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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直擊:放貸員發現重大風險,1.5億元貸款仍被火速發放

庭審直擊:放貸員發現重大風險,1.5億元貸款仍被火速發放

庭審直擊:放貸員發現重大風險,1.5億元貸款仍被火速發放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攝影/帥可聰

明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明華公司”)曾名列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内蒙十強民企,在疑似卷入一起3億元“套路擔保案”後,企業經營逐漸陷入困境,如今又站上了被告席。

5月23日,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呼市中院”),圍繞3億元債務擔保責任問題,國内某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下稱“M銀行呼市分行”)與明華公司對簿公堂。

《華夏時報》記者到庭目睹了雙方律師在法庭展開交鋒,M銀行方面代理律師以《擔保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要求明華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而明華公司代理律師直指M銀行為挽回自身損失,在明知債務人已有貸款逾期後仍違規放貸,進而将風險轉嫁至擔保人明華公司。

本報記者調查證明,該案中僞造材料騙取銀行巨額貸款的債務人已獲刑,銀行方面也被司法機關認定存在違規放貸行為。2018年,M銀行呼市分行客戶經理陳某被刑拘,後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2022年10月,内蒙警方再度以“涉嫌違法發放貸款”對陳某等人立案調查,目前該案仍在偵辦中。

互保3億元埋下隐患

據悉,該案案由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原告為M銀行呼市分行,被告方共有11位,分别為高秀存、邢春傑夫婦及二人曾經控制的内蒙古泰升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泰升公司”)、阿拉善盟泰宇冶煉有限公司(泰升公司子公司,下稱“泰宇公司”)、巴彥淖爾市順祥礦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及明華公司。

簡而言之,高秀存以泰升公司、泰宇公司等從M銀行呼市分行貸款數億元,但後來無法償還,債務人及擔保人均被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在責任範圍内償還貸款。

不過,由于高秀存公司已經破産,其本人也因騙取貸款罪等罪獲刑,此次庭審中擔保人明華公司成為了事實上的主要被告。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被告席上坐的4位律師均為明華公司代理律師。

公開資料顯示,明華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煤炭物流為主體,光伏發電、科技農業、文化産業等多元發展的綜合性企業集團。2015年,公司綜合實力被評選為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第399位,内蒙古民營企業100強第7位。成立多年來,明華公司累計完成稅收20多億元,帶動解決就業崗位萬餘個,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明華公司人士告訴記者,公司自2010年起與M銀行合作開展金融貸款業務,并基于雙方友好合作及信任,聽從M銀行呼市分行訓示開展互保貸款業務。

2012年起,明華公司為内蒙古泰升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互保,互保金額為1億元。2013年,互保額度調整為3億元,明華公司就泰升公司與M銀行呼市分行簽訂的《綜合授信合同》及項下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并簽署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為泰升公司擔保1.5億元,為泰宇公司擔保1.5億元。

正是這兩筆共計3億元的債務擔保,日後為明華公司帶來了巨大麻煩。記者獲得的一系列資料證明,事實上,高秀存控制的泰升及旗下公司資金鍊早就脆弱不堪。

騙取貸款與違規放貸

泰升公司是一家從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為主的企業。根據高秀存此後的供述,公司自2010年開始就主要靠銀行貸款維持生存,2010年開始建設了焦化廠、洗煤廠、收購了一系列公司股權,2012年項目基本建成,但市場不好了,之後一直在借新貸還舊貸,貸款越多成本越大,企業陷入虧損泥潭。

2013年至2014年,M銀行呼市分行向泰升、泰宇公司等先後發放多筆貸款共計逾11億元。然而,泰升、泰宇公司資金鍊依然很快徹底斷裂。2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9日,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泰宇公司和泰升公司破産重整,又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2018年7月4日裁定準許泰宇公司、泰升公司的重整計劃草案并終止重整程式。

高秀存及其公司則被追究刑事責任。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泰升、泰宇等公司從2009年起虧損逐年擴大,為符合貸款條件,修改财務資料顯示企業逐年盈利、經營前景良好,并将虛假報表經過審計後提供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及保證機關,共計實際騙取新華信托資金1億元,實際損失7000萬元;騙取M銀行呼市分行貸款、承兌彙票、信用證共計11.4465億元,實際損失約9.46億元。

