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老黎說稅: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解析

作者:老黎說稅

2023年第146講,說稅收,談風險,講政策。今天說說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業務,專項優惠是所得稅的一種優惠方式。

一、專項優惠的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産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具體業務規定

(一)鼓勵軟體産業和內建電路産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規定

(1)內建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內建電路生産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內建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內建電路生産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內建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內建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內建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內建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5)依法成立且符合财稅〔2012〕27号和财稅〔2016〕49号檔案規定條件的內建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6)國家規劃布局内的重點軟體企業和內建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7)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1〕100号)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體産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産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人總額中減除。

(8)內建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教育訓練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9)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确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10)內建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裝置,其折舊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2.減免稅優惠期

(1)軟體、內建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

(2)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體、內建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内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3)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

3.注意事項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号)和《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号)規定,內建電路生産企業、內建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内的重點軟體企業和內建電路設計企業(統稱軟體、內建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內建電路企業,每年彙算清繳時應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印發)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4.政策依據

(1)《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內建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27号)。

(2)《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關于軟體和內建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49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内重點軟體和內建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号)。

(5)《工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年度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号)。

(6)《财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關于內建電路生産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27号)。

(7)《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內建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5.內建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內建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産企業、內建電路專用裝置生産企業

(1)政策規定

符合條件的內建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內建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産企業、內建電路專用裝置生産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作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作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2)政策依據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內建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6号)。

(二)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1.政策規定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人,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配置設定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08〕1号)。

(三)對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政策規定

① CDM 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②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③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④國内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人。

2.政策依據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30号)。

(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1.政策規定

(1)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外包服務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1)《财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财稅〔2017〕79号)。

(2)《财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将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财稅〔2018〕44号)。

(五)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

1.政策規定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條件的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财稅〔2016〕111号)。

(六)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1.政策規定

(1)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2.政策依據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發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七)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1.政策規定

對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經國務院準許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1)《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76号)。

(2)《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13]5号)。

(八)新疆困難地區

1.政策規定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困難地區(南疆三地州、其他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邊境縣市以及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内的企業,自重點鼓勵發展産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營運後所取得的第一筆營業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1)《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11〕53号)。

(2)《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珠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11〕112号)。

(九)電網接收使用者資産

1.政策規定

對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接收使用者資産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有關電網企業對接收的使用者資産,可按接收價值計提折舊,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政策依據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接受使用者資産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35号)。

(十)QFII及RQFII業務

1.政策規定

(1)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RQFII )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内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上述适用于在中國境内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 QFII 、 RQFII 。

2.政策依據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國境内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14〕79号)。

(十一)境外機構原油期貨

1.政策規定

(1)對在中國境内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内原油期貨(包括經國務院準許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得),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内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内的勞務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财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支援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21号)。

(十二)境外機構投資境内債券市場

1.政策規定

(1)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内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上述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内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

2.政策依據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内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108号)。

(十三)第三方防治企業

1.政策規定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簡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營運維護的企業。

2.政策依據

《财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态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三、執行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應注意的規定

1.企業同時從事适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2.法律設定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内,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内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号)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國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3.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5年内逐漸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号)。

老黎說稅: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解析

政策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