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趙某某,男,1988年出生;劉某,男,1990年出生;孫某,男,1986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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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
2018年6月,趙某某在擔任東喬公司資訊科技部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為東喬公司尋找私有雲供應商的職務之便,授意其下屬資訊科技部總監孫某尋找供應商、簽訂價格虛高的合同,進而将差價侵吞。
劉某與孫某經事先商議,分别以劉某控制的言暻公司、任職的慧凜公司以及麟安公司名義向東喬公司報價,最終促使言暻公司以三年810萬元的虛高報價獲得該項目。
東喬公司支付首期第一年270萬元給言暻公司後,趙某某通過其實際經營的松申公司賬戶收取言暻公司轉賬共計170萬元。事後,趙某某提現30萬元給孫某。
2021年3月9日,孫某接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自首。同月16日,孫某家屬退賠贓款30萬元,并已獲得東喬公司諒解。
趙某某在審查起訴後期,如實交代上述犯罪事實。劉某始終否認犯罪。2021年3月,孫某家屬退賠贓款30萬元、趙某某家屬退賠贓款140萬(110萬已支付,30萬待支付),并均已獲得東喬公司諒解。
孫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适用速裁程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裁定:
法院認為,趙某某夥同劉某、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為己有,共計17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認。
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趙某某系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适當,法院予以采納。劉某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趙某某的辯護人以趙某某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已退贓并取得被害機關諒解等為由,請求對趙某某從寬處罰,并适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劉某的辯護人以劉某系從犯、認罪态度較好等為由,請求對劉某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孫某辯護人以孫某系自首、從犯、已退贓等為由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趙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八萬元。
二、劉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三、孫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四、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趙某某、劉某、孫某回到社群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