2017年7月,高秀存因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泰升、泰宇公司一同獲罪,分别被判處1000萬元、800萬元罰金;另有數名公司員工被判緩刑。記者在5月23日的庭審現場獲悉,高秀存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M銀行方面在發放貸款過程中亦被認定存在違法行為。在明華公司報案後,2018年4月,M銀行能源金融事業部標頭分部客戶經理陳某,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被標頭市警察局刑事拘留,但後來檢察機關決定對其不起訴。標頭市昆都侖區檢察院于2019年11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認為,陳某實施了《刑法》第186條規定的行為(即“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但犯罪事實輕微,危害不大。

記者從庭審現場及有關方面了解到,2022年10月,另一擔保機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警察局賽罕區分局(下稱“賽罕區警察局”)舉報M銀行呼市分行涉嫌“合同詐騙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賽罕區警察局随後以“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再度對陳某等人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仍在偵辦中。

庭審直擊:放貸員發現重大風險,1.5億元貸款仍被火速發放

蹊跷的1.5億元貸款置換

在庭審過程中,銀行是否與債務人合謀欺詐擔保人成為一大辯論焦點。

據悉,標頭市昆都侖區檢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記錄了一個驚人細節:M銀行在明知泰升公司資金鍊斷裂後,依然放款1.5億元以置換一筆信托貸款,其目的在于防止信托貸款逾期最終給銀行造成損失。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泰升公司曾從中誠信托貸款1.5億元,融資發放日2013年9月18日,到期日2014年9月18日。該筆貸款實質上是M銀行通過購買廣東南粵銀行東莞分行對中誠信托的受益權而向泰升集團發放的“表外貸款”,受托人中誠信托公司隻是中間有償管理性質,并不承擔貸款風險,最終貸款的風險由委托人M銀行承擔。

2014年上半年,泰升公司經營惡化,客戶經理陳某前往泰升公司進行了實地調查,并将調查情況向M銀行總部彙報,“泰升集團經營情況進一步惡化,現金流枯竭,原材料、運費、工資、電費、水費等費用大量拖欠,日常經營無以為繼。故企業決定從2014年7月23日起除煤礦、鐵礦外,其它經營闆塊減産、停産,循環工業園區2600名勞工中放假人數2200多人”。

M銀行總部了解情況後,認為泰升集團在中誠信托的貸款很可能逾期,信托貸款為信用貸款,逾期無法償還将最終造成委托人M銀行的資金損失。為了防止信托貸款逾期給M銀行帶來的金融和信譽風險,總行能源事務部投資銀行部提出将該筆貸款“接回表内”。于是M銀行臨時解凍了泰升集團被當機的授信額度,于2014年8月22日為泰升公司發放了1.5億元流動資金貸款,并于當日在M銀行的監控下直接轉入了中誠信托的賬戶。

庭審直擊:放貸員發現重大風險,1.5億元貸款仍被火速發放

本報記者掌握的相關材料顯示,M銀行客戶經理陳某在接受調查時承認,發放上述1.5億元貸款時,泰升公司其實已經出現了貸款逾期的情況。如果不替換,信托貸款到期就是M銀行負責償還,替換成流動資金貸款後,就是擔保人承擔還款了。

明華公司代理律師當庭指出,M銀行在明知泰升公司出現經營狀況極端惡化、貸款逾期的這些情況下,仍然發放貸款,顯然存在合謀、串通的行為以騙取擔保人,最終把自己的風險轉嫁到擔保人身上。這筆貸款發放存在嚴重的主觀惡意,擔保人不應當承擔任何的擔保責任。

而M銀行呼市分行代理律師則表示,在騙取貸款案有關判決書及有關不起訴決定書當中,均沒有隻言片語認定M銀行和泰升公司存在惡意串通或者是欺詐的行為。判決書隻是說泰升公司單方有犯罪行為,M銀行本身也是受害者,并沒有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

就此案内情,6月1日,《華夏時報》記者撥通了相關材料記載的陳某電話,但接聽電話的人士稱自己不是陳某。記者随後緻電M銀行呼市分行一位主要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銀行方面一直有和明華公司談和解方案,其個人感覺還是不錯的,之前也沒有強硬清收,但方案未能達成。

這位負責人還否認了明華公司有關“是M銀行推薦與泰升公司互保”的說法。不過他也承認,這筆業務是陳某從原來工作的某國有銀行跳槽到M銀行時帶過來的。他還透露,明華等公司曾就此向有關部門舉報,銀行方面并未受到銀監部門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孫憲忠、清華大學教授崔建遠、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轶、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高桂林等六位知名法學專家曾在京對此案進行研讨論證,并一緻認為,泰升及其關聯公司采取欺詐手段,騙取明華公司等保證人提供擔保,M銀行呼市分行構成明知,明華公司依法不承擔保證責任。

本報将持續關注此案。

責任編輯:麻曉超 主編: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