化解資訊采集權與使用者隐私權沖突
元宇宙空間隐私安全問題既是法律問題,同時也是技術問題,既需要國家的适度介入保護隐私權,也離不開核心技術的研發。近年來,為了積極參與技術創新,引領元宇宙空間的繁榮發展,是保障大陸元宇宙空間安全的重要基礎。國家維系元宇宙空間隐私安全需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元宇宙創新發展效率與維護個人隐私權益相協調的合比例關系。元宇宙的創新發展離不開大量采集公民的個人資訊,國家保護個人資訊權、隐私權需要對公民的個人資訊進行精準分類,促進元宇宙企業對不涉及敏感隐私的一般資訊利用;進一步完善對公民普通資訊的知情同意保護體系,由公民自主決定、處分自身資訊是否被元宇宙企業采集;強化對絕對敏感資訊的保護,如犯罪資訊、基因資訊、醫療記錄、生物特征等資訊,設立絕對敏感資訊的資訊采集禁區。二是,元宇宙空間自治與國家立法之間的合比例關系。由于元宇宙空間的發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元宇宙企業、研究機構、技術社群、行業組織等自身定位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導緻元宇宙行業的無序發展,是以需要國家立法介入,使得元宇宙空間按照國家法律設定的預期發展,確定元宇宙空間的隐私安全,但是也要警惕國家立法的過度幹預,法律具有滞後與保守的一面,設定較高的隐私保護标準,可能會導緻元宇宙的資訊采集受限,抑制元宇宙空間的創新發展。是以,元宇宙空間自治與國家幹預應當遵守合比例原則。三是,元宇宙空間隐私保護的合道德性與合法性的合比例原則。隐私權保護不單單是法律問題,更是道德問題。國家在推進元宇宙空間隐私安全法治建設的同時,也要推進元宇宙空間的道德建設,完善元宇宙空間倫理道德自律委員會建設,讓元宇宙企業承擔一定保障公民隐私權利的社會責任。
(三)命運共同體視角下化解資訊采集權與使用者隐私權沖突
元宇宙空間與網絡空間一樣均具有互聯、互通、互動的特質。是以,元宇宙空間隐私安全治理單純依靠國内法,在管轄權力、管轄範圍、管轄能力上都顯得力不從心。封閉的國内法難以有效應對跨越國界的元宇宙隐私安全危機。如何推動各主權國家共同建構安全、和平、開放、合作的元宇宙空間将成為協調資訊采集權與隐私權沖突的重要基礎。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的理念有助于各國在元宇宙空間發展過程中增強溝通、達成共識、加強合作。元宇宙空間命運共同體需要各個主權國家共同推動平等參與、開放合作、以人為本的元宇宙空間。一是平等參與原則。元宇宙空間是全人類的生活空間,而不是某個大國、強國獨享的空間。平等參與意味着國家之間在享有的資訊采集權和隐私權是相同的,不論政治、經濟、社會制度、技術實力有何差異。元宇宙先發國家不能通過技術手段恣意擴張自身資訊采集權,或者通過脅迫等手段迫使他國服從國際條約,每個國家均有權參與元宇宙空間隐私治理。二是開放合作原則。開放意味着各個國家需要預留一定的資訊采集權空間,以促進元宇宙汲取繁榮發展所需的海量資料資源。合作的前提是善意原則,在資料跨境流通領域,發達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隐私權保護力度應當注意平等原則。三是以人為本原則,各主權國家需要達成尊重個人隐私權的共識,元宇宙空間的發展最終需落腳到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人不能成為元宇宙空間發展的客體與工具,在元宇宙的虛拟空間中仍需要展現以人為主體性的社會和政治,國家權力需要警惕元宇宙提供者的權力越位現象,通過建構合适的法律制度以協調資訊采集權與隐私權處于平衡制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