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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幫别人借錢還款責任要自己擔?

作者:fabaowang

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會出現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的情形,那麼此時的還款責任到底由誰承擔?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幫别人借錢還款責任要自己擔?

幫别人借錢自己卻要承擔還款責任?

2019年10月8日,鄭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楊某現金20萬元,定于2020年10月7日前償還,逾期按每月1%支付利息。同日,楊某通過中國銀行轉賬方式向鄭某轉賬20萬元整,鄭某以房産抵押擔保。2019年10月10日,鄭某向案外人章某轉賬20萬元。上述借款到期後,楊某多次向鄭某催要還款未果,故楊某将鄭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償還借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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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辯稱,案外人章某要求其幫忙貸款,其礙于情面向楊某出具借條,後其将款項轉給了案外人章某,故楊某應要求章某還款。審理期間,楊某交了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鄭某送出了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法院認為,根據鄭某和楊某提供的證據,能夠确認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幫别人借錢還款責任要自己擔?

關于鄭某主張案涉借款應由實際借款人章某承擔還款責任,鄭某應當舉證證明章某與其之間有委托借款關系,且出借人楊某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對此情況知悉并同意。而鄭某送出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給章某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其與章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鄭某雖主張楊某對實際借款人為章某知情并同意,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對鄭某的主張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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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鄭某向楊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逾期利息。判決作出後,鄭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償還責任究竟由誰承擔?

在現實中,基于多種原因,常會存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條上載明的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緻的情況,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以自己的名義借錢的人就是名義借款人,實際使用借款的人則是實際借款人。很多人可能想當然認為肯定是由實際借款人承擔責任啊,實際要看案件具體情況确定。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幫别人借錢還款責任要自己擔?

目前司法實踐來看,關于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出借人與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如果名義借款人在借款時未披露實際借款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應當由簽字的名義借款人獨立承擔償還責任。名義借款人履行償還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借款人追償。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幫别人借錢還款責任要自己擔?

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實際借款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借款,實際借款人實際使用借款且債權人對此知悉并同意的,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當名義借款人需謹慎!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到借貸借款事項一定要謹慎,即使雙方關系是親屬、朋友的關系,當别人提出要以自己的名義立據借款時,要持有謹慎的态度對待,充分考慮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和損失,必須要在自己能夠承受的範圍之内,避免因一時善意導緻自己利益受損。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幫别人借錢還款責任要自己擔?

名義借款人如果真的要以自己的名義幫他人借款,一定要充分評估其資産能力以及信用,審慎的查明實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借名原因,以防實際借款人存在非法用途或不具備還款能力,進而使自身處于不利地位,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和财産損失,并且要與出借人、實際借款人簽訂三方協定,必要時可要求實際借款人提供擔保。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幫别人借錢還款責任要自己擔?

若實際借款人拒絕簽署,則要及時與出借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存在。此外,一定要注意妥善儲存相應的證據材料,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通話錄音、借據、收據等等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遇到其他借貸相關問題及時咨詢法保網線上法務,在專業人士的指引下規範行事,更能防範風險,避免權益受損!

注:文中人名為化名,引用案件資訊來自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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